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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2022年06月08日 作者:叶苓 打印 收藏

  【摘要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没有签订时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学界有三种观点。法院普遍倾向于把中标通知书为认定为承诺,招投标双方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投标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或违约赔偿责任,两者可按照行为发生时间来区分。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承诺;合同责任;损害赔偿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过程中,无论是邀约招标还是公开招标,中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没有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给与明确的鉴定,因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实践中对招投标程序中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存在争议,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中标通知书性质认定的不同也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会被区别对待。

  实践中,法院普遍倾向于把中标通知书认定为承诺。即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要约,那么中标通知书就是承诺,并且承诺需要适时到达要约人。


  学界的三种观点


  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没有签订时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学者对此时效力认定有三种理论。

  1.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该理论认为即使将中标通知书与招投标合同进行捆绑,根据《招标投标法》,双方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签订合同,因此只有双方在正式的合同上签字,招投标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且生效。赞成此观点的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且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书面合同成立的依据。

  3.中标通知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效力。该理论认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相当于预约合同,因为中标通知书虽不是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但违反中标通知书又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中标通知书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将中标通知书视作预约合同,既对促成本约合同进行了一种意思表示,又可以维护招投标过程中的交易安全,一举两得。


  改变、放弃中标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就是改变双方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放弃的一方须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权利性质上属于期待权。其主要特征是:

  1.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都负有根据中标合同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有要求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利,只有双方履行义务,才能使得相对方权利得以实现。

  2.签订合同是法定程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是法定程序的一部分。法律明确规定,中标合同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使得双方缔结合同实质性内容已经确定,履行签订合同的程序,就可达成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就非实质性内容可继续协商,但因为其基础条件已经达成合意,所以中标形成的签订合同的权利是有基本确定法律结果的程序性权利。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立,一方或双方不履行义务,则会导致已定的权利义务丧失。因此,法律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以维护招投标的法律秩序。

  《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未规定这种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项前合同责任制度,因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从而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违约责任是一方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从而导致要求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必须签订有效合同,并且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缺陷履行合同导致侵犯了合同相对方权利而产生的责任,其为了弥补或赔偿因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守约方造成损失,从而要求违约方根据合同或者守约方实际损失赔偿的责任。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赔偿作了一定限制,我国法律对违约赔偿的一般支持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必须法律明文规定。


  可根据形成条件和产生时间予以区分


  从形成条件区分,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作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因一方的缔约过失造成另一方由于信赖相对方从而导致利益受损,适用条件是合同订立中或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同有效的,则适用违约责任;无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从赔偿责任产生的时间上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就是违约责任。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过失方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合同一方的过失而致另一方损害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件签订的合同,只要双方合意,是否属于合同自治范畴?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法律给予当双方充分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中标正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在中标后再对中标的实质性条件更改,违背了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被法律所不允许。

  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也有责任对招投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采取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责编: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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