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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住建部发布行政监督处罚决定书263份

2024年02月02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共发布行政监督处罚决定书263份。其中,发布建督撤字处罚书共169份,针对个人的165份,针对单位的4份;发布建督罚字处罚书共94份,针对个人的82份,针对单位的12份。

169份建督撤字处罚文件中,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为个人受罚主因

2023年,在住建部发布的169份建督撤字处罚决定书中,针对个人的有165份,占比约为97.6%。其中,164人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1人因存在“挂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针对单位的有4份,占比约为2.37%。

在建督撤字处罚决定书中,住建部对个人的处罚一般为撤销个人的注册资格,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住建部对单位的处罚一般为撤销单位非法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该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处罚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94份建督罚字处罚文件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为个人、单位受罚主因

2023年,在住建部发布的94份建督罚字处罚决定书中,针对个人的82份,占比约为87.2%,针对单位的12份,占比约为12.8%。

受到行政处罚的82人中,74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受到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12家单位中,10家单位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受到处罚。

建督罚字处罚决定书中,住建部对个人的处罚主要包括:未履行监理职责情形,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监理责任、实际未履行职责等情形,吊销注册一级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等情形,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等情形,停止一级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等情形,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处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其中,建督罚字〔2023〕7号、建督罚字〔2023〕85号给予责任人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建督罚字〔2023〕7号显示,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某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马某作为该工程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发现本勘察项目钻孔平面布置图和岩芯采取率不符合《兴业快线(南段)勘察任务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马某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3〕85号显示,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某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建设项目抽查中发现,某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天津市某设计院和天津某建筑设计研究院逐栋逐层逐节点对该项目已施工的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进行结构安全验算。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多栋地面以上建筑需拆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9〕4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周某某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人员管理混乱,未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把关环节失守。该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处罚决定书中,住建部对单位的处罚主要包括:对未按基建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施工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矿山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在监理工作中,审查实际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不严不细,未发现进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等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及人员从事“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等情形,责令停业整顿180日,且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消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等情形,责令停业整顿90日,且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未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等情形,责令停业整顿60日,且停业整顿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处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此外,住建部发布的行政监督处罚书均明确,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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