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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作者:徐凌云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实践中,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时间设置的逻辑各不相同。笔者以几类常见做法为例进行探讨,分析如何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


  实践中的案例


  典型的几种时间设定

  项目一: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2月25日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项目二: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3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项目三: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2月24日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

  项目四: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5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项目五:某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5日,开标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2021年2月、3日日历表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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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招标公告发布日、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获取时间/发售期和开标日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中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此项规定前半部分和《民法典》中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的规定一致。

  结合法律法规对上述五个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

  项目一中,2月25日是“公告发布之日”,也是“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严格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中“开始当天不计入”的表述,招标文件真正的发售期应当从2月26日起算,数至3月3日只有4个工作日,实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标期从2月26日起算,数至开标日3月19日,有21个自然日,符合法律规定。

  项目二中,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为2月25日至3月3日,看上去满足5个工作日的要求,但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及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中“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严格来说,招标文件发出的第一日不计算在内,因此这里的5个工作日经不起推敲;等标期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的次日2月26日起算,数至开标日3月19日,有21个自然日,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习惯采用项目二中的发售期设置方法。这种设置从情理上说得通,但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中“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其实不够严谨。对此,笔者建议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和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八条中的“公告发布之日”统一起来,即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便开始发出招标文件。

  项目三中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设置弥补了项目二的漏洞,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要求“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开始计数,还是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十八条的要求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提供期限都满足5个工作日;等标期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的次日2月25日起算,刚好为20个自然日,符合法律规定。

  项目四中关于招标文件提供期限的设置和项目二类似,其实经不起推敲。其等标期设置,如果从公告发布的次日2月27日开始数,到开标之前,满足20个自然日。但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结合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五条“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发出的次日3月2日才是等标期的起算之日,如此算来等标期只有17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项目五和项目四的区别在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和公告发布之日一致,即2月26日发布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期限为2月26日至3月5日。按照上述分析,项目五的时间设置,经得起各法条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公告发布之日”“开始当天不计入”的推敲,发售期满足5个工作日,等标期满足20个工作日,也支撑了笔者提出的建议。

  因此,可得出结论,实务操作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计入发售期限,且将“公告发布之日”和“招标文件发出之日”统一,在此基础上,从下一个工作日起数5个工作日作为招标文件发售期,数20个自然日作为等标期,最快可在第21日开标,如此设置较为合理、周全,基本上没有什么瑕疵。

  当然,在政府采购中不止公开招标一种采购方式,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笔者仅以公开招标为例进行了分析,但底层逻辑都是相通的,这种时间设置逻辑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采购方式。


  法定节假日对等标期的影响


  关于设置等标期,笔者还遇见过一个特殊的问题。在《民法典》中,关于期间计算有这样两条规定,即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设置的等标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那么周一可以开标吗?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包括双休。实际采购活动中,很多政府采购项目都是在周一开标的,如果周一不可以开标,实在有些不合常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双休日并不包含在上述三类法定节假日中,双休日为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有所区别。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厘清“工作日”“自然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概念。

  按照以上分析,等标期最后一日为周日,周一可以正常开标。如果等标期为国庆节假期的最后一日10月7日,那么假期结束的次日10月8日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等标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在假期结束的第二日10月9日开标。


  结语


  回到本文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如何合理设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开标日期,笔者的建议是: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即设为招标文件获取期限的起始日T,提供招标文件期限为T至T+5工作日,最快的开标日期为T+21自然日,若T+20自然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应在T+22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第二日)再开标。

  当然,以上建议都是在项目进展顺利、无意外因素发生的情况下提出的,希望能够急项目之所急而不出差错。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合规性强、严谨度高的工作,从业人员只有把握好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自己把“鸡蛋”里的“骨头”挑出,才能把项目做得更好。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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