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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国企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思考
国企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2022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把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公益性国企纳入了采购人范畴。笔者对国际规则中国企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实体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对公益性国企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总结了公益性国企未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带来的现实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之策。相关国际规则在GPA、CPTPP、欧盟公共采
2023年11月03日
国企采购管理不宜全部照搬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业界就讨论过将国企采购纳入其中,但最终形成法律条文时未被采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姚振炎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对采购主体的范围曾做过如下的说明和解释:“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面广量大,其职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同,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草案未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调整范
2023年11月03日
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可行性与挑战
国有企业,不论在行业重要性还是市场份额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行为之一,国企采购涉及行业广泛,资金规模庞大,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国企采购招标总额超过38万亿元,同年我国GDP为121万亿元,国企采购招标与GDP的比值高达31.40%。从我国开始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以来,因涉及利益重大,国企是否纳入GPA出价清单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在2014年和2019年的出价清单中,尽管我国已将部
2023年11月03日
GPA视角下国企采购监管的国际实践与探讨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在谈到主动扩大进口时强调,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进程。在今年举办的第九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期间,我国再次重申愿尽快加入GPA。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GPA谈判工作,经历多次修改出价清单,政府采购实体范围不断扩大,门槛价逐渐接近参加方水平。2019年10月20日,我国在加入GPA谈判时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尽管如此,其他参加方仍不满
2023年09月07日
从“公益类国企”概念演进看政府采购主体的扩大——兼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2022年7月,财政部就修改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将适用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扩展至“其他采购实体”,并在第二款对其他采购实体作了立法定义:“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这是“公益类国有企业”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法律中。同时该条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2023年09月07日
采取分类分级方式将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
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他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1]“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2]。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是经济增长的“压舱石”和“顶梁柱”,其健康发展不仅关乎国计民生,更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采购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
2023年09月07日
公益性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的可行性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国有企业的采购既关系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也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是社会舆论和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有企业大都非常重视采购工作,且在不断探索建立健全采购制度和机制。随着形势发展,全面深化国有企业采购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国有企业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如何纳入政府采购等议题既需要国家顶层设计予以回应,也需要理论研究者进行深度研究。国企采购制度现状国有企业采购现阶段主要由招标投标法体系、政府采购法体系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制。第一,依据《
2023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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