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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违法违纪行为及治理策略

2023年10月09日 作者:张旭 打印 收藏

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投资金额多、规模大,涉及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事业。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中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由来已久且数量较大,招投标廉洁问题一直都备受社会关注。评标是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评标专家在此环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评标专家个人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甚至对招标投标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治理值得思考和研究。

文章以四川省为例,梳理了2004年—2023年全省范围内招投标领域专家违法违纪案件,归纳概括了专家违法违纪行为类型及问题,剖析违法违纪的原因,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供有关部门参考。

案件及数据分析

2004年—2023年,四川省共计查处专家违法违纪案件176起,共计惩处违法违纪专家891人,共计将专家从综合专家库中除名211人,共计受到刑事犯罪处罚94人。从案件数据分析,专家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违反现场纪律(违法违纪案件17起,处理违法违纪专家45人);二是不遵守职业规范(违法违纪案件131起,处理违法违纪专家654人);三是违反法纪要求(违法违纪案件28起,处理违法违纪专家192人)。详见图1-图5。

图1 四川省2004年—2023年评标专家违法.png

图1 四川省2004年—2023年评标专家违法违纪查处案件

图2 四川省2004年—2023年评标专家违法.png

图2 四川省2004年—2023年评标专家违法违纪惩处人数

图3 四川省2004年—2023年五种专家违反现场纪律违法违纪行为.png

图3 四川省2004年—2023年五种专家违反现场纪律违法违纪行为

图4 四川省2004年—2023年11种专家不遵守职业规范违法违纪行为.png

图4 四川省2004年—2023年11种专家不遵守职业规范违法违纪行为

图5 四川省2004年—2023年4种违反法纪要求违法违纪行为.png

图5 四川省2004年—2023年4种违反法纪要求违法违纪行为

经研究分析发现:不遵守职业规范是三大类中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不遵守职业规范中不按照招标文件公正履行职责是专家主要违法违纪行为;专家的违法行为主要与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经济利益等相关;在专家被处理总人数中,被除名的占比为23.7%,受到刑事处罚的占比为10.6%,说明很多专家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招投标领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较大;2004年—2023年,每年都有不少违法案件和不少被查处专家,说明规范专家行为的“篱笆”扎得不够牢固,约束专家而编织的“制度笼子”存在漏洞。

评标专家主要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笔者将以上三个方面专家违法违纪行为梳理为20种情形,其中违反现场纪律5种,不遵守职业规范11种,违反法纪要求4种。

违反现场纪律

1.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信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专家在评标时将一部手机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区域,但暗中将另一部手机夹带进入评标现场,逃避监督人员的检查。

2.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专家在评标环节还未结束就以有事为由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影响评标进程。还有在隔夜评标期间,不遵守评标纪律私自离开评标住宿地点,对评标结果造成风险。

3.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较长时间,甚至缺席评标。部分在库专家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无故迟到或是缺席,藐视招投标专家评审的严肃性,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

4.评标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部分在库专家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在某个领域专业技术是行家,态度上轻视现场监督人员,与监督人员发生争执。

5.未携带有效证件或必要的评标工具。专家未携带能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或有效的CA证书,导致需要现场补抽专家,影响了当次评标进度。

不遵守职业规范

1.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缺乏责任意识,未做到尽职尽责,仅把评标当成赚钱途径,将国家利益和职业道德抛之脑后。

2.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应当坚决予以否决,不然就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影响最终结果。

3.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影响评标结果。

4.当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或含义不明确时,应当要求投标人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出否决投标处理,严重影响了投标人的利益。

5.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结果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评审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分低的、报价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甚至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二是在评审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分低的、报价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的。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结果,有些是因为专家刻意倾向于某些特定投标人,还有一些是专家无意造成的失误,所谓“专家不专”,部分专家专业程度不够,主观上无法理解招标文件,或是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不按标准评标,凭借经验主观臆断。

6.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未按照投标文件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7.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评标现场后联络其他专家,为某一特定投标人或经济利益关系人谋取个人利益,毫无法纪意识,未能依规依纪开展评审工作。

