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不一致,怎么结算

2021年01月06日 作者:王小慧 张联成 打印 收藏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04年10月20日制订发布了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虽然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范围,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即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明确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对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也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实际施工项目中结算后的工程项目价款与合同完全一致的寥寥无几。既然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什么实际施工项目结算后的工程项目价款与合同价款会出现不一致呢?那又该采取哪些举措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呢?

  一、工程价款与合同价款不一致、难支付的原因

  工程项目价款与合同价款会出现不一致,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发包人建设资本金准备不足,支付工程款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等

  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均明确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否则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中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之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而影响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因而就会出现工程款结算速度慢、久拖不决、甚至项目已交付使用十余年工程款还没决算结束,甚至还因此发生纠纷,去仲裁或法院打官司。

  2.建设工程发包及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影响结算的违法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以借用、挂靠等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中标后不会记载施工活动及有关情况、不知道怎么做签证变更、不知道做工程竣工结算所需资料。二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发包时未能准确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施工过程中擅改设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很多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加入到工程款的结算中。三是发包人把招标投标活动视为走程序,没有履行主体责任,有的地方为了防腐败,违法采取抽奖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也有的不考虑项目复杂、难易、技术等项目的特殊性,不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所有项目一律采用低价中标。四是招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五是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及3%尾款不及时支付甚至毫无根据的拖欠,在结算工程中以审代拖,一个子项审不完,就一直拖着,造成了人员、时间等资源的巨大浪费。因以上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顺利履行施工合同,影响工程款结算支付,从而造成围攻、上访、仲裁、诉讼甚至发生激烈冲突、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究其原因是以往工作习惯形成了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审计观念僵化,程序繁多、时间冗长、过程变更签证办理不及时等现象,这些也是一直困扰着发包方及施工方双方主要原因和因素。

  3.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款结算速度慢、久拖不决

  ①工程量变更方面。工程量变更一般指的是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故需改变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化。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不按此规定办,很多是到工程施工结束后,才拿着所有签证单一起找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这就容易造成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或其他有关方多提出异议后形成扯皮、纠缠、纠纷,甚至有的还对工程质量确认造成纠纷,特别是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变更,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及时确认问题。

  ②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问题。对于工期为六个月以下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基本不予调整,但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但由于认价变更证明材料不能及时办理,往往在工程竣工结算调价差时出现分歧,造成纠纷。

未标题-1.jpg

  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举措

  工程建设是周期跨度长的系统、复杂活动,该活动所涉及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拖延、积累到项目结束后在后期结算时解决显然不是一个规范、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后期结算往往面临过程资料缺失、过程管理知情人员变动、项目单位人员调整、当时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不清晰等多种情况,特别是对没有书面材料记录而项目又必需的后补材料,会因时过境迁、所处位置、角色不同,对很多事实真相、情节回忆的准确度、客观度等有偏差,由此引发对后补材料有分歧、不签字确认等纠纷现象层出不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这也是工程结算在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早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针对以往问题,提出了新的结算理念:不完全竣工结算。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国家政府层面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住建部又于2017年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自此施工过程结算这一新型结算方式开始在各地试点推行。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2020年1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2020年7月24日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以上国务院、建设部等部门多次发文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过程结算,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进一步实现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工程造价管理(也是施工价款及时结算)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减少结算工程中以审代拖,一个点审不完,就一直拖等现象,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实现建筑业市场环境的优化。

  要落实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完善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在项目发包、签订施工合同时除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明确主要内容外,还必须要强化、明确对工程价款与调整的约定,要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方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内容,这样将竣工结算工作前置,以过程分阶段结算的方式,能够融工程结算与整个项目管理为一体,在这种结算模式的带动下,可以能够有效的解决问题,减少或避免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管理。

  2.过程管控,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量、价变更、索赔等)及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因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及时进行签署确认,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的法律后果。因而该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不仅提高了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也加大了对施工单位的付款保障力度,使市场更加有利于健康和发展。同时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建议强制实施过程结算,以强化对施工过程造价和项目投资的控制,也可大大节省竣工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时间,降低竣工结算难度,也有益于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合同履约的风险防范。

  3.工程价款结算对合同各方及工程造价服务机构提出了新要求

  发承包双方工程价款结算重心将从竣工结算向期中过程结算转移,即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进一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重心将从竣工结算向期中计量支付转移,对于处在改革前沿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对造价咨询成果提出了更高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全面推行工程过程结算,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和业务工作能力水平,能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果造价咨询服务驻场专业人员能在项目施工地驻场,那么就有可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及时有效地处理有关专业问题,解决有关专业问题和困难,有效地反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就能更好地为委托方归功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还要不断提高对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服务能力,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等造价业务电子化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确保资金投资效益和分析。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