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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如何判定
虽然参与投标的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阶段审查时已被发现,并被评标委员会及时予以制止,两公司的排序资格被评标委员会取消,亦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因此,两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并未实质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按照适时有效的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招投标监管机关按中标金额千分之八作出罚款,虽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但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错误,应予判决变更。
2022年03月02日
“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如何判定
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与实务要点分析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这一要约的有效期限,当其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即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招标人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自动构成承诺,而成“新要约”,其有赖于中标人是否接受该“中标结果”作出承诺。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容易被忽视,但其对于要约、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以(2018)粤01民终9552号民事判决为导引,对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以及投标有效期届满、延长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2022年03月02日
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与实务要点分析
“较大数额罚款”如何影响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笔者认真研究了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行终83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本案”),对本案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2022年01月04日
关于政府采购禁入情形中“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
  近期,一则案例引起媒体的关注,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某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被取消,该供应商历经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均未能改变其中标资格被取消的结果,各级裁判机构据以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该供应商在投标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了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虽然该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禁入期已届满,但由于其受到罚款的额度达到了“较大数额”的标准,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而该供应商仍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中标结果无效。   该案例不禁让人思考,对于
2022年01月04日
滨南公司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节选)
近日,《中国招标》关注到一则行政裁决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某供应商因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被地方财政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01月04日
投标人有不良记录就必然不符合中标条件吗
建设系统的不良行为记录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系统单位年检和资质评审的主要依据,并不直接等同于导致投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符合中标条件、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机关应提供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证明并依法允许相对人申辩,在招投标监管机关并未提交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其投诉处理决定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06日
投标人有不良记录就必然不符合中标条件吗
从裁判规则探析招标文件违法或错误的处理办法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向投标人提出招标要求,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律文件。招标文件既是招标人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发包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1年12月06日
仅以盖章单位不认可为由不足以认定盖章材料虚假
对投标人提交的加盖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公章的业绩证明文件,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在未确定设计单位公章真伪的情况下,仅以事后设计单位不予认可该业绩证明文件以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业绩证明文件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认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而对投标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08日
仅以盖章单位不认可为由不足以认定盖章材料虚假
从裁判规则看如何正确选择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又叫无限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开的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标,即由招标人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招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021年11月08日
非依法必招项目,资格条件设置受部门规章规制吗
涉案项目为“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二期核心区A区工程空调新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人为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08日
非依法必招项目,资格条件设置受部门规章规制吗
从裁判规则解读强制招标制度的例外情形
强制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特定的项目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授予相应资格。《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进一步细化界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款明确,法律或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强制招标项目。
2021年10月08日
从裁判规则解读强制招标制度的例外情形
加密投标材料未能全部显示应如何认定处理
涉案项目为“城东佳苑安置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招标人为南通高铁新城公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南通建仁房地产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03日
加密投标材料未能全部显示应如何认定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否调查、听证和质证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案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而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时是否必须履行调查、听证和质证程序,是招投标案件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本文结合裁判规则来阐释这一问题。
2021年09月03日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应否调查、听证和质证
从裁判规则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确立了异议和投诉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规定,而且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明确了异议前置程序,当事人不得就上述三类事项越过异议程序直接投诉,否则该投诉不予受理。本文通过裁判规则从几个侧面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2021年08月05日
从裁判规则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投诉处理决定中应直接认定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招标文件发布后,南京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的前身原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南通华新公司”)作为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原南通华新公司还于2018年5月2日出具承诺书,对项目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要求之条件等作出承诺,对此,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射阳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中心项目2018年3月28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证明。
2021年08月05日
投诉处理决定中应直接认定投诉事项是否成立
第一中标人不符合条件是递补中标还是重新招标
2017年11月22日,招标人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发布《梅州市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涉案工程”)。
2021年07月15日
从裁判规则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如何确定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相关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监督职权。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就此进行探析。
2021年07月15日
从裁判规则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如何确定
采购人能否以中标人不能完成测试为由废标
2019年9月30日,Z省长湖监狱安防设施数字化升级改造项目(编号:SCH-A201909021,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为Z省长湖监狱(以下简称“采购人”)。2019年10月22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019年10月2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人为A公司。之后,A公司领取了中标通知书。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15天内中标人需进行接入测试(安防平台、三维地图功能演示、对讲系统对接演示等),若无法展示招标需求及相应需求的,则取消中标人资格,中标第二名顺延。”
2021年07月15日
“业绩承继”属于“类似业绩”吗
涉案项目名称为“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人为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
2021年06月04日
“黑白合同”裁判规则的理解适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根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的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由此产生了中标的备案合同作为“白合同”以及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现象。
2021年06月04日
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发送投标文件构成串通投标
2020年5月,三明生态新城陈马坑安置地建设项目市政景观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文件公布,其中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华晟公司”)。
2021年05月07日
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发送投标文件构成串通投标
中标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时该以何为结算依据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就要约和承诺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达成的合意,其合意内容最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加以固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此原则,并明令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招投标文件虽然不是正式合同,却是签订书面合同的直接依据,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上述规定也是“黑白合同”规则的基石。当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或者中标合同无效时,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05月07日
中标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时该以何为结算依据
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推定以他人名义投标
2017年12月20日,经招标,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与原东港市农村经济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鲲鹏公司承建原东港市农村经济局位于东港市某镇的“东港市新增粮食产能规划2017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王某某组织人员完成了涉案工程施工。2018年5月30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东港市财政局委托,辽宁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工程造价决算审核报告书》,确定涉案工程价款为6109366.15元
2021年04月07日
投标保证金退还义务主体的裁判规则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设定投标担保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人确有投标之诚意,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收取人是招标人,但也有一些招标文件载明的受益人或实际收取人是招标代理机构,由此就产生疑问:谁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主体?司法实务中发生的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案件中,关于退还投保证金主体的争议就为数不少。对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裁判观点给了我们明确的答
2021年04月07日
投标保证金退还义务主体的裁判规则
财政部门能否以主观推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某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某医疗卫生保障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后,有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5家供应商均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入综合评议。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前3名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即A公司、B公司和C公司。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为A公司。
2021年03月04日
财政部门能否以主观推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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