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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资质承等级揽工程未当其时

2020年08月05日 作者:刘锋 李涛 打印 收藏

  优化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简化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提出了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近年来,河南、广东、江苏、山东、黑龙江、广西南宁等地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改革探索。但就目前建筑业现状来讲,笔者认为,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仍未当其时。

  一、不具备法律基础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显而易见,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此延伸出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也是违法的,因为《合同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既是对建筑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因此,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并不具备法律基础,如要全面推广,还需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国办发[2017]19号文件只是说满足3个条件可以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并未说放宽就等于超资质,个别地方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打擦边球的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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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具备社会基础

  一是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完善。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评价,但总体上来讲,由于实行时间不长,信用理念还未深入人心,信用评价机制也不够健全,企业不守信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玩“金蝉脱壳”,违规受罚或出现信用污点后重新注册公司又继续干,如果简单把信用评价作为是否能够超资质承揽工程的条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不可控性。二是工程担保制度还不健全。资质和注册资本代表了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是银行、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必要审核条件,也是给予建筑企业担保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筑企业想要获得超过自身资质的足额担保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获得担保,一旦发生违约,低资质的建筑企业限于自身实力,可能无法支付超过担保额度的违约金,从而给业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不具备公平基础

  主要是对高资质建筑企业不公平。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为例,一级资质企业要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资质企业要求: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由此可见,企业为获得高等级资质,无论是前期建设成本还是后期运营成本均远远大于低资质企业,一旦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对高资质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再以参与招投标活动为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要求,评标时需把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人,如果评标价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为中标人。其中,企业规费是按照规费取费证进行计算,资质等级越高则规费费率也就越高,导致高资质企业不可竞争费用高于低资质企业,那么,一旦出现两者评标价格相同的情况,高资质企业的投标报价必然高于低资质企业,从而导致无法中标,这对高资质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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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利于行业发展

  建筑企业为了提升资质以承揽更高一级的工程项目,会不断吸纳培养技术人才,加强技术改造和革新,提高企业定额。允许跨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一些企业考虑到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会选择不去提升企业资质,既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技术革新和整体发展,容易滋生行业惰性,也不利于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就业,个别企业甚至会考虑辞退专业技术人员,以达到压缩运营成本的目的。

  综上,允许超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从法律、社会、公平、行业发展等四个方面来讲,都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性工作,为建筑业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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