8.主观上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有些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是综合专家库登记在册专家,这类专家参与自己所在企业或与自己所在企业存在隶属关系的企业投标项目评审时,存在经济利益严重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应当主动回避补抽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9.客观上未及时准确维护专家库系统中回避单位等个人信息,影响评标工作。专家在系统里面个人资料填写不准确,回避单位设置不适当,致使抽取终端将其抽取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虽然是被系统误抽,不是有意为之,但是需要补抽专家,使项目评审工作进度造成滞后。

10.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与评标相关其他信息泄露给某一单位或个人,专家与招标人串通,意图通过寻找“蛛丝马迹”推翻排名第一的非意向中标人,让特定意向中标人中标。

11.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有些专家为了得到更多的评审费用,未尽心尽责履行专家的职责,缺乏工作原则和职业道德,有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了项目评审的正常进度,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人员等各方交易主体造成了一定损失。

违反法纪要求

1.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部分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为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更有甚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家庭合法收入。

2.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专家被依法禁止评标期间,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部分专家抱着侥幸心理,根据部分专家抽取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即无法屏蔽禁止评标期限内的专家,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3.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将自己的专家身份证明证件转借给没有专家资格的社会人员,让其代为参与评标工作和履行专家职能,缺乏基本的职业准则,严重违反专家管理规定,其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破坏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还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类人从事招投标评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损坏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社会大众对其评审结果可信度较低,会造成相关交易主体的质疑和投诉。在招投标领域受到刑事处罚主要与经济问题相关,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和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

违法违纪行为根源剖析

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

1.全省招投标评标系统不统一。四川省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系统分别由不同的软件开发企业设计搭建,暂时没有实现全省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统一调度,目前尚未真正实现跨区域、跨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同一地区专家聚集在一起评标,容易产生“熟面孔”和“老关系”现象,熟人专家们“私下勾兑”,发表诱导言论相互影响评标结果,违反独立评审原则。

2.招投标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部分招投标项目,如“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没有电子招标文件模板,无法全流程电子化评标,目前只能实现线下纸质评标。电子招标文件模板评标规则一般相对固定,但在纸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中,招标人可能会因为特定投标人而设置倾向性条款(如业绩)或增加专家自由裁量权(内容完整程度、依据充分程度、目标明确程度等)。如果招标人、投标人与专家相互串通,专家就可能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违法行为。另外,纸质评标也给专家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3.专家抽取系统应有功能不全。抽取系统未设计禁评期间屏蔽专家功能,有些被处罚禁止参与评审的专家无视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在禁评期间参与评标,导致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形同虚设,严重破坏了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助长了违法违纪行为的气焰。

4.专家抽取系统片区设置不合理。四川省专家抽取系统将全省专家资源分为六大片区:川东南片区(资阳、宜宾、泸州、自贡、内江);川东片区(遂宁、广安、南充、巴中、达州);川西片区(乐山、眉山、雅安、甘孜);川南片区(攀枝花、凉山);川北片区(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川中片区(成都、阿坝)。专家违法违纪案件中,迟到较长时间甚至缺席评标案件12起,处理人员36人。片区设置缺乏一定科学性、合理性,未综合考虑自驾、乘坐交通工具等路线问题和地域实际情况,部分专家客观上迟到或因通途时间太长拒绝参与评标,而当年拒绝次数达到一定数量则会被专家库除名,导致部分专家不得不接受系统随机抽取却迟到较长时间和缺席。

5.评标辅助系统建设不够完善。有些项目投标人多,评标工作量大,专家为了较快完成评审工作,将投标文件按照评标委员会人数来分工,这样难以检查出同一投标人递交多份投标文件是否涉嫌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若有建设完善的辅助评标系统,既能够让专家提高效率,节省工作时间,又能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检测出雷同投标文件等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大

1.部门协同联动难度大,信息壁垒难以破除。各部门之间由于信息壁垒沟通难度大,无法形成联动监管,让不法分子找到漏洞,有机可乘。例如,专家在多年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违法信息未共享给其他部门,该专家申报入库时隐瞒了该违法信息,专家库管理部门难以查实;有些专家是某部门的工作人员,但是其他监督部门未掌握相关信息,导致该专家应该回避时其他部门无法查证。

