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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助力高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2年11月02日 作者:黄冬如 打印 收藏

完善招标采购制度,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结合招标采购最新政策规定,广东财经大学对该校现行采购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对解决学校招标采购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9〕33号)等制度自2019年5月实施以来,为该校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深化高校改革的需要、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现行管理规定亟需修订。

据了解,此次制度修订目标是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财经大学目标相适应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推进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目标明确、架构合理、职责清晰、服务高效。基于此,广东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于2021年9月启动采购制度修订工作,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研究、实地调研、部门座谈、集中讨论等形式,形成《采购管理办法》《分散采购实施细则》《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等征求意见稿,通过向主要部门和全校征求意见,经法制办审查,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后于2022年7月13日以粤财大〔2022〕99号文(《广东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其中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各类资金既包括学校预算资金,也包括纵向、横向课题资金,还包括社会合作资金。二是不同的资金限额适用不同的采购政策。比如有的是零起点,如32个品目纳入广东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10万元以下纳入分散采购管理,10万元以上纳入校内集中采购,10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受法律规制。三是对不同种类资金采购时区别对待。如科研类、社会合作类资金提高集中限额标准,可以灵活性采购;如非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资金,但需要学校师生付费,例如食堂采购、学生军训制服采购、热水系统项目、学生体检项目等,涉及采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校友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2.建立健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监督、执行与决策机制。

(1)进一步明确用户、归口部门及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各方职责,包括总体职责和具体职责。《办法》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各方职责如下:

明确用户单位职责:包括建立健全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管理和分管领导等具体岗位职责;完成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需求编制等前期工作和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代理及供应商评价等后期工作、履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规定职责,如参加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参加评标、协助处理质疑等;负责分散采购工作。分散采购各用户各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明确归口部门职责:包括建立健全采购与招投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管理和分管领导等具体岗位职责;制定归口部门采购与招投标业务规范和内控制度。组织归口范围内采购预算、计划、立项和需求管理等工作;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需求审核及论证,计划汇总,采购人代表推荐,现场踏勘及释疑,合同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校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备案、需求确定、采购执行、结果备案、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履行和组织验收等。

明确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职责:包括制定学校采购管理、执行、服务和内控制度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校内集中采购等工作;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库、专家库等工作;指导服务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工作;推进学校电子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运用新技术建设与管理学校采购项目(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信用信息,推进动态评价;采购与招投标制度与政策的宣传、培训与服务。

(2)进一步完善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和决策机制。明确财务、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监察职责;明确采购工作小组职责;优化完善了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

明确监督部门职责:财务、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监督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及经费落实情况,办理财务结算等;按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法制办公室: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配合学校处理采购与招投标法律问题,按相关办法管理或审核具体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审计处:按照规定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依法依规依纪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

明确采购工作小组职责: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大小和需要组织相应的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担任组长,成员由项目业务归口部门、用户单位、审计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法制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如项目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参加。

采购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采购风险及防范等。政府采购类项目,还应当开展重点审查,包括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内容。

(3)完善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设置及职责。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学校重大或特殊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0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工程等)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协调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优化完善采购限额范围。规定了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校内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后勤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的社会合作、教学及科研类餐饮、住宿、会议服务等项目属于校内集中采购范围。

校内分散采购限额包括: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其他服务项目;社会合作、教学及科研类餐饮、住宿、会议服务等项目为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

4.建立健全采购预算计划及需求管理制度。包括建立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和内部审查机制;公开采购意向和发布招标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需求责任界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

(1)公开采购意向和发布招标计划。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社会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公开采购意向或招标计划应在学校预算批复后及时发布,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或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

(2)明确采购项目需求责任界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采购需求由用户单位直接负责。业务归口部门按照规定开展采购需求复核、论证等归口管理工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包括需求管理内容、需求强制与禁止性条款、修改反馈与监督等。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要求,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用户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学校公共利益、师生关注度较高、影响面较广的采购项目。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四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五是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四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五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落实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科技创新等目标。

5.规范采购实施和优化采购流程。包括优化采购立项手续;规范需求管理和市场调查;优化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指引。明确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权限;优化招标失败项目流程。规范合同备案要求;强化电子采购的高效应用。具体包括:

(1)优化采购立项手续。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业务归口部门及用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真实:采购申请表;项目立项审批、经费来源、预算评审报告等相关文件;用户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商务需求、技术需求、服务要求、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等,工程项目应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工程资料);拟采用直接邀请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响应的,应提供相关申请及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资料等);其他必需资料(如需求管理书或市场调查报告、招标计划及意向公开相关文件、采购方式建议书等)。  

(2)优化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指引。对能提高采购效率效益,需求比较明确,有效把控成本、价格相对透明、竞争力弱的项目,可以适用校内集中单一来源采购。实践中有些项目如培训、出版、广告定制、媒体宣传等预算不高,对供应商吸引力不强,竞争力弱,使用公开招标容易失败,也易出现陪标现象。为把握程序、提高效率,建议从成本控制、需求谈判、价格调研等方面综合考虑,提高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性。同时强化单一来源方式金额限制、审批权限和成本价格控制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

(3)优化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权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4)优化招标失败项目流程。比如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只有2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采购,或者经评审小组论证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现场转成谈判方式,直接和投标供应商谈判。若只有1家供应商响应,原则上应重新采购。若仍然只有1家,经评审小组论证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现场转成谈判方式,直接和供应商谈判。

(5)规范合同备案要求。业务归口部门应将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中心备案;属于政府采购类项目的,必须在合同签订当日报送采购中心备案。

6.明确处罚责任。《办法》规定,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有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有九项情形之一的,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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