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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构成合理的财务安排证据

2022年02月22日 作者:康飞 刘琪 打印 收藏

  在工程项目中,对于承包商来讲,最为担心的状况之一就是业主存在财务问题,导致不能正常支付工程款。为了缓解承包商的担忧,FIDIC 1999版合同条件中增加了第2.4款,根据该条款,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提供合理的证据(reasonable evidence),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对于业主财务安排条款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何以构成合理的财务安排证据?2015年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对NI International (Caribbean) Limited v National Insurance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Trinidad and Tobago)案作出了判决,在该判决中就重点讨论了这个问题。

  案例介绍

  本案中,National Insurance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Trinidad and Tobago,以下简称“业主”)与NI International (Caribbean)Limited(以下简称“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在多巴哥建造一座医院的合同。合同条件采用的是FIDIC 1999版红皮书。

  第2.4款规定,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后28天内提交合理的证据,证明已经作出并保持财务安排,使业主能够按照第14条支付合同价格……

  第16.1款规定,承包商在提前21天通知业主后,可以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它]收到……合理的证据。

  第16.2款规定,如果在根据第16.1款发出通知的42天内,承包商没有收到第2.4款规定的合理证据,则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业主未能提供合理的财务安排证据,承包商有权暂停工程,乃至终止合同。

  工程于2003年3月开始,原始合同价格为118,185,069.15当地币,随着工程的进展,合同价格不断增加。2004年9月3日,根据第2.4款,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财务安排足以满足预计增加的合同价格。

  2004年12月29日,业主作出了回复,并附上一封来自卫生部项目管理司(Project Administration Uni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的信函,信中说,内阁已批准为该项目追加5910万当地币的资金。

  2005年4月28日,承包商根据第2.4款再次提出请求,卫生部项目管理司的常务秘书Reynold Cooper于2005年7月5日作出答复。Cooper先生提到估计的最终价格为286,992,070当地币,并声明“卫生部在不损害的情况下,有[这一]数额的资金来支付估计的最终费用(the Ministry advise without prejudice that funds are available in [this] sum to meet the estimated final cost to completion)”。

  随后,承包商于2005年7月8日写信,对“不损害(without prejudice)”一词表示关切,并询问内阁是否已批准支付该合同规定的款项。不过,承包商并没有收到对这一要求的答复。进而,承包商于2005年9月23日暂停了工作(已于2005年6月23日降低了其工作速度)。

  2006年10月19日,即一年多以后,承包商收到了新任常务秘书Sandra Jones的一封信,日期为2006年10月6日。Jones女士在列叙之前的通信后,声明政府“确认”:(i)完成该项目是最优先事项;(ii)目前该工程的估计合同价格为224,129,801.99当地币;(iii)这些资金可从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中支出给业主,然后再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或者可以直接支付给承包商;(iv)已签发支付证书的或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将由政府支付;(v)政府完全支持该项目……并将满足完成该项目所需的资金要求。

  2006年10月27日,承包商写信给业主,要求确认内阁已经批准了这些资金。但并没有得到确认。

  2006年11月3日,承包商根据第16.2款发出了终止合同的通知。

  业主声称,承包商无权终止合同。由此双方产生了一系列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涉及的其中一个关键争议焦点是:业主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构成合理的财务安排证据?

  诉讼过程

  双方之间的争议首先进行仲裁裁决,随后诉讼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高等法院,再上诉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上诉法院,最后进入英国枢密院。

  (1)仲裁

  仲裁员裁决: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构成第2.4款规定的财务安排的“合理证据”。

  仲裁员认为,合同第2.4款要求的不仅仅是证明业主有能力支付,更不用说对项目的热情,它要求的是业主提供积极措施的证据,表明已作出财务安排,足以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从所收到的证据可以看出,获得内阁的批准是支付资金的必要条件。基于恰当和良好的公共政策原因,除非内阁事先批准(或者追溯性批准),政府不能为建筑合同的超支支付大量的公共资金。因此,就第2.4款而言,内阁批准的问题是不能被忽视的。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任何支付安排的一个基本要素。

  而在本案中,2004年12月29日、2005年7月5日和2006年10月6日的信件,无论是合在一起还是分开看,都不足以构成作出和保持财务安排的“合理证据”。

  因此,承包商有权根据第16.1款暂停工作,随后根据第16.2款终止合同也同样是合理的。

  (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法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仲裁员是根据任何错误的法律或解释原则进行仲裁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会干涉仲裁的裁决。

  (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推翻了仲裁员的裁决。

  上诉法院指出,第2.4款规定的财务安排的“合理证据”是一个法律和事实的混合问题。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第2.4款指的是“合理”的证据。它不要求最好或最纯粹的证据形式。就第2.4款而言,合理与否取决于证据的性质。内阁批准无疑是财务安排的最佳形式的证据。因此,内阁批准的证据很容易满足第2.4款中关于“合理”证据的要求。但是,如果业主的支付能力来自卫生部项目管理司的保证,没有内阁批准也不一定会违反该条款。没有内阁批准并不意味着任何其他证据“不合理”。这必须取决于证据的性质。承包商坚持要求内阁批准,不是要求合理的证据,而是要求绝对的付款保证。

  (4)英国枢密院

  该争议最后被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枢密院由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的法官组成,是许多英联邦国家的最终上诉法院。

  英国枢密院认为: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时,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如裁决存在明显错误),才允许法院介入。特别是法官在此类问题上采取与仲裁员不同的观点,甚至是强烈的相反观点,这根本不足以成为撤销或改变仲裁裁决的依据。法院应该做的是对法律问题(issue of law)进行判决,而不是对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进行判决;除非涉及法律问题,否则法院不宜介入仲裁裁决。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适当承认仲裁员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和对证据的评估,尊重仲裁员形成的裁决,除非它们可以被证明是没有根据的。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的依据是,根据第2.4款提供的证据“是否合理”是一个法律问题。英国枢密院指出,这个主张只在以下情况是正确的:如果仲裁员在这个问题上得出的结论是不被证据支持的,或者根据证据得出该结论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主张在本案中不能成立:显然有证据证明仲裁员的结论是合理的。上诉法院的做法涉及用法院的判断代替仲裁员对一个应由仲裁员来决定的事项的判断。这就意味着,上诉法院允许自己接管本属于仲裁员的事实调查角色,而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对于本案的争议应按照双方的合同意图,提交给仲裁员裁决。

  对于争议本身,英国枢密院认为“仲裁员对相关条款的仔细分析表明,他没有犯任何法律错误;他对事实证据的总结表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且他得出该结论的推理是连贯和清晰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理由干涉他的结论”。

  综上,英国枢密院判定,上诉法院无权推翻仲裁员就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枢密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仲裁员的裁决有效,业主的证据未能构成第2.4款规定的财务安排的“合理证据”。

  案例启示

  本案的判决表明,业主可能被要求提供相对明确和详细的财务安排信息,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估计的合同价格,仅仅表明业主对项目有热情或者业主很有钱是不够的。业主方应充分重视承包商的此项要求,以免回应不当触发承包商的暂停或终止权利。换言之,第2.4款对业主来讲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应格外注意。

  对于承包商来讲,FIDIC 2.4款[业主的财务安排]为承包商获得支付的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在必要的时候,承包商应善于利用该项合同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NH International (Caribbean) Ltd v National Insurance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td (Trinidad and Tobago) [2015] UKPC 37 (6 August 2015).

  [2]National Insurance Property Development Company Ltd v NH International (Caribbean) Ltd C.A. No. 281 of 2008. H.C.C. No. CV2007-02224 (20 Dec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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