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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风险防控

2019年08月13日 作者:□文/张楗 打印 收藏

  综合评分法的实质,是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 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评分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 分,计算投标人得分并按得分高低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这里,评审因素有两种:一是客观 评审因素,二是主观评审因素。其 中,客观评审因素的评标管理相对 简单,理论上应当是所有评标委员 会成员评审分数一致,必要时,可 以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某 一个客观评审因素的得分。但对主 观评审因素,其评标管理较复杂, 因为其评审的实质是交由评标委员 会成员进行主观判断,然后依据招 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存 在较高的随意性。特别是,如评标 委员会某个成员与投标人之间存在 私下交易,会直接给该投标人打高 分,进而影响评标结果,偏离采购择优的宗旨,即分数最高的不一定 是投标结果最优的投标。那么,如 何防范少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这种 影响评标结果的不规范行为呢?一 方面,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加强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 面,则需要在评标标准和方法设置 以及评标组织上加以规范约束。本 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规范主 观评审因素的评分,降低这种不规 范行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主观评审因素及对评标结果 的影响

  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中载明 的,评标委员会用以评审、比较投 标文件的判定标准。一般包括初步 评审标准和详细评审标准两部分。 其中,初步评审标准的实质在于判 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是否 具有履约能力;详细评审为招标采 购的择优标准。对应的,综合评分 法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与评分方法。 综合评分法的难点不在于提出评审 因素,而在于规定主观评审因素的 评分标准与评审方法。

  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标 准,理论上招标文件中无法给出确 定的评分标准,因为其要依赖评标 委员会成员主观判断。故一般仅是 原则性或是等级规定,特别是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履 约计划等投标人依据其自身实力编 制的响应文件。例如,《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例举的某项 目招标文件对评审因素“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的评分标准如下:

  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先进可 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充分保障11—12 分;施工方案先进,方法可行,技术 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 生产有保障8—10分;施工方案及施 工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 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 障6—7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基 本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 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障4— 5分;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可行, 或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 施工安全生产无保障1—3分。

  这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是一个典型的主管评审因素。 上面给出的评分标准实质,是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这一个评 审因素划分为:A. 方法先进可行、 措施有充分保障;B. 方法先进可 行、措施有保障;C. 方法可行、基 本有保障;D. 方法基本可行、措施 基本有保障;E. 方法不可行或措施 无保障等5个等级,将判定投标人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具体属于 那个级别及其得分的权力交给了评 标委员会成员评判。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 并不对该评审因素进行横向比较,而 是按其随意领取的投标文件顺次评审 打分。这样,易照成其对先参与评审 的投标审查严格,越往后评审尺度越 松弛(审查疲惫所致),即很难让其 采用统一的尺度评审比较所有投标结果。此外,如何在上面区间,如8— 10分中让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统一 尺度给所有投标人“施工方案与技 术措施”进行评判打分,如是8.5分 还是9.2分,因为招标文件给不出具 体分值。最终,只能是评标委员会 成员拍脑袋给出一个分值。这也是 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 原因。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 了一些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私 下串通,因为其可以在主观上给其利 益人打最高分,并采用合法手段实现 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直接影响招 标采购结果择优。

  对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标准不宜采用评分区间,而应在招标 文件中给出统一梯度差的分值标准。 例如,将上述“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评标标准按3个级别差修改成: A:{11,11.5,12}分;B:{8,9,10} 分;C:{6,6.5,7}分;D:{4,4.5, 5}分;E:{1,2,3}分,同时,在组 织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严格评标程 序管理,即可消除少数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随意或违规行为。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程序 规定的辨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 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里,评审指 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或评分; 比较指投标文件相互间的比较。评 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应当 是建立在相互比较、综合排序基础 上,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 对投标文件评判,给出其得分。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一般缺乏比 较环节而是直接按照招标文件中 的评分标准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 分。对于客观评审因素,因为所有 人对其判定应当一致,无需组织相 互比较,直接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 准进行评审不会影响评标结果。 但对于主观评审因素,如果不对 投标文件相互比较而直接评判, 如前所述,可能会导致评标结果 不正确。故此,加强主观评审因 素的组织与管理,对完善评标过程 管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择 优作用不无益处。

  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 定,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采取以下 程序:

  第1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签署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承诺书;

  第2步:评标委员会选举或招 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3步:学习招标文件,熟悉 和了解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

  ①招标范围和项目性质,标的 量单或采购清单,以及招标目标;

  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 求、图纸等技术文件;

  ③主要合同条款,履约条件;

  ④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 评标方法和程序,以及评标过程中 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⑤评标需要了解招标文件的 其他内容。必要时,可听取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有 关内容的介绍,以进一步理解招 标文件相关内容。

  第4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必要时,核对有关证书、 证件原件,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 件澄清、说明与补证; 第5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 分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 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必要时,核 对有关证书、证件原件,要求投标 人对其投标文件澄清、说明与补 证。步骤如下:

  ①对客观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打分;

  ②对主观评审因素分为评审 定级、校核与评审得分三步。其 中,评审定级与校核两步仅要求评 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因素定性评 审、定级,不对评标委员会公布评 分标准。

