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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招投标的治理挑战与应对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姚事汐 徐致远 打印 收藏

2022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的讲话中指出:“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作为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核心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技术在趋势预测、语义理解、文本生成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其正加速赋能千行百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我国招投标市场基于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未来,在招投标领域,将逐步实现人工智能编写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评审、管理招投标流程等,招标采购效率将极大程度得到提升。但同时,人工智能与招投标的融合发展将改变目前招投标活动的运行逻辑,给传统招投标治理模式带来极大挑战。为此,必须未雨绸缪,加快研究构建一套适应人工智能条件下的招投标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时代招投标健康有序发展。

治理挑战

监管体制不适应“自招标”的发展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由此可知,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要集中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并构建了一套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体制机制。当人工智能大模型深度应用于招投标领域后,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可由人工智能代替人来完成,如招标人用人工智能编写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用人工智能进行回应和投标,再通过人工智能进行评标,输出评审结果。由此,招投标流程可简化为“招标人输出需求—得到结果”,招标人依靠人工智能,自己就能完成整套招标采购流程,寻找到合适的中标人。可以预见,人工智能赋能下的“自招标”时代即将到来。在“自招标”时代,招投标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应用,不仅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一切定制化采购需求,如选择装修公司、家政公司等日常生活需求,都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实现。在此情况下,仍然按照传统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体制机制和操作方式来管理人工智能条件下的“自招标”,显然不适合未来发展需要,应当重新构建一套全新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

可能会推动形成事实上的垄断

《招标投标法》遵循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人工智能具有筛选和推送潜在投标人的功能,一旦人工智能在招标采购领域大规模应用,招标人将更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向人工智能推荐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现行“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将变为“邀请招标为主,公开招标为辅”。而人工智能大模型基于固定算法推荐的潜在投标人具有较强同质性,导致中标的机会集中于少数投标人,多数潜在投标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标的机会越来越少,将加速其被市场或人工智能淘汰,呈现出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分化格局。因此,人工智能时代,招投标在使市场和交易更加活跃的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推动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与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相悖。此外,若招标人有意输入具有地方、行业保护性质的需求条件,人工智能推荐的潜在投标人必定带有强烈的地方、行业保护色彩;或者招标人本身并无主观意图,但基于其既往采购经历所形成的地域、行业偏好(招标人偏好是人工智能推送潜在投标人的重要考量因素,类似于电商、自媒体平台等根据用户偏好进行商品、视频推送的机制),也将导致人工智能推荐的潜在投标人带有一定地方、行业保护色彩。由此,原本旨在提高招投标效率的人工智能,可能反而会成为垄断的工具。

可能会引发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人工智能条件下,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组织都将由人变为人工智能。因此,传统招投标过程中由人的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通投标、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然而,人工智能融入招投标并不能消除竞争,只是改变了竞争的操作机制,只要有竞争存在,经营主体就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可以预见,一段时期内,各种围绕人工智能展开的新型招投标不正当行为将不断涌现。例如,当人工智能条件下的邀请招标成为主流采购方式后,一个项目动辄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单位投标的情况将日益罕见,串通投标的问题也有望得到大范围解决。但邀请招标的常态化将导致中标人的集中化,难以获得中标机会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寻求转包、分包等方式继续生存,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可能会相应增多。此外,招标人可能因为很难对由人工智能组织的招标采购、评标过程施加影响或控制,转而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通过设置诱导性条件、描述等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引导。传统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通常发生在投标人与招标人及评标专家之间,人工智能条件下,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在不同主体间继续发生。投标人可能通过行贿手段收买人工智能背后的运营商或算法开发人员,以达成让人工智能优先推荐其作为潜在投标人,或在评标过程中予以照顾的目的。

应对措施

创新完善人工智能条件下的招投标制度机制

现行招投标制度体系是围绕传统的纸质化招标采购和电子化招标采购情境构建的,其规范的核心是人的行为。在人工智能条件下一些招投标基础性制度需要做出较大调整和改变。因此,建议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及其在招投标领域的推广应用,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开发机构的积极性,推出适用于人工智能应用的招投标平台、软件,以满足人工智能条件下的招投标需求。针对人工智能的特点,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对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为人工智能技术在招投标领域的深度应用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由于法律法规调整周期较长,可以先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这一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管理体制方面,打破传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将数字经济、市场监管等融入“自招标”时代相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中,更好实现人工智能条件下各类招投标活动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条件下的公平竞争规则体系

上文已提及,人工智能条件下的招投标可能带来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新问题。依靠单一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在人工智能招投标过程中的协同应用,形成公平竞争和法治合力。同时,为避免人工智能技术成为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的工具,或引发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需要深化人工智能条件下公平竞争规则的研究,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形成一套导向明确、规范有序的人工智能技术治理规则体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招投标的制度目标和价值理念。例如,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引发的垄断问题,可以设置同一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区间内的中标次数或金额上限,达到上限后,人工智能不再对其作出推荐,或减少推荐频次;对具有地方、行业保护导向性的采购需求,设置输入端拦截程序,由人工智能自动识别并作出预警;对故意绕过人工智能技术的规避招标和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将监管链条向前端的采购计划管理和后端的合同履约管理延伸,实现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闭环管理;对人工智能背后控制者的商业贿赂问题,完善算法开发和运营人员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将监管重点聚焦于算法、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广泛的技术变革和产业重塑,其与招投标的融合发展在给市场带来巨大机遇和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指出,“妥善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我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强调安全可控、隐私保护、公平和非歧视。具体到招投标领域,不仅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与行业发展的融合互促,更要从完善制度机制入手,寻求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控性和公平性。

(作者单位:姚事汐,南京大学;徐致远,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

责编:夏建立;编辑:高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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