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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环境下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的研究

2020年08月07日 作者:梅博文 郭冬梅 刘韬 侯蓉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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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颁布《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等许多领域得到了大力推广和广泛应用,在降本增效、防腐倡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的信用问题,如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为了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施工安全、竣工时间,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信用管理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的重中之重。

  电子招标是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各大央企大多建成了自身的电子招标平台,实现了工程、物资、服务等类型招标项目全流程运行,因此下一步应重点研究如何将诚信管理体系与电子招标平台功能相结合。本文将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例,探索以诚信管理体系为依据,在电子招标平台上实现“失信行为发布” “失信惩戒”等功能,使诚信管理体系能够行之有效的约束投标人行为。

  一、构建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的意义

  1.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的缺失给项目质量埋下隐患

  从以往的质量事故中可以发现,质量事故大多与投标人失信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施工能力不足的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将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施工能力不足更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投标人伪造资质、业绩、专利等骗取中标,将导致工程或货物质量没有保障,容易埋下安全隐患;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赢取项目中标后,靠偷工减料赚得利润,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2.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的缺失影响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在我国的招投标行业内,许多投标人只是把招投标当作是一场游戏,中标方一旦确定游戏就宣告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环节完全脱离。这样以来,投标人依靠失信行为和投机行为屡屡中标,轻而易举地逃避法律的制裁,长此以往,破坏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风气,投标人把精力都用在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上,想方设法骗取中标,无法从正面引导投标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产品质量来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赢得市场竞争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时代,缺乏信用将导致秩序的混乱,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更无从谈起,而信用缺失是当今经济生活中不容低估的问题。因此,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最大化的发挥项目的效益,构建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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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的构建

  在投标诚信管理体系的构建中,主要从设计原则、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等级划分、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设计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与分级相结合

  1.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为体现诚信评价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绝大多数诚信指标的设计都以定量评价为主,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供应商失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则以定性评价为主,视情况严重性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一些无法直接量化评价的指标需要先进行定性评价,再根据定性结论进行量化评价。

  2.量化与分级相结合。

  对所有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均进行量化打分,以诚信分值的大小来判断供应商诚信度的高低。同时,按分值高低划分相应的诚信等级,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

  (二)失信行为的分类、等级划分与记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将投标人失信行为分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干扰招标、不当异议(投诉)、中标违约和其他失信行为等六类。

  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提供、使用虚假资料或信息等行为。

  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谋取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或者损害招标人利益等行为。

  干扰招标: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破坏招标工作秩序等行为。

  不当异议(投诉):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而进行的恶意异议(投诉),或者不配合招标人、相关部门在处理异议(投诉)过程中取证等行为。

  中标违约: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

  其他失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根据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从轻到重将失信行为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投标人失信行为单次量化记分包括基础分和加重分两部分。

  基础分为失信行为等级对应的固定分值,从轻到重分别为1分、2分、4分、8分、10分;加重分是在基础分上视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增加的分值,分值区间0—2分。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

  1.投标人失信行为认定与信息发布程序

  (1)失信行为证据及相关信息收集;

  (2)对照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记分;

  (3)失信行为复核;

  (4)失信行为告知、异议处理;

  (5)信息发布。

  投标人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失信行为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项目名称、失信行为具体描述、适用的失信行为代码及描述、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发布人等。

  2.投标人失信行为的惩戒

  对失信行为人的惩戒以失信分为基础,惩戒措施包括失信加价或扣分、暂停投标资格、永久取消投标资格。

  (1)失信加价或扣分。失信分低于8分的,在招标评审时进行加价或扣分。

  失信加价,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将失信分折算为失信加价,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加价,计入评标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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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扣分,是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将失信分折算为失信扣分计入商务评审,失信权重不低于商务分值的10%。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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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暂停投标资格。8分≤失信分<10分,暂停其投标资格1—3年。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

  (3)取消投标资格。失信分10分及以上,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取消投标资格。

  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在权威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等禁止参加市场交易的投标人,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三、诚信管理体系在电子招标中应用的探索

  下面将以“中国石油电子招标平台”为例,探索如何将诚信管理体系应用于电子招标平台中。

  在中国石油电子招标平台上引入投标人诚信管理系统后,将涉及到投标人参与的各个环节,其中的失信数据主要来源于招标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数据与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共享,在涉及判定的关键环节会抓取相关的数据值,帮助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实施失信行为的惩戒工作。

  1.投标人投标环节的失信惩戒

  投标人在登陆后可以自行查看详细失信情况,失信页面显示失信行为列表,列表内容包括:失信项目名称、失信行为代码、失信行为描述、失信计分、失信行为人、失信有效起止时间、失信发布机构,并显示目前合计失信状态、失信总分及失信级别。

  当投标人的失信分值达到8分后,就无法参与投标事宜。对于分值达到8分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时系统将提示“无法报名,请查看失信级别”;同样,对于已经报名后达到8分的,进行上传投标文件等操作时,系统将提示:“无法操作,请查看失信情况”。

  2.评标条款中关于失信的设定

  对于电子全流程招标项目,需要将相应的扣分或加价规则固化到系统中,电子平台会自动计算各投标人的扣分或加价,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将按照公式将失信分折算为失信扣分计入商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将失信分折算为失信加价,对投标人报价进行加价,计入评标价格。

  3.开标环节的失信处理

  开标环节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电子平台会去读取相关投标人的失信分,对于开标时投标人的失信分数达到8分的,系统将提示该投标人无法参与开标,而此时若去掉无法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后,剩余投标人数达不到三家的,系统将提示目前无法开标,建议终止或者重新招标;如果能够满足开标条件则继续开标。

  4.失信行为发布

  评标结束后,对于本次招标项目中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将在电子平台中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审核通过后发布到招标门户网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则记入失信记录。

  构建投标人诚信管理体系是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规范投标人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实现采购的目标、培育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充分把握电子招标快速发展的契机,构建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舒玉春.浅议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J].招标与投标,2017.

  [2]高菲.铁路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思路探讨[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7.

  [3]陈宏.厦门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的研究[D].厦门大学,2013.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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