2.专家利用网络通信工具相互串通难以发现。同一地区的专家们彼此熟悉,私自建立“微信群”,当某一位专家被抽中参与评标以后,该专家立刻在微信群里发布项目相关信息,当该项目与其他专家存在利益关系时,就会向被抽中专家打招呼,将该项目意向投标人信息透露给被抽中专家并许诺专家相应的利益,操控中标结果。这种评标前的违法行为非常隐秘,监管部门很难事先发现。

3.行政监督部门处罚权限不够。目前,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专家的处罚仅限于禁止评审和从专家库中除名,难以形成震慑力,行政监督部门职能和职权不对称,部分专家可能会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漏洞,酿成违法违纪行为,应该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更多行政处罚权力,拥有灵活的处罚权限。

专家道德素质不高、职业素养较差、法纪意识淡薄

1.专家库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为入库门槛不高、不严,入库专家来源渠道广,人员结构繁杂,在社会上不同领域从事着不同职业。部分人员入库动机不纯,参与评标更多是为了挣钱,甚至有部分人员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就是依靠评标收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部分人为了满足自己更加优越的生活,使出浑身解数来谋取钱财,将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抛之脑后,甚至目无法纪,挑战司法权威。

2.专家专业水平不高。根据上述案件和数据分析,专家不遵守职业规范违法行为最为突出,违法违纪案件131起,占比74%;处理违法违纪专家654人,占比73%。不遵守职业规范违法行为中“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案件90起,占比69%;处理人员481人,占比74%。这类违法行为与专家的专业水平紧密联系,若专家专业知识不足,则其难以理解招标文件内评审方法和细则。

3.缺乏廉洁自律意识。部分专家与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收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好处,满足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违法要求,作出倾向于特定投标人的违法行为。部分专家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并向其输送利益,让国家工作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放松监管或缺位监管,还有部分专家与同一评标为会员的其他专家串通并向其输送利益,诱导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独立评审原则,为特定投标人谋取利益,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违法成本明显偏低

1.缺乏违法行为立法。目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家违法行为更多是由发展和改革部门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如警告、禁评等,尚没有由司法部门专门针对专家违法行为确立的一部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工程招投标关系国家公益事业和民生事业长远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收集了四川省近20年来的评标专家违法违纪案件,从数据来看,专家的违法行为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呈逐渐增多趋势。若缺乏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专家的违法行为则将难以遏制。

2.非国家工作人员类专家难以约束。大部分因经济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专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无法事先对这类人员追责,这类人员认为自己非“铁饭碗”工作单位,违法成本低,大不了失去工作便是,因此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开展违法行为。招投标违法行为对个人事小,但是可能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招投标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

3.违法行为收益远超被处罚后果。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家评审费用相对较高,不少专家隐瞒曾经违法犯罪史申报入库,让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遭到质疑。例如,某专家在2016年3月18日受到刑事处罚,2023年4月19日才被发现从专家库除名,这几年该专家参与评审的项目是否具有有效性可能会让人质疑,该专家最终的处罚结果也就是被从专家库除名,而他本人这些年赚取的专家评审费不是一笔小数额,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被处罚的结果,因此即使是隐瞒曾经的犯罪史,对于该专家来说也是值得冒险的。

评标专家违法违纪行为治理策略

加强信息化技术建设,提升全流程电子化水平

1.开展不见面开标和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让数据“多跑路”、投标企业“零跑腿”,减少投标人串通专家等人为干扰因素。远程异地评标有效破解专家之间“熟面孔”“老关系”“私下勾兑”等顽瘴痼疾,充分利用专家优势资源,弥补部分地区某些专业专家不足的情况,还能够让异地专家就近评标,节约通途时间和费用。

2.打破评标网络系统“藩篱”。通过技术手段将不同开发公司的评标系统建起一个“互联互通”的桥梁,让不同评标系统可以实现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从未谋面的专家“地域远在天边,沟通近在咫尺”,让专家们各自独立评审,互不干扰和影响。

3.更新升级招投标系统。开发新行业新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模板,以满足新行业新项目招标文件的需要,避免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中设置隐形门槛或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条件,排斥或倾向特定投标人,同时也避免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违法打分。

