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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背景下如何依托“互联网+”破解业绩难题

2020年08月06日 作者:傅立海 打印 收藏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强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互联网与招标采购的融合意义深远,能有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深改方案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国家层面推动“互联网+”建设的举动频频。为落实《深改方案》,财政部出台了第一份制度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其中特别提及要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此外,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提出要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那么,在深改大背景下,如何优化招标采购的营商环境呢?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数据管理平台”建设的看法。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业绩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货物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业绩”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标标准,被普遍用于各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

  招投标中业绩凸显的问题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近年对通信行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和营商环境检查结果来看,在业绩评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问题:

  一是招标人设置的业绩要求违反法规。招标人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设定明显超出项目本身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金额或数量,属于典型的排斥或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二是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真伪难辨。部分投标人为得高分,提供假合同、假发票、盖假公章,以假乱真的情况屡见不鲜,评委在评标现场无法辨别合同资料的真伪,伪造变造业绩的投标人中标风险增加,增加了合同履约风险。

  此外,招投标双方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投标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复印或扫描合同、订单、发票等业绩证明材料,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招标人在不同年度招标中,重复评审相同业绩,增加了招标成本;须专设物理空间或网络服务器,存储大量的投标资料,增加了交易过程的存储成本和后期保管成本。

  如何破解招投标中的业绩难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通信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建议牵头建设“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数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数据纳入监管范围,依托“互联网+招投标”实现合同数据定向共享,破解业绩评审中凸显的各类问题。一方面采取“互联网+招投标监管”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采取“互联网+招投标数据共享服务”可优化通信行业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提质增效。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监管内容,促进有序竞争

  (1)监管机构搭台。

  ①备案内容

  “合同管理平台”中须备案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日期、合同内容、合同金额、订单金额、发票信息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关键页、订单、发票扫描件等。

  ②专业设置

  “合同管理平台”可按照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14个一级专业,36个二级专业登记合同所属专业,分门别类备案合同,供不同专业的招标项目选择使用。

  ③访问权限

  “合同管理平台”开通中标人、招标人和监管部门账号。中标人具有填报合同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和查看审批状态权限;招标人具有审核中标人提交的合同信息、提退流程、查看审批状态和查询数据权限;监管部门具有审定中标人、招标人提交的合同内容、提退流程、认定合同和动态管理合同数据权限。

  (2)中标人定期备案

  中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执行完毕的规定时间内,登录“合同管理平台”,填报合同备案信息,包括合同履行信息、证明材料,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提交招标人审核。

  (3)招标人审核

  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流程后,审核投标人提交的合同信息、证明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审核后提交监管部门审定。

  (4)监管部门审定

  监管部门审定中标人、招标人提交的合同信息、证明材料,确保准确无误,审定后将合同备案情况计入中标人业绩,完成备案。

  2.创新服务方式,降低交易成本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部门通过 “合同管理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可解决投标人参加不同招标人的招标时,重复提交合同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的问题,降低投标成本、激发市场活力;避免招标人在不同年度招标时,反复评审重复业绩和重复存储投标资料的问题,降低招标成本;从根本上规避伪造变造业绩的投标人中标风险,减少质疑和投诉,降低了监管成本。

  3.精准管理数据,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登录“合同管理平台”查询投标人业绩,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精准计算合同金额和数量,公平计算投标人得分,规避人为干扰因素,可大幅提高评标质量。

  同时,可使评标过程留痕可追溯,确保了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性,为招标人质优价廉地选择供应商提供了有力保障。

  4.共享数据资源,提高交易效率

  通信行业政府监管部门维护“合同管理平台”数据,融通信息“孤岛”,为不同招标人提供有权限的数据资源共享服务。招标人可通过申请账户方式开通数据共享访问权限,彻底改变传统的评委逐一审查业绩、累计核算数量、人工计算得分的模式,真正实现评委快速检索、一键查询、系统自动计算的快捷功能,大幅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

  结语

  政府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招投标”来完善监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可破解当前招投标中业绩评审的难点、痛点。是深化通信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通信行业公共市场降本增效、提质增量具有重要作用,对营造法制化、市场化和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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