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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政策功能探析

2020年06月05日 作者:陈柯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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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并出台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对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限额提出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额度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政策研究

  1.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预算额度的变化

  通过梳理历年国家政策及国采中心的通知,可以发现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预算额度经历了一个逐渐放开的过程,不但增加了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同时还让更多中小企业获得参与定点采购项目的机会。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描述了工程监理服务的内容:“指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的监理。”在国采中心印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8年度工程项目(监理)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预算额度为:“监理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从定点监理企业名录直接选取1家成交。监理费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监理项目,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单独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额度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中,均明确描述了工程监理服务的最新定义:“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且定义了最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采中心印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预算额度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额度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最新标准进行调整。”

  2.工程监理定点采购优惠率的变化

  在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中,通常可要求定点企业提供优惠前报价、本项目优惠率及优惠后报价,以便明确计算报价。在合同条款中标明本项目优惠率及优惠前的报价,优惠后报价作为合同签约价,以便备查。

  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6—2018年度工程项目(监理)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以监理费是否达到13万元作为区分,监理定点企业分别提供入围监理费优惠率。签订合同时,要求监理定点企业提供的优惠率不应低于入围时提供监理费优惠率。

  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发布,文件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工程监理服务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优惠率的数值由工程投资总额是否达到400万元进行区分,对优惠率的概念同时进行明确及细化,具体定义为:“定点企业均已承诺给予定点采购工程监理项目的最低优惠率,该优惠率是指监理合同金额相对于监理项目预算的优惠比例。各单位与定点企业应按照不小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项目监理合同。”经不完全统计,多数入围监理定点企业的优惠率为5%—10%左右。

  通过以上三项数据,可以清晰体现监理费用计算轨迹,便于采购工作严格落实国采中心的采购政策,更好的控制了项目成本。

  3.国家最新政策的研究与实践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最新政策,其中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涉及的内容的主要有:造价工程师要求的变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等。

  ①关于造价工程师相关要求的变化。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中,综合资质标准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专业资质标准甲级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业资质标准乙级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在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0号)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通常,在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中,定点企业会提供项目人员组成结构表,明确各人员拟担任职务并附相关证书。在最新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中,需要严格检查相关人员证书的情况。

  ②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中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一项是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在实际工作中,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文件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部分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主要参考了较为老旧的文档版本,其中仍然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出席。新政策出台后,采购文件中这些条款需要调整并改正,经法人代表授权委托,可由被授权人出席现场环节。相关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组成人员,并未有国家规定要求出席现场环节,同样可以不进行出席。对于供应商的相关人员证书,可以采用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形式进行现场审核。这样既节约了供应商的成本,同时也加快采购人的采购效率。

  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探索

  1.定点采购政策的落实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且施工监理服务费由收费基价、专业系数、复杂系数、浮动幅度值等共同计算得出。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提出工程监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在近年来不同项目里,供应商通常仍参照发改委670号文进行报价。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如遇到供应商调整系数或上浮基准价,其所提供的监理费用仍需要体现优惠率,并符合现行工程监理定点采购优惠率政策。

  2.放管服政策的落实

  2020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通知:《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38号):“现决定,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0]42号):“我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有效期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以上政策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可以精准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为各个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提供了便利,以便更好的参与各项采购项目。

  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相对应的监理项目数量较多,且独立项目预算金额较少,施工开竣工时间较为分散。根据定点采购政策,工程监理批量采购项目在采购预算范围内的可以执行定点采购。对于在同专业不同施工地点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一次采购多次监理的模式。即可避免重复性流程,也可以给供应商减负,同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国家提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也在进行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各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应及时学习相关最新政策,调整相关文件,加强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既需要落实定点采购政策,同时也要合法合规完成采购工作。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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