4.科学完善专家抽取系统。设置专家禁评期间“灰名单”功能,如某专家因违法违纪在某期间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则抽取系统在这一期间内将该专家列入“灰名单”,任何抽取终端都无法抽取该专家。抽取系统科学合理设置片区。各城市交易中心上报交通路线,交通路线分为自行驾车和公共交通(长、短途客车及动车等),分别统计2小时交通圈、2.5小时交通圈、3小时交通圈能够到达的城市,最终由牵头部门汇总,根据实际科学划分区域。

5.智慧开发辅助评标系统。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评审投标文件作为招投标重要且工作量较大的环节,应该借助电子信息化智能手段,将一些重复、繁杂、客观的工作交由电子化系统解决,识别雷同投标文件、报价呈现一定规律投标文件,识别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识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通过辅助评标系统及时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给专家们节约工作时间,减少没必要的工作量,以此来提高评标效率。

6.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应当回避的专家如果不是自己主动提出回避,监督管理人员很难发现,完全依靠专家主观上自觉和及时维护回避信息都不现实。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智能筛查,让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专家无处遁形。借助大数据还可以掌握专家申请入库前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行业评价,加强入库前个人审核。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

1.提高专家入库准入门槛,严格把关专家入库。将资格条件尽量定量化,提供细化和明确的标准,提高申请入库人员的专业准入水平,提供行业领域个人评价,做到“宁缺毋滥”,让良币驱逐劣币,引进更多真才实学之人,逐步淘汰滥竽充数之人。建立专家入库前司法背景调查审核制度,严禁受到刑事处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入库。建立专家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凡是因违法违纪在库中被除名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专家,由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律拉入“黑名单”,严禁该类人员重新申报入库。

2.建立专家淘汰除名机制。推行“专家负面行为积分制度”,一般三年一个聘期,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者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再次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再次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的,调整出综合专家库;一次记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细化、量化工程招投标评审标准和规则,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评审标准尽量客观化,减少错误的主观判断。详细量化的评审标准和规则既起到指导作用,又起到约束和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的作用,避免专家主观倾向性行为。

4.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加快修订完善招标投标重要制度规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及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5.严格把关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项目评标,细化明确四川省《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中关于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的身份和资格:若业主代表是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职在岗人员则需要提交劳动合同和当年6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业主单位与业主代表签订评标法律委托书,承诺业主代表在项目评审期间一切法律行为和造成的法律后果业主单位都予以认可;若业主代表是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离退休人员则需要提交劳务合同和提供离退休证明,同样需要签订评标法律委托书。

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能力

1.增强部门联动,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信访等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破除信息壁垒,畅通违法违纪行为信息共享渠道,让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时间掌握违法违纪信息。建立专家执业约束机制,交易中心狠抓交易现场管理,及时制止、记录不良行为,严格查验专家入场资格,配合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专家负面行为调查处理,编制《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形成专家行为评价台账。

2.严查专家私下串联。各个地区都应严格清查专家私自建立微信群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协同司法部门利用网络侦察手段发现一起则严查一起,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倒查专家之间相互串通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解散违法微信群。各地行政监督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禁止本地区专家建立网络聊天群,对聊天群成员采取禁止参与评标的处罚,并建立违法网络聊天群举报奖励制度。

3.加大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曝光台”,加大专家违法违纪行为曝光力度,对其他专家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内部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审计部门、交易中心等部门的常态化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招投标交易主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举报监督,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举报信息。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法纪意识

1.加大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专业领域专家业务知识培训,定期开展普通业务培训或专题专项学习,不断提升专家业务知识水平,培训结束后开展业务知识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淘汰出库。此外,还要对在库专家计算机操作实务进行培训和考核。

2.普及法律知识。对在库专家大力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牢固其法纪意识,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规范专家行为。

3.专家的自我规范和约束。专家作为在某行业某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充当着重要角色,理应廉洁工作,客观公正履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和规范阳光的招投标交易环境。除了以身作则,还应筑牢廉洁交易的藩篱,防止其他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攫取国家利益。

加大违法成本,形成巨大震慑力

1.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专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能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简单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据专家违法行为实际量刑,不能因违法人员清退归还违法所得就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应从思想源头根除违法人员侥幸意识。

2.利用专家违法行为后果倒逼其遵纪守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类专家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违法人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让其“一处违法失信,则处处受阻”。对国家工作人员类专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重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让其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和职级晋升等方面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作者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责编: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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