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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如何处理
某依法必招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对评标报告开展复核后发现评标委员会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来评审,此时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2020年11月03日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评审如何处理
加快评审专家改革步伐,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评审专家(此处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评审专家统称为评审专家)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它是反映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环节。新时期,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已经步入了新台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不断深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承担起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任,交易平台已经进入了整合共享的改革新阶段。而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仍然坚持传统的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延用过去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暴露出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2020年11月03日
加快评审专家改革步伐,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
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之一。有诸如专家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利益勾结,评审打分具有倾向性等影响采购结果的实质性问题,也有不按时到达评审现场,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影响采购效率的程序性问题。专家问题饱受诟病且由来已久,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效果和采购效率,评审专家改革迫在眉睫。
2020年11月03日
优化专家职责定位,发挥专业支撑能力
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之一,起到提升采购专业化水平,保障采购结果质量的重要作用。在当前采购活动中,专家评审存在种种乱象,社会对专家体制机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中要求调整评审专家职责定位,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解决权责不对等、“专家不专”等问题,正是对这一呼声的最好回应。  笔者认为,要让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人尽其才”,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入手,一方面是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改变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职责定位,解决《深改方案》中提出的权责不对等
2020年11月03日
招投标领域诚信问题分析及对策
  常言道:“国无信不强,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市场的基石,3000多年前,商鞅立木、建信于民,现代社会,不乏卖房为农民工发薪、“打工”替亡夫还款、“捡垃圾”为亡兄还债等感人故事,这些无不充分说明,“诚信”无论对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是多么地重要。然而,在招投标实践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把“诚信”当作了一种口号,恣意妄为,无所顾及,“失信”行为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如:围标串标、业绩造假、项目经理重复投标、企业资质挂靠、违规违约等。上述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
2020年10月10日
招投标领域诚信问题分析及对策
正面信用评价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后,诚信体系建设成为近年来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于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成为《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要制度建设目标。如何对信用主体开展正面信用评价,不仅涉及对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的界定认定、归集、共享及分级分类管理,而且是对守信主体开展信用联合激励的基础和前提,也直接关系到信用监管的合法性、公
2020年10月10日
正面信用评价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从各地实践看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目前我国招标采购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近两年,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相继出台社会信用条例。通过对五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进行比较,在其共通之处总结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成果和不足,在其差异之处探究各自立法特色,可以得出,应明确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评价的依据,规范发展电子招标监管方式。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颁布和各地《社会信用条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
2020年10月10日
从各地实践看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红、黄牌”制度评价,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灰色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制度文件,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2020年10月10日
“红、黄牌”制度评价,规制政府采购供应商“灰色行为”
基于不同主体的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对维护现代经济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在招标采购中仍然存在着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等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亟待深入研究和有效解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则能准确记录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揭示不同主体的信用等次,防范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从而构建一个良好发展的市场环境。本文分析了招标采购信用建设情况,内容涵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多个方面,发现各主体不可避免的存在不合规行为,尤其表现为诚信意识淡薄、失信问题凸显。
2020年10月10日
基于不同主体的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政府采购引入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难点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山东等五省出台《社会信用条例》、各省发布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招标采购中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得到有效扼制,但是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仍较为常见,如: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实务中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还存在操作性的难度,如涉及跨区域投标人
2020年10月10日
如何认定和防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别供应商并不因为法律明确禁止而止步,在利益诱惑面前,在竞争压力面前,抱着侥幸心理,背离起码的市场诚信原则,甚至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不惜铤而走险,通过采用“造假”——这一违法成本最为低廉、违法行为最为隐蔽、违法效果最为明显的手段,谋求最终中标和成交,从中获益。这样的竞争性采购案例不胜枚举,从未脱离过竞争性采购工作的“重
2020年10月10日
分类施策,防范4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在采购活动中,一些供应商铤而走险伪造相关的文件材料,使自己满足项目特定要求,从而获得资格或是得分上的优势,这就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相比于其他违法方式,提供虚假材料易于操作、较为隐蔽且往往难以被核实,因此“鼓励”着供应商,使其更愿意采取此类“低风险的违法行为”来谋取中标,极大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公平开展。当然,随着近年来信用体系在市场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主管部门执法监管力度的加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滋生。
2020年10月10日
分类施策,防范4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及其解决路径
