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竞争性谈判方式下供应商的产生途径探讨

2022年06月08日 作者:叶丽君 打印 收藏

  【摘要本文介绍了竞争性谈判方式下谈判供应商的产生途径,分析对比其特点,以帮助业界同仁合理选择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提高采购透明度,规避采购风险。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供应商库;书面推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招标一般来说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但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往往会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因其具有采购周期短,方式灵活等优势,通常被选用较多。

  竞争性谈判,指的是谈判小组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多轮谈判,以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原则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最大的优点在于“谈判”,谈判小组能够逐一与各个供应商谈判,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细节,修补和完善采购文件中遗漏的相关事项,对供应商的响应方案进行询问,要求供应商当场做出澄清和承诺,还能要求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有利于采购人节省采购成本。此外,相较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周期短,能有效提高采购效率。因此,竞争性谈判方式是采购人选用较多的采购方式之一。那么,在竞争性谈判方式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中,明确了三种产生途径。


  发布公告


  发布公告,意思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在指定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74号令第二十九条指出:“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实务中,一般在发布公告的第二天开始发售采购文件,第四个工作日即可截止提交响应文件,随后安排后续专家评审工作。

  在发布公告方式下,供应商的产生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规避暗箱操作,且从发布公告到提交响应文件直至评审,采购周期短,大大提高了采购人的采购效率,实现了采购过程的阳光性和高效性。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公告周期短,可能导致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因此,采用发布公告形式时,公告期可以相对宽松。


  随机抽取


  这里所说的随机抽取,必须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进行抽取。在74号令中,阐述了供应商库建设的基本要求,即“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供应商正常入库的渠道畅通。对于非招标采购项目来说,建立供应商库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采用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减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利用已了解的采购信息进行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然而在现实采购中,在供应商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途径面临几个问题:第一,各省级的供应商库是否建立并完备?第二,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能力?毕竟,不同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符合甲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不一定符合乙项目或其他采购项目的要求,那么,通过这种随机抽取确定的供应商,是否能够应邀参加竞争性谈判,顺利完成竞争性谈判程序并签订合同如期履约?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确定性,意味着采购人会付出相当大的时间成本。

  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多方面措施以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其中的重点就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通知》在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中明确,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等。基于此,有人对各省供应商库是否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出了疑问。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管理的主体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笔者认为,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属于法定供应商库,并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而集采机构属于操作机构,其建立的供应商库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由财政部门对其实施动态监管,并由财政部门将供应商库的使用权授予集采机构。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符合项目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在这种方式下,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实际项目采购中,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二,抽取专家组织第一次评审,主要内容是评判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有无歧视性条款,并根据采购人需求,进一步明确谈判细节,完善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专家对采购人提交的书面推荐供应商名单进行询问,了解推荐理由及供应商资质等,无异议后签字确认;根据采购人要求,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符合要求数量的供应商并签字确认。

  第三,根据参加谈判供应商推荐结果,通知各个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由原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和谈判,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采购人可以邀请、选择自己意向供应商,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当然,这种方式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其一,专家的职责主要是站在专业的角度,从采购人的需求出发,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各个供应商谈判,从而评选出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成交供应商。对于市场上某专业领域的供应商,专家是没有进行专业调查研究的,仅通过评审环节就需要为采购人推荐不止一家的潜在供应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现实的,会形成供应商形式上是采购人和专家共同推荐,而实质上是采购人全部推荐的局面,有可能产生采购人划定谈判范围,暗箱操作进而控制采购结果的风险;其二,在参加谈判供应商确定后,正式邀请各供应商进行谈判时,谈判小组仍由原推荐程序谈判小组原班人马组成,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有违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该渠道产生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方式应慎用。


参考文献:

  [1]聂娅琼.避免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J].中国招标, 2020(4).

  [2]林日清.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实施要点分析[J].中国招标, 2022(1).

责编:高杨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