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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前世今生及未来

2019年12月18日 作者:张云帆 打印 收藏

                           【摘要】文章通过对建设部设定资质条件变化对比、财政部设定资质条件变化对比、国家发改委设定资质条件变化对比,论述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设定资质的必要性及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招标采购代理资质设定前、设定后及取消后两年现状的分析,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前世今生、未来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设定和取消都有其必要性和与时俱进的特征,在不同阶段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后,根据我国体制特征,阐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广阔的未来。
                           【关键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设定条件;未来


     和其他行业不同,招投标工作从一开始就与法制密不可分,对程序要求严格,对公平、正义、公开的要求更多地超越了经济,而作为招投标工作中重要的一个角色,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从亲身经历的二十余年招标工作,谈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前世今生和未来。
一、招投标法律的概述
     法律法规规章从层次上来讲,第一层次宪法,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国务院各委员会、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第五层次地方性法规,第六层次地方政府规章,以上六类统称为法律法规规章。其实在日常应用中还有第七层次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第一层次宪法不讲,第二层次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第三层次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四层次是国务院各委员会、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第五层次地方性法规指依据省级或有立法权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省市法规,第六层次地方政府规章指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七层次法律文件指各类规范性文件。
    在招标投标方面来说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第二层次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层次国务院各委员会和部等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七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委发布的规章;第五层次地方性法规指依据省级或有立法权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省市法规,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层次地方政府规章指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如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层次法律文件指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各个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在自己管辖区域的具体文件,如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鹤建建[2012]125号《鹤壁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以上是对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体系梳笼,在时间节点上,大致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全国的招投标工作都是依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些法规,随着1996年建设部、监察部全国开展的建设项目执法大检查,诞生了两大成果,一是《建筑法》的出台;二是全国开始大规模、成体系建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但一般仅局限于当地建委(建设局)系统的房建、市政项目入场交易。随着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施行,诞生了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的法律,紧随其后,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也颁布施行,中国的招投标进入了全国层面的法律规范时代。国务院依据两部法律分别于2012年2月1日制定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制定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各部委也制定了若干部门规章,构成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规章制度,随后虽也不断调整完善,但基本依据框架未变。由此,弄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适用范围,就能把握原则,细化工作环节,做好招标采购代理工作。
二、代理机构发展历程
     90年代末,招标投标方面法律尚不健全,计算机技术刚起步,在招标投标中,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预算书甚至还有大部分是手写编制(全国不均衡,但这种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作为市场主体的多方,建设单位(俗称甲方)、投标单位(俗称乙方)缺乏专门懂招标投标方面技术人才,中介方(代理单位)基本没有,甚至管理单位懂业务的也不多。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处于中介角色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应运而生,除了少数大型企业、长期有基建采购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设有专门的基建处室,有一定数量的专门技术人员,大多数有基建采购任务的单位缺乏专门技术人员,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程序不了解,或只是笼统了解,而招标采购是一件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牵涉到多方面专业知识。随着市场自主发展,《招标投标法》专门规定了招标代理的要求,后《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招标采购代理的要求,下面以招标采购代理市场上应用较广、资质比较全的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三家发布的资质为例介绍如下,其他如国际招标,药品招标等相对面窄,不做为本文探讨对象。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设定主要条件变化(见表1)。

表表7.jpg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认定主要条件变化(见表2)。

表表8.jpg   表表9.jpg(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主要设立条件变化(见表3)。

表表10.jpg     以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从国家认定到取消,最长从2000年到2017年底,有十七年半的时间,取消资质到2019年底,又过去了两年,总计有二十年时间。在此期间,实行招标采购代理资格证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通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对我国的广大建筑企业、服务商、供货商,通过招标投标来承接业务,已深入人心,对防腐败、优中选优、质优价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务院放管服的力度加强,在2017年底,国家全面取消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质,代之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何认清形势,应对变化,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来说,面临着严峻考验。
三、软硬件建设的影响
    国家对代理机构资格的要求,社会需求,从开始的不很懂招标投标,到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招标师、造价师或其他注册资格的复合型人才,还有更多受过招标投标培训的基础工作者,通过近二十年的积累,大多数人耳熟能详招标的基本概况和要求,从大到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如地铁、道路桥梁、高楼大厦,小到几十万的装修、绿化、计算机、电梯的采购,甚至保洁服务、学校餐厅服务、制服、图书的采购,涉及到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贡献,所以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大批人才是最大的软件。
    硬件建设上也日新月异,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力的强盛,信息化的普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日趋完善,场地标准,管理规范严格。交易中心从最初的建设部门为主的小、少状态发展到现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涵盖所有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公物拍卖,从几间屋发展到场明几亮的大型交易中心,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室一应俱全,电子化发展迅速,不见面开标、远程评标、电子化获取信息已成标配,节省了大量社会成本,计算机审标鉴别威慑了串标,总之,软硬件的飞速发展,为做好招标采购代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还很严重。
     一是资质的实行,前期很好,后期出现了一部分代理机构出卖资质、挂靠现象严重,备案人员一套,实际工作人员一套,严重影响了代理机构形象和代理质量,甚至资质取消后,各级部门惯性思维,还是要求资质,导致挂靠现象仍然大量存在,需要各级交易中心、招标办等监管部门严格执法,要求挂牌上岗,并借助科技的力量,备案人员刷脸、刷指纹入场。
     二是僧多粥少的问题。僧多的问题,一方面原有资质的代理公司数量很多,加上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另一方面资质取消后,代理机构门槛大大降低,雨后春笋般成立了很多新公司,代理机构竞争激烈;还有一个新苗头是,各级政府下属的国企公司,也成立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子公司,基本垄断了本系统甚至本级政府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而粥少的问题更明显:
     一是非国有投资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招标,业务量萎缩;
   二是国家投资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提高,一部分原先需要招标的现在不用招标了。另外全过程咨询的推进,也对单纯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产生了一定冲击。
五、未来展望
     通过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前世今生的了解,对未来代理机构的发展,仍然充满信心。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体制,决定了大量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服务及货物仍然要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而非公有制投资项目也往往不只一个股东,民营的上市公司也需要通过招标来规范企业投资运作。门槛的降低对广大创业者是极大利好,低于招标限额的项目业主也往往通过招标方式来发包采购,这都是对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积极因素,关键是练好内功,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道路上,一定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身影和贡献。

(作者单位: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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