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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实践看政府采购信用建设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2020年10月10日 作者:宋晓彤 李德华 打印 收藏

  目前我国招标采购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近两年,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相继出台社会信用条例。通过对五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进行比较,在其共通之处总结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成果和不足,在其差异之处探究各自立法特色,可以得出,应明确信用等级的划分、信用评价的依据,规范发展电子招标监管方式。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的颁布和各地《社会信用条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比较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河南省和山东省五省市的《社会信用条例》可见,各地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招标采购中各类主体的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统一信用信息监管体系。但一些隐蔽的失信行为仍较为常见,如: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部分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如涉及跨区域投标人时,两地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不同,信用激励的效果不明显;目前信用评价体系偏重于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措施较少。

  一、从五省市条例看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

  (一)招标采购信用体系纳入地方统一信用体系建设

  在贯彻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各省市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建立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罚机制。如在《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奖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招标采购信用体系纳入国家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更好地结合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来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措施,规范招投标市场。

  (二)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立日趋透明化

  招标采购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所谓公开,就是将与招标采购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在五省市的社会信用条例中,同其他四省市一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将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该条例还建立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告知、公示与异议制度,这一制度一方面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反馈,为其他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参考。

  (三)信用主体行为划分层次性

  山东省、上海市、河南省、湖北省除了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和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外,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也给出了具体的判别标准,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这种对主体行为不同程度的划分,是立法和执法精细化的表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招标采购市场。

  二、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建立面临的问题

  (一)信用等级划分、信用评价依据不明确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地方已逐步实施了采用投标人信用报告和信用等级证书的做法。五省市社会信用条例中也提到了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工作,如在《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提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依据章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但信用等级如何划分、分类,信用评价的依据却不曾明确统一,给招标采购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二)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所采取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仍以倡导性规范为主

  五省市的社会信用条例对于市场主体依据其信用状况采取的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主要采用“鼓励、可以”等字眼,主要为倡导性规范,缺乏强制性规范,这主要与上位法依据不足有关。未来随着行政法规层面立法的出台,各地条例有望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对其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未明确

  对于失信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等。但是对违规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惩罚的程度如何等均未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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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招标采购信用体系的方法途径

  五省市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反映出了各地的信用状况和差异,于各地社会信用条例中的不同之处探究其立法背景,于相同之处寻找共同理念,有利于促进招标采购信用体系朝着完备、规范统一、高效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一)借助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信用等级进行划分,为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借助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仅可以从专业的角度为信用等级的划分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更在于其独立第三方的地位,可以更加客观中立地进行评估。信用等级划分,有利于分层分级进行信用管理,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建立一个文明规范的招标采购市场。

  (二)为市场主体对交易对象所采取的激励和惩罚行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条例来约束市场主体对于交易对象所采取的激励和惩罚行为。使这些行为有法可依,保证其顺利实施,更好地激励信用主体加强守信行为,减少失信行为的出现,净化招标采购市场。

  (三)明确失信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的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措施

  依照每类责任人、每个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来制定其失信惩戒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迅速准确地识别责任主体和确定责任内容,有利于节约资源和时间,保障招标采购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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