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工程建设项目发售电子标书该如何收费

2019年10月28日 作者:向俊儒 打印 收藏

招标文件收费现状

标书费,是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费用的俗称[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国家规定的媒介上发出项目的招标公告信息,明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费用,有意向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该费用后,即可获取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社会通常将该过程称为“买标书”,所缴纳的费用又称为“标书费”。随着“互联网+”招标采购的快速发展,“买标书”这一过程逐步从线下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发展为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其特点及现状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费用收取的前置性。标书费是向有意向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收取的,类似于“入场费”,由于招标公告只公开了项目的部分重要信息,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必须缴纳标书费后才能获取完整的招标文件,并参与后续的投标活动。

二是费用缴纳的一次性。除招标项目取消等特殊情况以外,潜在投标人缴纳标书费后,不论是否参与后续投标活动,也不论参与投标后能否中标,标书费均不予以退还,属于投标人的一次性成本。

三是收费标准的参差性。目前,国家没有针对标书费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同地域、不同招标人、不同项目的标书费的收费标准千差万别,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标的物类别(货物、工程、服务)、标段(标包)金额大小为依据设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从免费到单个标包上千元的均有。

收费依据、主体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从国内法规来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国家法规层面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书费的收费依据。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从国际法规来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其第一章总则第18条资格预审程序明确规定,“采购实体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价格,只能是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第三章公开招标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提供也明确指出,“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的收费价格,只能是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的工本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国际公共采购,还是国内工程项目招标或者政府采购,都可以收取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二)收费主体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招标人可以依法收取标书费,但实践中标书费普遍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又根据《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代招标人收取标书费。

(三)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计价格[2002]1980号),第九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随着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明确废止1980号文件。目前,国家没有统一制定标书费的收费标准,各级政府也不可能再制定标书费的统一收费标准。但是,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其确定了标书费收取的“成本补偿性”和“非营利性”两项基本原则。

成本补偿性,不论是《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抑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都强调了标书费收取的成本补偿性原则。不同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明确只能收取“工本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为“制作”、“邮寄”成本,《实施条例》则将成本进一步限定为“邮寄”、“印刷”成本。如果说成本补偿性限定了标书费的支出只能用于“邮寄”、“印刷”,那么非营利性原则就更加严格限制了招标人/代理机构随意收取高额的标书费、以标书费进行营利的想法。

招标文件发售的成本要素

(一)文件编写成本

招标文件编写是招标人或相关专家的智力服务体现,其编写费用包括组织招标文件编写及评审会议、支付专家劳务费用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01-2006)也都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已包含招标文件编制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等三部门联合编制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说明标书费不应包含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评审费用[2]。

(二)文件制作成本

传统纸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成本主要为印刷成本。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逐渐普及,招标文件制作载体从纸张逐渐发展为光盘、信息系统。根据电子化程度的不同,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的制作成本主要为电子招标交易平台的信息系统、工具软件的开发及维护成本、招标文件存储成本以及相应的人工成本;采用部分环节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制作成本主要为光盘刻制成本及相应的人工成本。但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这些成本中除印刷成本外,其余均不得列入标书费。

(三)文件传输成本

传统纸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传输成本主要为邮寄成本。而在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电子化程度不同,采用光盘方式制作招标文件的,其传输成本仍主要为邮寄成本;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传输成本主要为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成本、招标文件存储成本、网络通信成本。但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这些成本中除邮寄成本外,其余也均不得列入标书费。

MB)`2WU]X~UP4NKSXXH%8JR.jpg

地方政府对电子标书费的政策

(一)收费相关政策

2012年,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标准的通知》(苏建招[2012]191号)中明确提出,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价格按每本不超过300元收取,包括电子招标文件编制以及相关软件使用、维护、升级等费用,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不超过100元/本,电子招投标平台使用和维护费用不超过100元/本(由平台开发商收取),电子招投标文件工具软件使用和维护费用不超过100元/本(由工具软件开发商收取)。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4]375号)中明确提出,电子投标服务费(提供网上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电子图纸下载服务、网上答疑、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传输、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综合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为600元/套。

可以看出,采用电子招标文件虽然免去了印刷、邮寄等程序,但仍然因电子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等耗费人力、物力成本,电子招标文件收取标书费确有其现实必要性,将标书费补偿电子系统建设、运维等涉及软硬件、人工等成本支出,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印刷、邮寄”内涵精神的延续。但是,标书费“成本补偿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要求,不论是纸质招标还是电子招标方式,都必须遵守。

(二)免费相关政策

一类是明确免收标书费,甘肃省发改委、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水利厅等3个省份主管部门先后于2016年、2018年制定专项文件,明确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第二类是明确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贵州、江西、宁夏、四川、福建、河北雄安新区、湖南长沙、海南海口、广东深圳等9个省份(地区)主管部门均印发了专项文件,明确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须免费供潜在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第三类是明确免费浏览招标文件,湖北省、浙江杭州、青海西宁等3个省份(地区)均制定了专项文件,明确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可免费浏览招标文件。

可以看出,全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中已有15个省份(全省或部分地区),均明确提出电子招标文件不同程度地免费,说明电子招标文件免费发售(下载)将是招投标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无独有偶,财政部在2019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并强调“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尽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但也可管中窥豹、预判行业发展趋势。

相关建议

一是科学预判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招标采购的飞速发展,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招标文件的邮寄、印刷等成本也微乎其微,财政部已率先明确取消政府采购活动的电子标书费,可以预见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电子标书免费将是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步降低标书费收费标准或在部分项目中主动取消收费。

二是依法依规收取费用。对地方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尚无明确规定的,仍可继续收取费用,但应合理测算邮寄和印刷等成本支出,不宜简单以项目或标的物类别、标段(标包)金额大小设置标书费收取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成本补偿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要求,收费标准和缴纳方式在招标公告中广而告之。

三是正视支出合理补偿。除编制成本已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列支外,电子标书费的主要成本已从传统的邮寄、印刷变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改造、运维及通信传输成本,相应成本应在交易平台服务费中合理列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中也已明确,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

(作者单位: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物资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朱迦迪,王赟,孙逊.招标文 件发售费用≠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J].招标采购管理,2016(03):32-33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 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


责编:冯君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