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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在实践中的几种“误读”

2020年08月06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发布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入发展快车道。但是,在政府购买服务实践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问题,政府购买服务被“误读”。

  误读一: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

  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进行工程建设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上演。其主要表现为:把工程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委托代建服务”或者“政府购买融资服务”等名义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期合同(通常在20—30年之间),平台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质押进行融资实施工程建设,平台公司还贷资金来源于政府分年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通常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购买服务资金予以保障。

  为制止上述问题,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 87号),明确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财政部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这是否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就不能用于融资呢?财政部综合司政府购买服务处调研员刘晓洲态度鲜明地指出,对于合法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可以用于融资的。但这种融资是承接主体的独立的市场行为,并不表示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误读二: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也是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被误读地另一种表现形式。

  其主要表现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编制外人员的招聘使用;把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刘晓洲指出,政府聘用人员与政府购买服务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提供服务人员的身份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政府工作人员。第二,对提供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对服务人员提供培训、考核、晋升等管理,只关注服务质量和效果;而政府聘用人员会对人员提供培训、考核、晋升等管理。第三,服务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在政府招聘人员方式中,政府机关需要直接向人员付酬,而政府购买服务由承接主体付酬。

  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与政府购买服务也有着本质区别: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如就业困难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愿意到基层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的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公益性岗位的概念不宜泛化,不能把从事公共公益服务工作的岗位都一概称为“公益性岗位”。

  此外,劳务派遣与政府购买服务也有区别: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的是结果导向的管理,对服务提供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属于承接主体职责,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实行的仍然是对人的管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被派遣劳动者如何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其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破坏了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等相关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完全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初衷,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误读三: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混为一谈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仅限于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两者的交叉之处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选择承接主体环节,根据规定,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区别表现在几方面:

  1.购买主体不完全相同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属性,政府采购强调采购主体资金来源的财政性质,除国家机关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也可以按需采购。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范围比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相对要小。

  2.工作内容不同

  政府采购主要解决怎么买,政府购买服务总体而言属于实体性改革工作。《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就政府交易行为的采购环节作出规范,主要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资金使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总体而言属于实体性的改革工作。

  经过这些年的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已经是成为一项比较常规性的工作,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相对比较新的综合性改革。全国范围从2013年开始起步这项工作,还有大量的改革任务需要主动作为,有意识的谋划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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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读四:将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提供的服务混同

  同样,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有共同点,也有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共同点有:均以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公共服务为目标;方式均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竞争机制和多元互动治理模式;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均为基于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在选择承接主体或社会资本合作方环节,均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当然,它们的区别也很明显:

  1.项目性质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服务是指狭义的无形服务,以即时生产、即时消费为主要特征,而PPP项目的主要内容是有形的工程建设及运营,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大致分为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通过建设并运营公共工程,来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直接涉及新供给能力的创造,所提供服务直接依赖公共工程作为载体。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方将现有公共工程项目交给社会资本方运营,以求提高运营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在这两种情况当中,公共服务提供直接依赖特定公共工程的建设及运营,相关的合同都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直接向具有服务提供能力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服务提供实行结果导向管理,购买合同本身不涉及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的公共工程建设,也不存在将政府方现有公共工程,交由承接主体运用的情形。例如,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向学校购买教育服务,向演艺机构购买公益演出服务等,并不需要去建设养老院,学校和剧院。

  2.政府支出方式不同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以预算资金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支出不形成政府资产。PPP项目政府通过股权合作、风险分担、配套投入等多种方式以公共资金、资源作为支付对价,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项目形成的资产最终属于政府。

  3.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的平等买卖和短期合作关系,政府一般不承担服务生产过程当中的风险,合同期限较短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通常都是一年期,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PPP通常是长期合作,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并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强调激励相容、收益共享和风险共担,这些风险是社会资本难以管控的。

  4.合作主体不完全相同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既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私人部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还包括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PPP通常需要社会力量进行资本投入,与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关系和一定的投资回报模式,合作主体只包括企业。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某些PPP项目中所谓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通常是根据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协议,政府方将服务费用或补助经费逐年列入财政支出预算,以保证社会资本方获得合理回报。这类政府支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过考虑到政府支出行为在具体操作上是由政府根据PPP项目相关的长期协议向已经确定的社会资本方支付服务费用或给予可行缺口补助,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选择方式属于两套模式。

  因此两者按照现在的思路,分别规范较为合宜。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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