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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仅要在面上推开,更要落到实处

2020年09月02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今年3月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财库10号文”),正式从国家层面启动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财库10号文发布后,各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入了紧锣密鼓地部署中,各地接连发布意向公开工作具体要求和推进时间表。在较短的时间内,我国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就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那么,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大面积铺开的同时,如何将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呢?这已然成为政府采购业内人士不得不面对和思索的重要课题。

  制度开道,各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7月17日,江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指出将选择江西省科学院、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儿童医院等4家省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自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公开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公开项目采购意向,设区市、县(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开项目采购意向。

  7月15日,《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918号),明确青海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按照“省级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依次开展,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7月1日,广西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0]37号)。广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先行试点。2020年先在广西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和南宁市、北海市、贵港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第二步,增点扩面。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和柳州市、桂林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三步,全面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6月28日,《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2020)325号]发布,指出宁夏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10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可对本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进行试点公开。在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市、县(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公开采购意向。

  6月15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明确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省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

  6月17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遵循“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的,应当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开。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云南省政府采购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

  6月3日,天津市制定出台《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在全国试点城市之外,率先启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天津遵循“先行先试,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在市级范围内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比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年。

  5月18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选择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公开采购意向。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1年各市(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5月18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对广东省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列出了明确时间表:2020年7月1日起,广东将在省科学院、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5月14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皖财购[2020]458号),指出省级所有预算单位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意向公开。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5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4号),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于每年“二上”预算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每年2月、5月、8月的2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各盟市、旗(县、市、区)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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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面临许多现实难题

  采购意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就采购意向公开的法律地位为何,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是谁,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有哪些,采购意向公开的具体时间,采购意向公开的平台,采购意向公开的准确性等问题仍然存在操作层面的许多难题。

  对采购意向公开的法律定位问题,业内一直莫衷一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不是邀约邀请,更不是要约,其不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力,它对采购人的约束有限,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也不能以采购意向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对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业内也多有探讨。以意向公开的主体而言,如学校的营养餐包、校服采购,这类采购很多是由当地教育局统一进行的,但实际受益或使用者是各个学校,在这种情况下,采购需求通常是由各个学校提的,那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是教育局还是各个学校?

  再比如,按照财库10号文规定,“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这样的规定很可能使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浮于表面,意向与最后的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变数,公开的初衷大打折扣。

  再如,对采购意向公开的平台,哪些项目适合在省级平台公布,哪些项目需要在国家平台公布,对此,业内也有许多探讨。

  莫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流于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无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采购意向公开可以让一部分由于获取采购信息不及时而怀揣“试试”想法的供应商主动避让,提高参与采购供应商的“含金量”,另外,供应商也可以主动向采购人提供有价值的技术信息,方便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更好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意义重大,对政府采购效率的优化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不能浮于表面,生搬硬套、东拼西凑,更不能不痛不痒、敷衍应付。这样的“意向公开”,早就“跑了调”“失了真”。试想,没有了实际的采购需求支撑、各项指标犹疑未定、具体采购时间悬而未决……这样的意向公开对潜在供应商能产生多大的实际作用。总之,莫让意向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了实际内容的支撑,为了公开而公开,便失去了开展意向公开工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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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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