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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异议的提出、答复与防范

2021年11月10日 作者:赵波 苗壮 曹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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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招标投标法》中称为“异议”。

  异议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效率,招标人应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对异议合理应对、妥善处理,避免异议转变为投诉,保障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异议类型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类: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对招标过程的异议、对招标结果的异议。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1.对招标文件条款理解的异议。招标文件涵盖的内容多,信息量大,不同投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同一条款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投标人从自身角度、利益出发对招标文件的理解、设置条件的推断等可能与招标人实际目的存在偏差,如招标人可能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有歧视性、排他性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等,因此提出异议。

  2.对招标文件补遗书提出异议。当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不完善或遗漏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而作出的补遗书,可能对原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进行修改。投标人则可能认为此类修改是人为设定限制,存在排他性、歧视性等,提出异议。

  对招标过程的异议

  招投标流程一般可分为六个阶段: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订立合同。对招标过程的异议主要发生在定标之前的环节,如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投标程序、开标流程、评标公正性等环节存在异议。

  对招标结果的异议

  1.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投标人针对公示的拟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异议,如针对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必须具备的资质、业绩、征信等情况。投标人如获悉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条件,会提出异议。

  2.对评标环节的异议。投标人在获悉评标结果后,对自己的排名或打分(部分项目会现场公布投标人得分)情况不满意,就会揣测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评审,希望借由异议改变评标结果。

  异议提出与答复要求

  关于异议提出的要求,《招标投标法》有如下规定和要求。

  1.异议提出的主体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异议提出的时间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异议答复的主体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4.异议答复时间

  (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其他情况,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5.注意事项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需现场答复;其他异议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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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的处理

  异议的辨别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首先对异议进行辨别,确定其是否成立,再根据情况进行口头回复或着手进行复议程序。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异议提出主体的辨别

  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否有效。《招标投标法》要求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投标人或与异议项目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2.对异议提出时效的辨别

  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否有效。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异议时限进行处理,严格界定时间界限,特别注意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

  3.对异议内容的辨别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面对投标人异议时,需要首先对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格式、内容和证明材料等资料进行核查,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审查后再对异议内容进行详细审定,确认问题是否成立。

  异议的回复

  确认异议成立后,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异议内容进行回复。

  1.正确对待,合理处置

  招标异议的提出,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权利。尽管大多数异议都是投标人因自身未中标,在没有任何确实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揣测、推断而提出的异议,经统计只有大约30%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尽管如此,招标人仍要本着理性的态度正确对待异议,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和解决异议。

  2.认真复核,排除隐患

  在确定异议成立后,招标人要对异议项目的整个招投标全过程进行认真复核审查,重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评审资料等进行认真复核,查看上述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缺陷或不足。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确保招投标全过程的无误,才能从容面对异议问题。

  3.执行程序,依规处置

  针对异议提出的环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置,为保证招标人、投标人的权益,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回复。不同异议提出的针对的招投标环节不同,处理的方法也略有不同。

  (1)对招标文件异议的处理。此类异议中,投标人通常会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异议。在这些异议中,一部分是由于招标文件本身的表述存在瑕疵、模糊或矛盾而引起的,一部分是投标人从各自角度出发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或其他异议条款提出的。此类异议处理的方式在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后如确实存在问题并需修改,则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完成后并于投标截止前15天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对招标过程异议的处理。此类异议相对较少,异议点大多围绕:认为部分投标人存在串围标情况;针对评标专家与某一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而未回避的情况;招标现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此类异议的处理应针对异议问题认真排查、落实,有则改之。

  (3)对招标结果异议的处理。此类异议多数因投标人投标未中,而主观臆断评标过程存在问题,其本身并无十分切实准确的证据,仅通过主观猜测或自身经验,如借由其对行业的了解,推断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公司实力等等情况不能满足招标需求,以此异议来试图改变中标结果。此外针对招标结果的异议还容易出现在高价中标或超低价中标的情况。处理此类异议,应首先复核整个评标过程,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具体异议事项进行排查,落实后进行回复。

  4.认真准备,合理回复

  在就异议内容进行回复前,应首先同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进行有效沟通,尽量在书面回复前解决其疑虑,避免直接书面回复投标人导致矛盾升级,将异议升级为投诉。

  (1)认真复核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过程和评标报告的复核,确保异议回复后不能再次发现问题。

  (2)根据异议提出人异议问题的证据材料有的放矢。如果异议只是以主观臆断为主,未提供足够、扎实的证明材料,则可以直接从招标程序合法的角度进行书面回复。如果异议人提出的异议问题确实存在,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评标过程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则必须严肃、谨慎处理,确实存在问题,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改正、完善。

  (3)针对评标过程或评标专家提出的异议。应重点复核整个评标过程的现场资料、记录等,看是否存在个别专家打分超出评分范围或存在明显偏离其他专家评分的现象。如果确实存在,则需了解评标现场情况,能否给予合理的解释,并评估这些偏差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如果对偏差的产生不能给出充分且合理的解释,且对评标结果也产生重大影响的,则必须及时与招标人沟通,依规处置。

  如何防范异议的提出

  异议的提出,会对招标人产生额外的时间成本。为尽量避免异议的产生,招标人应做好事前准备工作,认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做好招标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从根源上避免、预防、减少异议的发生,具体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做好事前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前充分了解招标人需求、招标项目市场状况、潜在投标人情况等基本信息,尽量做到有的放矢,招到符合招标人需求的供应商。

  2.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件中不能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避免因条款设置引起投标人异议。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客观、公正、清晰、详细、可操作性强,尽量减少人为因素。评标现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核心内容向专家进行解释说明;评审结束后,统计评分时应对存在明显偏离的评分及时进行核实,避免因笔误等低级错误导致异议发生。

  3.把握评审过程,减少人为因素。抓好招投标过程的每个环节,减少人为因素,避免人为参与导致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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