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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19年09月17日 作者:徐刚 高国民 打印 收藏

引言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官网“处罚通报栏”上发布一则评标专家的处理通报,公布了33位评标专家资格已被取消的消息。该消息称:这3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8人涉案金额较大被判刑,刑期最长的为两年零三个月。公开信息显示,目前,评审专家不依法评审、行贿受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招标与采购行业的发展。

评标专家存在的四大问题

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笔者认为,四川取消33位评标专家资格的事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部分。

1.对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学习

作为分散在各行各业的评标专家,对于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两大法律体系中名目众多的法律法规与其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且其法律效力位阶各异并又在推陈出新之中,要全面正确理解并恰当应用,更需要系统全面深入不断地更新学习相关法规文件,否则只能依据自己的固有认知并沿着自己的惯性思维,对相关更新变化着的相关应用文件精神要求作出陈旧而主观的意断。甚至极少数专家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要求置若罔闻且无所畏忌。

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六条也有类似的文字表述以及违规处理规定。而现实中常会有评标程序一结束即在其评审结果公示期结束前,出现个别评标专家受邀与参评标段相关投标人代表朋友进行私下交流的现象,且其还会自主炫耀性地分析评议其评标具体过程环节内容。

此外,政府采购活动中,当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出现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里罗列的相关情形如其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该条第三款在罗列相关情形的同时也明确了其应对措施: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事实上,当偶尔出现上述情形之时,个别评标专家面对存在前述情形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并未建议废标重新招标。而是狭隘地认为评标专家只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评审就没有问题了,或认为招标文件本身的问题不是评标专家现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着“需求至上、用户第一”的理念,依然参照原招标文件集体讨论相关问题后草草评审了事。由此延展可知,根据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其(一)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或者内容有重大歧义,导致采购活动无法进行进行,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显然,专家缺乏上述相应法律法规知识是其违法违规或违章违纪或失信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而没有针对性地学习探究与切实贯彻是其成因之核心。

2.缺乏职业操守

作为采购招标的评标专家,必然有其行业从业的“职业操守”,这里说的“职业操守”可以理解为: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是其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并具有“基础性”和“制约性”双重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那么,评标专家的职业操守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是自觉恪守现行的采购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其配套政策及相关纪律制度的规定要求,并依法遵规循章参照招标文件要求且客观科学、规范精确地开展招标投标评审工作。

现在从各地招标行业部门披露的相关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评审专家存在问题信息来看:除四川省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5日以陕建发[2018]363号文所发“关于对某某等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以及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陕交易监督[2018]33号文所发“关于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情况通报”,综上信息都说明了当前部分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自身存在着遵规守纪意识淡漠并溯源归纳为“职业操守”欠缺的问题。

3.缺欠对专家切实有效的监管

业内常常说需要对采购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监管来实现其采购招标投标管理预期。众所周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监”字意为从旁察看,而“督”字意为监督指挥,而“管”字意为管理、过问,“理”字意为整理、使整齐。

一般人理解的“监管”即为监督管理,其“监督”有察看并督促之意、“管理”则为负责某项工作使之顺利进行之意。此外,百度百科“专业职能”为:指的是和工作内容及目标直接相关,能够有效达成工作目标所必须具备的特定职务能力。笔者认为在目前,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全过程专业职能化监管被轻视,一般人理解的所谓监管即有人参与或者察看其部分环节过程就是监管了。显然,这是狭隘和片面的,因为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其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程序性节点、操作关键点、合法性重点以及廉政风险点在哪里?如何把握防控?是需要相关专业技能要求作支撑的。

不难发现,实际工作表面上所呈现为“制度网上挂、工作会上说、监督纸上看”;而过程里客观展现为“参与凑数、巡查过场、总结报喜”而已。这也就是人们深恶痛绝且缺乏实际效果的“用制度装饰监督、用形式演绎管理”表面化形式化现象。事实上是切实有效“监管”的严重欠缺,为极少数丧失“职业操守”的评标专家提供了“违法违规”的条件与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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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灯下黑”现象突出

笔者曾于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接到政府采购代理商关于将在5月20日(星期一下午)有一“分散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的邀请通知电话,但同时被告之希望对某一招标人认可其服务质量而本次投标报价可能较高的投标人给予“评审照顾”,最终遭到作者坚定否决并拒绝了参评。

这事例显然说明,政府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方式相关推进程序中,其“评审专家抽取”环节所隐现的是过程监督与实际管理之“断层”与“真空”,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随机抽取专家”,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16]198号)第12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再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第15条规定,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然而当前极少数情形已悄然演变成为由采购代理部门人员“任性操作”的“自主邀请专家”参与评审的程序操作。此外,笔者也曾遇到一次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评标活动中,就在即将开始评标前几分钟,接到来自外地朋友的电话,说他的一业务朋友今天参投了你所参与评审的采购项目,请予关注!作为评审专家,笔者当时给予了“十分遗憾!我的职业操守,不允许”的回答,随后又在评委会组建时向评委会说明了此事,并用合法合规且得到充分监督的方式方法力求避免了因此可能的负面影响。

