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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几点思考

2022年04月08日 作者:叶丽君 打印 收藏

  【摘要】政府采购工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领域之一。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对工程项目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政府采购;招标


  就政府采购项目而言,长久以来有两个误区。第一,是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混为一谈。在多次的被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会在审计意见中引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对政采项目提出质疑;第二,既然是政采项目,不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必须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如果政府采购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则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此可见,对于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只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若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则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政府采购工程内涵的思考

  在采购单位的日常业务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技术系统建设工程,比如演播室的声学装修、机房数字化改造等。在申报这些项目时,有些采购人将其纳入工程类范围,这也是一个误区。《政府采购法》概念中的工程,单指建设工程,涵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范围。可以说,政府采购所指的工程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土建工程。此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视为工程。其中,货物指的是构成该工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该工程基本功能作用中必需的设备及材料等;服务,指的是完成该项工程所需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而前面提到的技术系统建设工程,不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之内。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主要区别

  笔者梳理汇总,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发售期最短时限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供招标文件的时限是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要求不同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没有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如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可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评审;在政府采购中,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不同

  1.一般情形下专家组成及抽取

  在《招标投标法》中,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成员人数是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构成,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特殊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87号令规定,对技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果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有困难的,事先经征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在相应专业领域自行选择确定的合适的评审专家。

  价格基准分计算不同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工程项目价格基准分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以下几种:

  1.算术平均值法。在投标人数量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基准价是所有投标报价(或者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在投标人数量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基准价是去掉最高及最低投标报价(或者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在投标人数量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更大数量时,基准价是去掉2个(或以上)最高及2个(或以上)最低投标报价(或者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降幅系数法。即用所有投标人报价(或者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降幅系数来确定基准价,降幅系数通过现场摇号来确定,通常为1%、3%、5%等。

  3.权重法。即用控制价和各投标人报价(或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权重比例来确定基准价,权重比例的大小也可以通过摇号予以确定,例如,控制价占基准价的30%,那么,各个投标人报价(或者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占基准价的70%。

  根据87号令规定,在综合评分法下,价格分需要采取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是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对现阶段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围标、串标现象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门槛要求较低,建筑企业众多,实际情况是工程项目有限,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围标、串标现象频发且屡禁不止,表现形式各式各样。比如,投标企业事先商定,共同参加多个项目投标,轮流坐庄中标;潜在投标方或者包工头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同时用挂靠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造成实质上的垄断等。

  目前,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的规定比较原则,且围标串标与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认定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对此,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围标、串标具体行为;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统一诚信评价标准、诚信奖惩,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违法违规者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

  中标后投标单位项目人员大幅度变更

  虽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方的项目人员不得私自替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替换时,相关人员资质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而且必须征得招标人书面认可,但在项目实践过程中,一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擅自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实质上的变更,并且变更后项目人员的资质条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工程质量隐患。这种情况下,招标人由于工程工期等原因不得不默认中标方的不合理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对中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另一方面,有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建筑市场主体成员在思想上从“不得不诚信”走向“不敢不诚信”,实现“不愿不诚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朱晋华,陈川生.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的思考——兼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解读[J].中国政府采购,2015,(9):4.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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