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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制度助力阳光政采

2021年02月06日 作者:王健民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全国多地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机构,依法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制度进行了细化汇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基本上是从规范文件编制、落实政策功能、强化信息公开、依法组织评审、畅通质疑渠道和及时支付资金等方面进一步明晰了禁止项,涵盖了政府采购全过程,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政府采购良性发展意义非凡。

  一、负面清单制度符合高质量发展预期

  当前,我国经济正从追求高增长速度向追求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征非常明显。一是发展方式具有开放型经济体系的特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错配,降低市场失衡和供给过剩势在必行;二是符合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方式,扩大对外开放,倡导绿色发展已成为新常态;三是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产业结构优化,杜绝浪费、不污染、低消耗、高效益特征越发突出;四是基本保持了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均衡,布局合理,产品及服务质量高、档次全、品种多,满足不同消费水平的需求;五是具有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确保人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质量日益改善的均衡性、包容性、普惠性、公平性特征;六是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新型科技创新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时代引领性和应用示范性特征非常显著。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顺应发展之需求,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大潮中有所作为,积极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彻底打破市场控制和垄断,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增加竞争力,提升公平性,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负面清单明晰“可为”和“不可为”

  一是有利于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由程序导向转为结果导向,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目标,给予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非常重要。其中,采购人主体责任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合规、明确、完整,采购需求应落实采购政策、不能设置不合理条款等。实践中,采购人有时很难把准,这时采购人可以依据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规定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避免设定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实质性条款。货物类采购避免设定非核心要素,如:对非定制家具的拉手尺寸、外形等提出特定要求,限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非核心功能;售后服务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条款等。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真正起到了对法律法规具体化的作用,采购人既遵循了法律法规,也切实履行了主体责任。二是帮助提高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编制采购文件的能力,是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体现之一。实践中,经常出现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法律法规不明确、不清晰的情形下,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性不强,遵从采购人的意见编制采购文件,结果导致质疑、甚至投诉时,财政监管部门是不会因采购代理机构曾经告诉过采购人,而不给其做出行政处罚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执行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时提出的具体明确要求,比如国家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业绩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多少年等等,这些也都是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负面清单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采购执行等方面划定了政府采购行为“底线”。如: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禁止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禁止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禁止不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禁止未依法及时签订合同、禁止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禁止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等。三是负面清单对供应商在执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架起“高压线”。如,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禁止供应商串通投标、禁止供应商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四是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入库、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等环节不能逾越的“雷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明确了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库、不依法回避、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评审秘密、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禁止私自接触供应商、禁止记录或带走任何评标材料、禁止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等。五是负面清单对财政部门在滥用职权、违规设置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违规处理投诉、未及时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等四个方面划定了“警戒线”。如,禁止各级财政部门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备案事项,禁止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禁止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六是以负面清单形式对采购当事人作出明确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采购各方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建立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在确立采购人主体职责的基础上理顺好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形成责任明晰,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让政府采购各方行为主体知“可为”和“不可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趋“利”去“弊”

  当前,我国各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这就意味着在市场准入方面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利”大于“弊”功效明显放大。一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采购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均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参与政府采购的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二是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变“重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有利于财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正。近年来,财政部发布许多指导性案例,不仅弥补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足,也解决了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同错不同罚”问题。负面清单作为财政部门制定的禁止性条款,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解释,不仅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约束,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的依据,从全国多地发布执行的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来看,禁止性内容类似,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尺度和处理结果的统一性上起到引导性作用。四是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增强公平、公正性。五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负面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措施之一,是制度的再创新,不仅可有效破除采购项目门槛障碍,促进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效引导供应商注重产品质量,杜绝“找门子”“拉关系”、降低企业成本,加大“阳光采购”工作进程,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总而言之,在政府采购领域,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细化,形成统一的负面清单,有助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明确知“可为”和“不可为”,对于规范采购需求,遵循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大有裨益。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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