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规范工程进度结算重在过程监管

2021年01月06日 作者:金彤 打印 收藏

  拖欠工程款作为长期困扰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痼疾,在建设工程领域属于常见现象,但已经从影响企业运作、制约行业进步的具体单一问题,逐步上升为事关经济社会稳定的综合发展问题。造成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一般认为,长期以来发承包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是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等部署要求,河南、湖北、黑龙江等地接连出台了工程价款过程结算的一系列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省市在工程价款划分结算周期、工程价款在每个阶段的支付比例、承包方被拖欠工程款时的权利保障、保障建设资金的到位、发承包方的担保方式等均提出共性或差异性的措施。

  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这些具体措施存在哪些掣肘?有哪些办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一、进度结算:重在过程监测

  针对“进度款的结算不按时不到位,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的问题。要贯彻一个基本思路,选择二种结算办法,掌握三项核实要点,履行四项相关责任来落实解决。

  一个基本思路

  要准确监测建设进程,根据建设周期、重要建设节点(如基坑开挖、+-0、地上层数高度、结构封顶、外立面装饰等),结合工程量核算和工程形象进度监测取证,结合建设工人的月度工资发放时点,落实进程款按时结算支付到位,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建设。操作中,除承包单位提供的进度证明材料外,还可根据政府住建职能部门,如建设监测中心的核查以及一定周期的卫星照片比对,获得工程进度形象信息。

  二种结算办法

  如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如实行分段结算与支付的办法。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三项工程量核实要点

  一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二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三是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四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履行责任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未标题-1.jpg

  二、发包承包:推行双向担保

  针对“往往只有履约担保,鲜有或缺乏支付担保,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要提高双向担保制度的立法层级,落实支付担保,逐步扩大推行“分部分阶段滚动担保,分段结算”方式。

  当前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财政预算投资、自筹资金投资、银行贷款投资、利用外资和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故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是其法定义务。

  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较为常见的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保函,也有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其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双向担保制度已逾十年,但在实践中,囿于双向担保制度的立法层级较低,仅限于部门规章层面,无法强制要求发承包人予以执行,故收效甚微。为此,将双向担保制度从部门规章要求上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实现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2013 版施工合同是一个解决的有益尝试。

  无论是履约保函还是支付保函,通常建议采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形式,以便有效约束保函提供方的履约行为。具体形式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实践中,还存在同业担保,即由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但作为担保方需谨慎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避免卷入连锁债务泥潭。

  基于支付担保应与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原则,考虑到发包人的支付义务是动态变化的,故在实践中,可以考虑推行在部分地区试点有效的“分部分阶段滚动担保,分段结算”方式,以提高支付担保普及率。

  三、总包分包:强化内部控制

  总分包间的管理脱节,管理效能不尽人意。总包不按时足额给分包打款,也是拖欠工程款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要通过加强全过程内部控制,建立运用辅助台账,控制运用委托代付款等来落实解决。

  (一)辅助台账的建立运用

  明确目的:支付结算动态的更直观、更清楚、更全面、更及时反映

  辅助台账是基于电脑办公软件(EXCEL)建立的一种备查账,是为了更直观、更清楚、更全面、更及时的反映承包人每一笔的支付结算动态。辅助台账能全面反映承包人整体的支付情况,不同于日常的财务账,财务账只能反映承包人某一单项的数目。譬如查询某承包人的支付情况,查辅助台账就能查到合同金额多少、目前己支付了多少,往来款项扣了多少,还有多少未支付和未扣。而财务账只能查到支付了多少,往来款项扣了多少。

  厘清作用:不可或缺

  面对着施工单位多、内容广、往来款项较复杂等特点,如果没有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施工单位的支付动态,势必会给日常工作带来沉重负担和差错。辅助台账在这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

  一是总体资金监控。通过辅助台账可掌握承包人的动态支付情况,可掌握本期的应扣金额。尤其是存在借款的情况下,扣多少,分几次可在安全时间内全部扣完,同时又不影响工程进度。

  二是核对复查。通过事先登辅助台账就可预先发现实际付款金额与财务账不相符的问题。这归结于辅助台账不仅可以与财务账核对,还可与支付证书的金额核对。在计量支付证书中,存在四舍五入现象,明细相加往往与合计相差,而财务账又是按工程量清单细目入账。

  三是方便全面。辅助台账的内容较全面,可以反映财务账上不能涉及到的内容,因此在查账时获取的信息较多,更方便直观。

  分类内容:六类项目内容

  辅助台账按项目内容可以分为施工台账、征迁台账、设计台账、房建台账、监理台账、贷款及利息台账等。在建立辅助台账时,可根据工程特点设立内容,并依勾稽关系设定计算公式。

  以施工台账为例,一般设立如下内容:支付期数、支付凭证号、合同金额(不含暂定金额)、变更金额、暂定金额、合同实际应支付金额、预付款项(含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借款的本期支付和累计支付)、本期支付证书金额、本期应扣款项(含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借款、保留金的已扣和未扣款项,其中保留金还应设立累计已扣金额占合同比例)、本期实际支付金额、累计计量金额、累计计量金额占合同实际支付金额比例、剩余工作量等。除了征迁台账按项目明细设立外,其他台账内容与施工台账差不多,都可根据工程的实际和自己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委托代付款的控制运用

  由于工程量大,特别是涉及到跨行业的单项工程、专用石料、钢材、水泥、沥青等。通常涉及到多家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同业主签定合同后,又会将一些零星的分项工程分给分包商施工。这些分包商平时给总承包商提供材料或劳务,由于总承包商自身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分包商款项,严重影响了分包商的正常资金周转和利益,这时分包商在加大力度向总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或材料款的同时也会设法直接或间接找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如果是业主指定分包,并对分包商进行直接专门计量,业主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支付,如果不是业主指定分包,由于业主不了解具体分包情况,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通常不会对分包商支付。

  但是如果业主的确欠总承包商的款项,分包商资格合法有效,而总承包商又对业主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付款书,这份法律付款委托书生效前无最新的付款委托书或变更、修改等追加文件,分包商手续 (包括分包合同、结算凭证,甚至供货合同、劳务合同) 齐全,与承包商对清确定往来款项,各种保函、质保金、索赔等事项,该扣的款项已经抵扣等。通常业主也会接受这种支付,这就是委托支付。

  在支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商委托的收款单位签发支票或汇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支付后,业主应及时与总承包商核对一致。对于指定分包的,当完成分包商的支付后,应书面通知总承包商确定并进行账务处理或直接签发列账单通知总承包商签收。

  委托代付实质上也是一种预付款,以委托支付专门材料款为例,只不过款项不是付给承包商而是付给材料供应商,业主在支付时,做好以下两方面的控制:一是金额的控制。涉及两方面内容,第一委托支付时金额的控制,委托支付金额的控制同上述材料预付款支付控制相同。第二扣回金额的控制,尽量做到材料的扣款与计量支付证书中所含材料的用款同步,也就是说本期计量支付证书中所包含的材料 (委托代付材料) 有多少金额就扣多少 (这个金额一般由工程部门提供),这样既不会影响工程进度,又不用担心款项扣不回。二是数量的控制。材料的供应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进行,防止承包商利用委托代付款的形式超额购进材料用于其它工程,从而间接的转移业主资金,给业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责编:罗帆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