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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2022年06月10日 作者:王亮 打印 收藏

  【摘要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具体程序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提高谈判和磋商效率,同时避免程序漏洞和质疑的发生,需要在制定采购文件时综合考虑。本文重点围绕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展开分析。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自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实施以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措施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应用日趋广泛。最近两年,中央及各省政府采购部门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20年,多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提升至400万元。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领域采用较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在项目实际操作中,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磋商)、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基本程序应如何认定,特别是符合性审查和谈判(磋商)孰先孰后在业界中出现了争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的流程差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上述要求的具体程序中明确谈判小组成员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参与供应商中明确最少三家参加谈判,即谈判程序应先执行资格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方能参加谈判,这一点并无争议。关键是评审程序中还包括一项符合性审查工作。那么,谈判(磋商)小组应该完成符合性审查后再谈判(磋商),亦或是先谈判(磋商)后再完成符合性审查的程序,最后按照谈判的报价排序或磋商的综合评分环节?业界对此观点不一。

  针对上述环节区别,客观分析如下:

  如果先完成符合性审查再谈判(磋商),就存在谈判(磋商)小组已经清楚响应供应商中有部分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那谈判(磋商)小组是否应提醒相关供应商在谈判(磋商)环节中对可以补救的符合性审查事项进行补救呢?是否能接受在依法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后供应商主动递交的补充材料呢?

  如果先谈判(磋商)再完成符合性审查,谈判(磋商)小组在审阅供应商响应文件时,也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太多,造成谈判(磋商)效率低下。资格审查完毕,在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环节,谈判(磋商)小组能否接受供应商的补充材料或同意供应商提供的主动补充材料?

  鉴于此,以上情形无论如何处理,均可能导致谈判(磋商)小组的专家和采购组织单位面临被动接受质疑的风险。


  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7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评审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同时,74号令第十六条中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上述两个法规条款中均未明确符合性审查是应该在谈判前或谈判后执行,也未明确谈判(磋商)小组是否能接受供应商被动提供的补充材料。

  在地方层面,部分省市也探索出台了涉及谈判(磋商)流程的地方性规范要求。如,《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明确,谈判小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不过,该规范未明确符合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要求,谈判(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谈判(磋商)结束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明确了符合性审查应在谈判(磋商)后执行。原《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明确评审专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二)开展谈判。其中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此可见,各地对符合性审查执行的具体时间点有着不同理解和要求。

  结合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投标(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超过递交截止时间后,除非评审专家依法要求澄清和补正,否则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补正和澄清的材料。


  高效组织实施谈判、磋商的策略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如何做才能更好、更高效地执行谈判(磋商)工作,可从以下三点入手。

  首先,要明确谈判(磋商)均系资格性审查完毕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其次,当地监管部门有明确细化规定的,依照监管部门的细化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及《磋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执行。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在编制的谈判(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符合性审查的开展时间和流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与供应商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磋商)小组发现还有需要与供应商多进行一轮谈判(磋商)或对采购需求依法进行实质性变更时,需要考虑新变更的谈判内容是否会影响原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

  针对谈判(磋商)小组是否能接受供应商提供的补充材料的问题,建议参考财政部国库司2021年4月在官网的该类问题回复内容: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具体项目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结语


  综上所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在项目实际操作中,有些流程存在争议。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还要结合采购需求考虑法律法规中没有约定的情形,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表述。

 

参考文献:

  [1]高国民,徐刚.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谈”及“判”[J].招标采购管理,2019(5).

  [1]闫振林.浅谈竞争性磋商[J].企业导报,2015(19):19-20.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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