  评审定级。要求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所有主观评审因素投标结果 进行横向比较,确定投标结果的次 序与等级,填写等级评审结果。例 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 南》“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中的 A、B、C、D、E等级评审,可要求 评标委员会就投标人对该评审因素 的投标结果作出等级认定,即其等 级是A、B、C、D、E,然后,对认 定的评审等级,在横向比较基础上 给出其优劣评判,例如,某投标结 果等级是B,则进一步对其是B-, B还是B+进行评判;

  等级校核。评标委员会按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评委主 管评审因素等级进行校核。必要 时,评标委员会组织讨论,以对 其投标结果进行定性评判。如某 评委对某投标结果给出的等级评判 E与其他评委评判结果B差在两个等 级以上,则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评 委进行复核,重新进行等级评判。 必要时,将该评委评判等级调整为 其他评委与该评委最接近的等级。 如所有评判结果等级差都在两个以 上,则以居中结果作为投标人该评 审因素等级;

  评审得分。公布各评审等级对 应的分值及梯度,有评标委员会或 工作人员对该主观评审因素等级换 算成分值。例如,上面《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对应的A- =11,A=11.5,A+=12;B-= 8,B=9,B+=10;C-=6,C= 6.5,C+=7;D-=4,D=4.5,D +=5;E-=1,E=2,E+=3。

  第6步:评分汇总;

  第7步: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第8步:评标结束。

  这种评标程序,要求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针对不同的评审 环节,准备相应表格以约束评委 的随意行为。例如,上面对主观 评审因素评分过程中,需要针对每 个主观评审因素准备“评审定级 表”、“等级校核表”和“评审得 分表”。这虽然有点繁琐,但却是 评标准备工作不可或缺的事项。在 程序上,需要求评标委员会主任按 照“先定性评审再定量评分”的先 后次序,组织评委对主观评审因 素一个一个地评审和校核,以减 少某个评委个人倾向对评标结果 的影响。

  主观评审因素分步评审效果分析

  对主观评审因素分步骤评审的 根本,在于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主观评审因素无法做到定量评审, 只能是定性评审。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定量评 审,只能是“拍脑袋”给出分数, 不是科学评审,而定性评审,判定 投标结果属于那个等级,则只要评 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都不会判 断错。故此,对主观评审因素采 用定性评审确定投标对应等级, 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对应分数确 定其评分,可以有效解决评标委 员会成员专业、履历不一致产生 的误判、漏判等问题,实现《招 标投标法》对评标制度的设计宗 旨。同时,对主观评审因素的投标 人采用一定的技术处理,隐去投标 人名称及可以识别其身份的标识, 即暗标处理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 定性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 少数成员带有倾向性,故意照顾某 个投标人或是排斥某个投标人的行 为。此外,即便某个评标委员会成 员私下与投标人串通,评审时故意 给该投标人打高分,等级校核也可 以一定程度上对其行为予以纠正。 例如,某招标文件针对主观评审因 素Y制定的评分标准为A、B、C、 D、E等5个等级,规定评审先确定 Y投标结果的等级X,按其等级给出 X-,X,X+的评判结果,这里X =A、B、C、D或E。评标委员会由 5个成员组成,其针对投标人1 和投 标人2对该因素投标结果的评审定级 结果如下:

  投标人1:A+,D-,D+, D,E+;

  投标人2:E-,B-,B-, B,A-。

  对上述定性评审结果初步分析 可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主观评 审因素评审定级中,第一个成员偏 差最大,其表现是给投标人1最高定 级而给投标人2最低定级,即其想 让投标人1中标而不想让投标人2中 标,这在招标采购实践中最常见。 对此,行政监督人员对该成员的评 审应重点监督,并对其各项评分结 果有针对性的组织复核,发现其违 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对应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定级 校验中,可以要求该成员重新对投 标人1和2进行评审定级,否则,可 以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分换算 时将其评审定级由A+、E-换成D +、B-,并按公布的等级分值计 算得分。

  按评标委员会是否组织等级校 核,投标人1和投标人2就该因素投 标结果得分计算如下:

  ①评标委员会不进行等级校 核。此时,投标人1得分=(12+ 4+5+4.5+3)/5=5.7分,投标人 2得分=(1+8+10+9+11)/5= 7.8分。

  ②评标委员会组织等级校核。 此时,投标人1得分=(5+4+5+4.5+3)/5=4.3分,投标人2得分= (8+8+10+9+11)/5=9.2分。

  对上述计算结果对比分析可 知,如不进行等级校核,该评委的 倾向性评审结果对其倾向性选择或 排斥的投标人1、投标人2发挥了作 用。仅是其一人评判结果就导致投 标人1得2.4分,投标人2仅得0.5分; 但评标委员会组织等级校核后,投 标人1少得1.4分,投标人2多得1.4 分。从而降低其倾向性评审对评标 结果影响。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对 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审,是建立在 对投标结果横向比较,在定性作出 评审等级的基础上进行评分而设计 的。而评标组织中的等级校核可以 有效纠正少数评委的倾向性评审, 使评审结果按多数人意见进行择 优,这也正是《招标投标法》设 置评标委员会的初衷,即按多数人 意见进行择优选择。

(作者单位: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 《招标采购理论基础》毛林繁/张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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