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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刍议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张志军 打印 收藏

  近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挂网发布,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是国家有关部委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件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笔者多年从事招标投标实践和理论研究,值此《招标投标法》修订之际,拟对《征求意见稿》中立法目的的修订提出一些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立法目的的两处修订内容及比较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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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本条有两处改动,详情如下表所示:

  如前表所列,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有五项:

  一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提高经济效益;

  五是保证项目质量。

  《征求意见稿》中的立法目的共有六项:一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二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五是保证项目质量;六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过对比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立法目的有两处重要修订:一是补充了一项立法目的;二是修改了一项立法目的。

  补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

  高质量发展是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的新表述,表明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指出: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经济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根本途径。

  落实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坚持立法先行的思路,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供给,以法律制度的完善引领市场行为的规范,是推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补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为应有之义,笔者深表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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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需求与供给的变动,通常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变动,从而带动供给侧的变动,进而带动市场对资源进行分配、组合、再分配和再组合,最终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方式。

  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情况下,市场主要通过供求、价格、竞争等因素实现资源配置。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借鉴西方管理模式,在工程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而言,鉴于国有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且使用权被层层委托—代理的现状,有必要健全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入招标投标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手段直接配置社会资源,有利于政府投资项目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促进供给企业技术进步。国内外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招标投标是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

  招投标的立法目的并非提高效率

  如前所述:在公共采购领域,引入以充分竞争为鲜明特征的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竞争激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等很多优秀特征。但是,招标投标也是一种程序繁琐、过程复杂、耗时冗长、组织成本很高的缔约程序。一个完整的招标流程走下来,通常差不多要一个月左右时间。对招标投标活动立法,本质上是冀设置相应程序以规范当事人行为,通过程序正义保障采购结果正义。从某种程度上看,招标投标是通过牺牲缔约时间效率以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结果。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立法,意在设置法定程序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约束国有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即招标人)滥用权力,怠行义务,效率低下,不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等不良行为,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重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而非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或者说,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招标投标法最核心、最直接的立法目的,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则是引进招投标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立法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不建议在修法时,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补充为立法目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引入招标投标制度之后的递进效果和间接目的,不宜设置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二是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规范交易程序、牺牲时间效率的缔约方式,在立法目的中彰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容易让人误解为是为了“提高效率”,进而对“具体法条中的时限要求是否必须严格执行”产生争议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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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目的的表述顺序应当遵循规范要求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5.1款规定:“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的内容表述应当直接、具体、明确,一般按照由直接到间接、由具体到抽象、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排列。”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共有六项立法目的。其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是六项立法目的中最直接、最具体的内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理应靠前表述;而“保证项目质量”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相对宏观的立法目的,应当排在其后表述;“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则是相对抽象和更为宏观的立法目的,排在最后表述更为妥当。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的主要意图,即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法律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的规定,意在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建议立法者进一步梳理立法意图,并结合《立法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其内容的表述顺序加以改进和完善。

  依笔者拙见,本条可修改为如下表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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