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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工程大事记回顾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梁晋 打印 收藏

  2019年已经过去,但2019年 国家在建筑行业颁布的政策、法 规却影响深远。这些政策都有哪 些呢?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

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减少一半

  2019年11月27日,李克强总 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 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 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 难题。

  会议强调:将从2020年1月 起,陆续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 压减一半以上,将技能人员水平 类职业资格全部调出国家职业资 格目录。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 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 力“照后减证”;清理政府部门 下属单位、商业银行、行业协会 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进 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清理纠正在 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方面对不 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规定做法,一视 同仁公正监管。

  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分为 两大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被全部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水平评价 类证书。

  在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 资格目录中,共有职业资格139 项。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 项(包括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 类76项),这其中涉及到建筑 类的有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 工、架子工、筑路工、桥隧工、 防水工、手工木工等水平评价类 证书。

自贸区“证照分离”试点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 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 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 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 点的通知》部署,从2019年12月 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 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 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 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 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 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 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 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 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实施方案》包括“试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 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 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 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 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 务”等8项内容。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可领取补贴

  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2021年)》(以下简称 《方案》)。

  《方案》明确:2019年至 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 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 年拿出1000亿元补贴培训1500万 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 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 以上。

  《方案》主要强调的内容包 括以下三点: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 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 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 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 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 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 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注册建造 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造价工程师以及安全工程师 等职业资格证书均属于领取补贴 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 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 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 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 技能提升补贴。

  3.继续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 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贯通。

新《建筑法》颁布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新建筑法规诞生。

  这次修订,变化主要集中在 以下几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 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 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 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 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告知承诺制试行

  2019年6月11日,中国人事考 试网宣布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 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注 册安全工程师报名审核不再需要 提供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 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 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 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 的责任。

  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 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 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 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 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 理报考相关事项。

  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 规行为作出处理。

“八大员”职业培训重启

  2019年6月25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正式出台《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 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职 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谁 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 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发证。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 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住建部根据行业 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 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 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 供各地免费使用。

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2019年7月19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 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 证书。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 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 更换项目负责人。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 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 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 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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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新解释

  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二)》(以下简称《解 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 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 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 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解释》自2019年2月1日 起施行。《解释》施行后尚未审 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 释。《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 致的,不再适用。

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 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 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 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 对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具体措 施:一是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 方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党员 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 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 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

  二是优化招标投标方法,缩 小招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 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 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探 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 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 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 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 人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招 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动 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 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招标人不 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 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三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 管,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 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围标 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建立评标专 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强化招标代 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行招标 代理机构年度信息自愿报送、年 度业绩公示制度以及“黑名单” 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 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 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四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 境,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 行银行保函制度;加大信息公开 力度,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建筑市 场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的规范应用;畅通投诉渠道,规 范投诉行为,建立健全公平、高 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加快房建市政工程担保制度

  2019年7月16日,住建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为: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 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 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 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 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 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 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 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 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 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 约能力全面提升。

  《指导意见》要求,要分类 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要推行工 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 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 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 保险。二要大力推行投标担保。 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 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 用记录。三要着力推行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四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 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 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五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 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 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 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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