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工程业绩”出问题!95家建筑企业被通报

2019年08月2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5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通报中指 出,天津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8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 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新乡市万宏 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在采用告 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 弄虚作假行为。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 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以 下工程业绩不能认证有效: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 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 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 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 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 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 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 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 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 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 承包工程范围。

  5.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 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 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 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 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 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 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 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 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 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 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 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 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此外,需注意《实施意见》中 的以下规定: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 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 考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 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 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 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 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 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 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 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 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 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 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 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 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 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 考核。(本刊综述)


责编:梁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