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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资质,不等于企业可超资质等级承揽项目

2020年08月05日 作者:费前锋 打印 收藏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加强和完善资质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先后出台、更新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各类资质序列和标准。直至2013年,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是一个逐步增加、逐渐细化的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改革随之全面展开。2014年可谓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道分水岭,各项资质改革的政策陆续出台,改革措施先后落地,不断简化与弱化企业资质标准。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新标准直接取消/并入/合并等共取消24项专业承包资质,劳务资质取消等级划分。

  2015年7月14日,住建部发出《关于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取消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有关考核指标要求,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同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2016年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出台《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直接取消了资质标准中的建造师等人员要求,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2016年底,住建部发布2017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着重强调优化资质资格管理,明确要求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

  2017年6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文),对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提出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要求: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17年7月13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

  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办[2019]25号文),明确在各自由贸易区取消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总结以上各项资质管理改革政策和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对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和质量风险较高的企业资质,如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了合理的撤销、合并和必要的保留等优化、改进,逐步实现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第二,对市场化程度高、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低的企业资质,如园林绿化、咨询服务类企业资质,进行全面取消,逐步过度到以个人执业资格、信誉、业绩为主的管理模式;第三,多项政策均提出了“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的要求。

  随着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即“企业超越资质承揽项目”已经提到日程。近年来,山东、江苏、河南、广东等省发文,允许“信用好”的企业超资质承接工程,广西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 自2020年5月10日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级的相应业务。

  那么,企业是不是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笔者认为,此事不可一概而论。从前述工程建设企业资质逐渐简化、弱化过程的回顾、总结分析,对如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服务类企业,应该可以按照个人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和信誉为主,逐步打破现有的企业资质等级界限,在专业范围内承揽项目,毕竟属于以提供智力成果为主的业务,重点是个人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而且不太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当然,勘察、涉及和工程监理超于资质承揽项目还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尚需要在修法时对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修改。

  但对施工企业来说,超越资质承揽项目则必须慎重对待。目前来看,除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外,仍有以下两个方面因素需要考虑:一是涉嫌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能导致市场无序竞争。目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尚未完全从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的市场准入,转变为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为主的市场机制,在建筑市场,尤其是在工程招投投标的有序竞争过程中,放开资质范围和等级限制,会形成综合实力、社会信誉等完全不在一个层级的不同企业进行无序竞争的不良现象。

  总之,实现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还需进行必要的修法工作。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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