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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能调整国家规定的施工许可证限额标准吗?

2019年09月03日 作者:何红锋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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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成为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标准。但同时,《管理办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很多省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标准提高到200万元,上海市通过《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合法性质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施工许可证限额标准的权限来自《建筑法》,《建筑法》第七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否还能再授权给地方主管部门呢?根据《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这也符合授权的一般原则,被授权的权力不得再次被授权。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应再将制定施工许可证限额标准的权力授权给地方主管部门。虽然《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管理办法》与各地制定施工许可证限额标准,也是广义的立法活动,也应当执行《立法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质疑

  最值得质疑的是这一授权的合理性。

  首先,如果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均自行制定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限额标准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其次,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主流观点一直认为合同应当是无效的。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果违反《管理办法》(这有法律授权,笔者的看法,违反其规定等于违反法律)都不会无效,如宁夏100万的项目,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符合宁夏的规定但违反《管理办法》。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则完全无法解释违反宁夏的规定,为什么反而会导致合同无效。

  最后,有的人认为这种授权是简政放权的要求。笔者完全赞成简政放权,但简政放权要合法。更何况,《管理办法》没有说是简政放权,没有规定各地方规定的限额标准一定要高于《管理办法》,也可能低于《管理办法》,此时,完全无法起到简政放权的作用。显然,这种简政放权由《管理办法》直接提高限额标准是更好的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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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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