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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弱化企业禁止从业责任
财政部2020年12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后,行业内外、相关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相比,完善了法律责任,即就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适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漏掉了对部分违法行为主体及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次修法应该查漏补缺,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修法建议。
2021年02月06日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弱化企业禁止从业责任
以采购结果为导向 回归政府采购本质
2020年12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修订草案》,笔者建议如下。
2021年02月06日
以采购结果为导向 回归政府采购本质
关于增加信用管理和供应商限制条款的建议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7年,启动修法意义重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采购法》修订不仅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件大事,是加快提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件大事,也是对国际社会公共采购市场产生极大影响的一件大事。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何修法?作为一名一线老兵,笔者认为,《修订草案》“归整”的多,创新点不足,主要体现在归集、整理和理顺现有法律关系、运行操作的协调性等方面
2021年02月06日
关于增加信用管理和供应商限制条款的建议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处理好三个基本问题
实施十七年的《政府采购法》首次迎来大修。在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下,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受到业界积极评价。然而,由于受现行体制机制所限,对一些影响重大的基本问题仍然裹足不前,需要通过后续修改进一步突破。本文仅就对本法实施有重要影响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分析,以引发业界讨论。
2021年02月06日
“不足三家”的处理力度可以再大一点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02月06日
“不足三家”的处理力度可以再大一点
如何让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章可循?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重背景下,各地陆续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具有涵盖范围广、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于政府采购中的禁止设置条款做了明确的汇总、解释与说明,有效地防止了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避免采购文件为供应商“量身定做”,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1年02月0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意见中指出,“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021年02月0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化解评审“边界问题”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强化治理功能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后,以提高治理效能为导向的各项制度探索活动日益丰富,清单式治理就是重要体现。从2013年9月国务院提出在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后,以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证明清单等为表现形式的正面清单和以市场准入为呈现方式的负面清单等清单式治理形态不断涌现,成为治理领域的新型治理工具。本文拟对负面清单的法律属性、治理功能的多寡及如
2021年02月0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强化治理功能
从放管服视角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
2015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概念,自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近年来,面对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各地纷纷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为创造公平高效、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提供了遵循。
2021年02月06日
负面清单制度助力阳光政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全国多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机构,依法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制度进行了细化汇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上是从规范文件编制、落实政策功能、强化信息公开、依法组织评审、畅通质疑渠道和及时支付资金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禁止项,涵盖了政府采购全过程,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政府采购良性发展意义非凡。
2021年02月06日
发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政策功能
自2019年9月以来,湖北、北京、黑龙江等省市的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有关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负面清单”,最初指的是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将某些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清单的形式罗列出来。后来进一步扩散到更多方面,在外资准入、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负面清单”制度更多指的是对于某些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为进行罗列,以便参与主体进行快速评估。总体来说,负面清单制度反映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关注的是准入前的监督管理。
2021年02月06日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何合理设置禁止事项?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十余个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然而,在编制清单过程中,部分省市列举事项泛化,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要求类事项都列入其中。与此同时,也有省市结合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进行了衍生与细化。那么,哪些事项应该列入负面清单?哪些事项没必要列入?各省市在编制清单中有什么创新做法?是否应该针对监管部门设置负面清单?进一步来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该如何定性,除了起到警示作用外还有
2021年02月06日
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政策与实践矛盾分析及建议
建设工程施行和推进过程结算已久,但由于过程结算在法律政策和实际操作层面中的矛盾而处于广泛的停滞和缺失状态,因此带来的工程结算困难、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问题频发。本文通过分析其矛盾及形成机制,归纳政策落实的优势与掣肘,为施工过程结算的推进提出建议,探索解决工程过程结算实施难困境的办法。
2021年01月06日
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分析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近些年,建筑工程预结算工作也在不断地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对预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了建筑业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控制住了工程造价,基本实现了项目目标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新技术、新材料的出现,导致定额缺项,定额换算和补充定额不合理,如不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就有可能造成换算上的错误,
2021年01月06日
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分析及对策
规范工程进度结算重在过程监管
拖欠工程款作为长期困扰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痼疾,在建设工程领域属于常见现象,但已经从影响企业运作、制约行业进步的具体单一问题,逐步上升为事关经济社会稳定的综合发展问题。造成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一般认为,长期以来发承包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是重要原因之一。
2021年01月06日
规范工程进度结算重在过程监管
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不一致,怎么结算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10月20日制订发布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虽然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范围,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即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
2021年01月06日
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不一致,怎么结算
构建以“过程”为中心的工程结算支付体系
自2018年9月以来,山西、广东、四川、贵州等省份的有关部门相继印发了推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过程结算”,就是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不难看出,相比于传统的竣工结算而言,过程结算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推动工程价款的结算,避免了传统结算时间周期长、项目资金垫付多、三角债累积等弊端。但就整个工程结算支付体系而言,“过程结算”关注
2021年01月06日
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意义何在?
随着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等部署要求,河南、湖北、黑龙江等地接连出台了工程价款过程结算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省市在工程价款划分结算周期、工程价款在每个阶段的支付比例、承包方被拖欠工程款时的权利保障、保障建设资金的到位、发承包方的担保方式等均提出共性或差异性的措施。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这些具体措施存在哪些掣肘?有哪些办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本期,《中国招标》推出《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意
2021年01月06日
对征求意见稿的12条建议
近日,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现行采购法进一步完善,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此,笔者根据从事招标代理工作遇到的实际情况,提出12条问题与建议。
2021年01月06日
两法修订应在结构和条款上尽量统一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从实质上,两法修订的目的都是为了完善政策、简政放权、强化招标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是两法总体布局却各不相同。
2021年01月06日
两法修订应在结构和条款上尽量统一
两法冲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020年8月28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两法修订稿均有令人可喜的一面,但也有一些不足,比如两法冲突问题仍未解决,甚至有扩大趋势。
2021年01月06日
两法冲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完善政策法规保障 激发政府采购市场配置资源活力
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策法规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规矩”,效率和公平性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成果。政策法规对保障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有序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着眼市场环境变化和创新发展需要,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清除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在业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2021年01月06日
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与不足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政府采购法有新增的制度,有改进的内容,也有不足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2021年01月06日
征求意见稿的进步与不足
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或将面临三大变化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体现出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方面的一些变化,笔者就这些变化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希望与业内人员共同探讨。
2021年01月06日
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或将面临三大变化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该如何设计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拟对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回避制度进行探源,并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以期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有所增补,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贡献绵薄之力。
2021年01月06日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该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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