2020年6月1日,一则中国移动的信息公告再次把格力电器推上了热搜。中国移动在《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中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2020年至2021年高压离心式冷水机组集中采购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决定对其处罚,取消此次格力电器的中标资格,后续三年内格力电器参加同类产品集中采购的综合评审得分扣减5分(百分制)。7月4日,格力电器发布声明,辩称被质疑造假的业绩材料系描述错误,并非虚假材料,是区域经销商项目组投标人员的材料整理失误所致。
2020年10月10日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及其解决路径
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理探索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在质疑、投诉、监督检查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屡见不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
2020年10月10日
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理探索
从实践案例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难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截止到今年9月15日,财政部今年发布了从977号到1106号共130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明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公告就达16条。2019年,财政部共发布265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47则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今年一季度“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70条,其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有42条。面对大量存在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实践中存在哪些认定难题,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进行防控呢?本期,《中国招标》推出
2020年10月10日
从实践案例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难题
我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以下简称“38 号文”),采购意向公开作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举措被首次提出。为贯彻落实38号文精神,财政部在2020年3月2日专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 号文”),确立按“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截止2020年8月13日,我国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河北、河南、广东、内蒙古、青海、江西、甘肃、浙江、
2020年09月02日
我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日,采购意向公开成了业内热门话题,财政部于3月2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20]10号”),该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前必须进行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各地也纷纷出台了自己的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指导方案。
2020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如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如何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做细做实
2020年以来,作为一项基础性改革工作,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在全国得到快速推进、花开遍地、成果初现。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和各地方分网“采购意向公开”相关栏目显示,中央层面,2020年5月7日至8月22日,中央预算单位已发布5065条意向公开信息;地方层面,上海、广西、浙江、四川、湖北、河北、北京、内蒙古、深圳、黑龙江、甘肃、陕西、青海等大多数省市已公开转发或制发采购意向公开文件,并组织省级或省级以下预算单位陆续公开采购意向,如广西2020年5月22日至8月22日发布655条公开信息;内蒙古202
2020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应游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
按照财政部部署,各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正在有续展开,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改革工作,发挥好理论研究的指导作用,以整合共享的创新理念和方法将这件好事做好,还需要市场各方主体添柴加火,进一步激活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
2020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应游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
优化意向公开平台发布功能,为同类采购合并创造条件
  随着财政部今年3月份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多个省份、直辖市及一些国家部委均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工作方案,并在《通知》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做细化要求和补充规定。在实务操作层面,由于采购意向体现的是预算单位初步的工作安排,内容往往较为简单,且《通知》允许预算单位在正式采购时对原采购意向进行变更,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采购意向的内容与正式采购的内容“脱钩”,导致意向公开流于形式,难以实现其“提高政采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目标。针
2020年09月02日
优化意向公开平台发布功能,为同类采购合并创造条件
如何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当公开。2016年11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其中对政府采购需求公开做出了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规定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
2020年09月02日
如何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法律定位与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举措,最早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中提出。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简称“10号文”)文件中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和操作方案,并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随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推行,引起实务界的关注,其法律如何定位,如何避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流于形式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具体操作角度进行分析。
2020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法律定位与具体要求
聚合力,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落地开花”
自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均提及从2020年起,选择中央预算单位和部分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2020年09月02日
聚合力,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落地开花”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仅要在面上推开,更要落到实处
今年3月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财库10号文”),正式从国家层面启动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财库10号文发布后,各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入了紧锣密鼓地部署中,各地接连发布意向公开工作具体要求和推进时间表。在较短的时间内,我国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就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那么,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大面积铺开的同时,如何将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呢?这已然成为政府采购业内人士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重要课题。
2020年09月02日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仅要在面上推开,更要落到实处
深改背景下如何依托“互联网+”破解业绩难题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互联网与招标采购的融合意义深远,能有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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