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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三个关键点

2020年08月06日 作者:罗帆 打印 收藏

  为了方便业内人士对政策的理解,工信部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处处长汪振川详细讲解了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三个关键点。帮助从业人员理解政策要求,明确责任义务,学习政府购买服务应该遵循的原则。

  关键点1:

  不以数量论英雄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穿了政府购买服务从培育、发展、调整、到规范的全过程。这项指导意见在分析、研究、评估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具备条件时,是有利的思想武器。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要义是什么?其本质在于规范,具备条件的,可以做;条件不具备的,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不许乱做。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改革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变化,既不盲目鼓励推进,也保留了未来适应改革发展而发展的可能,略倾向于“有条件的限制”。是对以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推动以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滥用政府购买服务现象的遏制,因此也发布了不少补丁文件,叫停了一些领域的滥用现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结合之前的经验列出了负面清单,调整了购买主体和承担主体的范围,以及属于购买服务的服务范围,不以数量论英雄,适宜地开展,不适宜地不开展,核心就是进一步规范。

  关键点2:

  找准定位 明确责任

  对于政府系统内各单位,应找准自身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定位,明确责任。汪振川介绍了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具体的职责划分,其中,工信部财务司是行使预算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工信部政府购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和规范工信部全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

  与此同时,工信部机关司局是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主导者。作为购买者,应全面梳理自身职能中直接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的,社会能办好的,条件成熟的,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

  汪振川指出,机关司局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提供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但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仍由购买主体承担,责任无转移。所以,购买主体负有对所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职责,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其服务质量和效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予以纠正。

  关键点3:

  公益事业单位的关注点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购买者,也不能作为承接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只能作为承接者,侧重研究衡量自身所承担的业务的市场化替代的可能性,自身专业服务支撑能力的优势大小。

  对于公益二类单位,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第一是只能作为承接者,是“拨改买”被改革的潜在对象,侧重衡量研究自身业务被其他社会力量所替代的可能性,自身专业服务能力的优势大小。第二是应当关注以往的申请预算拨款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获得这种款项的区别,考量自身责任和义务;第三作为承担主体需要承担政策要求,履行合同里约定的义务。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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