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处理路径影响裁决结果——由《应当公开招标但邀请招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一文引发的思考
2023年第10期《中国招标》刊发了白如银的文章《应当公开招标但邀请招标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以下简称白文),白文提到“依法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招标人却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尽管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因仅仅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并不能因此导致该采购行为无效从而判定合同无效,法院即是按照这个原理做出了判决”,笔者认为白文观点值得商榷。白文观点存在瑕疵前文所述法院做出的判决即(2019)最高法民终794号民事
2023年11月02日
未按法定方式进行招标所签合同效力的争议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方式的选择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六种。2014年、2022年,财政部分别出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创设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两种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2023年11月02日
评论:从立法价值主张出发做出执法选择
理论研究的深度有赖于学术争鸣的热度,争鸣可以深化已知,认识未知,创造新知。对于“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备受争议,多位作者近期在《中国招标》对此再次进行了辩论。白如银认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属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蔡锟认为,在未按照法定采购进行招标采购时,相关合同的订立本身就已经损害了国家利益(尤其是在政府采购中)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竞争的秩序),因此,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被否定。孙学博认为,公开招标与
2023年11月02日
卢海强简历
卢海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中国招标》杂志社特聘专家,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编写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招标文件》编写专家,长期从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
2022年06月20日
对《招标投标法》的误解和滥用 是落实供应链战略的障碍
  在本世纪初期,《财富》(Fortune)将供应链列为21世纪最重要的四大战略资源之一,供应链管理是世界500强保持竞争优势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  供应链具有创新、协同、共赢、开放、绿色等特征,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有利于加速我国产业融合、深化社会分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有利于建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的协同发展机制,有利于建立覆盖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回收等各环节的绿色产业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
2022年01月04日
对《招标投标法》的误解和滥用  是落实供应链战略的障碍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该草案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但是,“违约”所指的“约”是哪个“约”,在学界却有不同解读。
2021年10月08日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评定分离溯源及前景展望
近期,评定分离以燎原之势席卷全国,成为业内最为关注的大事之一。多个省市发文推行评定分离,并称为“创新”之举。笔者认为,所谓“创新”之举,系指摒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评定分离,回归《招标投标法》的评定分离。这充分反映了业内的强烈愿望——尊重和维护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地位,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2021年06月04日
也谈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没有明确,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也正因此,给业内和法律界留下了不同的理解和争鸣的空间。
2021年04月01日
也谈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从招标投标特点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兼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的修改
近日,笔者学习了《中国招标》2021年第3期刊登的陈川生、李显冬、沈玥三位专家撰写的《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文章》),引发了笔者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2021年04月01日
从招标投标特点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兼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的修改
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与陈川生、李显冬、沈玥同志商榷
2021年第3期《中国招标》发表了陈川生、李显冬、沈玥的文章《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以下简称“陈李沈文”),文章引用了我对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法律后果的归纳,有三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预约合同说。
2021年04月01日
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与陈川生、李显冬、沈玥同志商榷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21年03月04日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作者简介:  吴华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日 本东京大学访问学者。曾担任财政部门法律顾问、商务部国家级评标专家、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行政应诉专家小组成员。出版著作《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常见问题与案例分 析》《行政诉讼类型研究》,发表行政法方面学术论文近三十篇。  问题来源  某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声明,表明自己无法签订合同...
2020年01月06日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