那么,值得继续追问的是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如何获得评委有关信息的?通知评委环节操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如何体现?这也是值得相关管理者去思考与探究的问题,它也不能不让我们推想为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上可能存在“灯下黑”现象。这里的所谓“灯下黑”现象,参照百度百科释义:“灯下黑”(BlackundertheLight)是原指照明时由于被灯具自身遮挡,在灯下产生阴暗区域。由于这些区域离光源很近,现在通常引申:人们对发生在身边很近事物和事件没有看见和察觉。不难得知,2014新华网刊发《中央纪委: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一文。

由此可见,国家主管部门早就关注与重视了我国各行各业相关领域内可能存在的“灯下黑”现象。工程建设行业的采购招标投标领域,更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与反腐倡廉的重点。因此,经济建设各行业各领域的各方面全方位均需实现光照透明、消除阴暗。

防范评标专家违法的三个办法

1.廉政风险点定期公众号推送

建议以省级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职能管理部门为信息管理平台,设置专家学法“公众微信号”,同时建立在册专家“微信群”,通过不定期探讨研究招标投标管理的廉政风险点,并不时将其廉政风险点与专业工作注意事项运用“公众微信号”平台向在库专家发出相关“专业防控提醒或者警示教育信息”。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充分运用新媒体信息平台。

这里所说的新媒体即是在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等。如数字杂志、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等等。众所周知,公众微信号能够给企业和组织提供更强大的业务服务于用户管理能力,帮助企业和组织快速实现全新的公众号服务项目、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被人们所认知与认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专家们推送经过总结归纳、科学提炼、切实可鉴的且又符合国家当前廉政建设形势需要的“廉政风险点”防控提醒或者警示教育内容短信息,时刻提醒相关人员在专业工作历经相关“廉政风险点”时,能够切实引起注意,从而有效防范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里,极少数评标专家因非主观思想因素所致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出现。

2.飞行检查促监管水平提升

“飞行检查(UnannouncedInspection)”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部门实施的现场检查。大家知道,该检查方式目前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监督管理之中,并起到了积极推动促进作用。采购招标投标行业内评审专家的管理相关环节工作,也可以开展不定期的“飞行检查”来推促其合法合规、循章规范并有效提升招标监管水平。此外,对过往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纠偏整改、集优推促,进而实现依法遵规、规范科学、切实可行之目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中已倡导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在其(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之中的第二款明确提出: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

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4]1号)也明确拟实施招标后评估,试图通过标后评估工作来不断改进采供招投标工作并提高现有管理水平。随后的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中第(七)明确:建立后评估制度。2018年4月25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再发关于对在全省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征求意见的通知。由此看出,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后评估工作推进正在阔步前行。这里所称“后评估(PostprojectEvaluation)”是指在项目已经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和总结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可以推断,建设工程货物采供招标活动的后评估工作,就是在工程货物采供招标工作启动至结束后(现在通常认为采供招标工作启动是第一份招标公告发出,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即采供合同成立时止,也有人认为招标工作以采供合同的签订完成为止)进行的相关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系统与科学规范及切实可行性进行评估总结。

“飞行检查”可避免为“应付检查”进行形式表现,“标后评估”可实现责任追溯并集优前行,如此这样方可为今后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供切真实可靠的借鉴参考。

3.推行“程序公示”“清单操作”

笔者认为在采购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其评审阶段是评标专家容易出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完善相关规范化与科学化管理的同时,适时依法遵规循章评估评标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全面确切性、依据招标文件评审的把控准确性以及对招标文件条款内容要求理解判定的科学合理性、各评标因素评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判偏离的程度等。其完善管理的内容需要着重强调专家应用监管的实际操作“程序”,让依法循规需要公开的相关程序如专家产生源、产生方式方法等。其公开的方式建议在招标人相关官方媒介上运用“公示或公告”形式来广而告之。

积极推进监督管理内容的“清单化”,从而让监者与督者知晓“监什么,监到哪一步。”又“督什么,督到什么程度。”,让监管者真正做到“一清二楚”。与此同时,力图实现据单操控、跟单溯源、始终并管、务求实效,进而照亮“灯下黑”,阳光全过程。至于具体所抽取的专家姓名与工作单位等信息则遵照现行法规与规章要求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应当予以保密而不得外泄。

结束语

招标与采购的评标专家管理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了,不论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还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财政系统,都依法遵规出台了相关评审专家管理的制度。制度是人制定的,又是用来管人的,同时也是需要人来遵守履行的,所以人是决定的因素,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培养必须的守法意识,设计合法合规的程序环节,创新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采购招标投标的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必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和谐发展局面。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高国民.努力成为合格专家切实提高评标水平[J]中国招标2010(05)8-10

[2]高国民.高校基建工程货物招标采供监督与管理探说[J]招标与投标2017(03)30-32

[3]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2016.11.18

[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3号)

[5]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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