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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项目的几种定价方式及适用情形

2021年10月09日 作者:戴仑 打印 收藏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笔者梳理,自《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办法》首次出现“定价方式”一词,其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具体方式。

  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办法》中的“定价方式”等同于《示范文本》中的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定价方式”的出现,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已逐渐从注重程序合规转向合同管理及执行效果的考核。

  《办法》明确了一些定价方式的适用情形,如“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但并未明确工程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包括合同管理工作。因此,笔者将通过一个案例,结合建设工程中的合同价格形式,对政府采购工程提出几类定价方式适用情形,供业界同仁参考。

  案例

  某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地砖项目,合同工程量100m2,合同综合单价100元/m2[全费用单价,其中主要材料(地砖)的单价(基准价)为50元/m2],竣工实际工程量为120m2,合同履行期间,地砖的信息价为60元/m2。那么,该地砖项目合同结算价为多少?

  其实,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并不明确,究竟该如何确定结算价,这就要依据事先确定的定价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通过这三种合同价格形式的表述,再来对应分析上述案例的几个示例。

  【示例1】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履行期间,主要材料单价(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在合同履行期间,地砖的信息价为60元/m2。那么该案例中的结算价计算为:主要材料(地砖)单价50+5=55元/m2,综合单价55+50=105元/m2,结算价为105×120=12600(元)。

  这种定价方式称为可调单价,由发包人承担主要风险。

  【示例2】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合同履行期间,地砖的信息价为60元/m2。那么案例中的结算价为:100×120=12000(元)。

  这种定价方式称为固定单价,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

  示例1和示例2都是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

  【示例3】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项目实际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工程量的10%以内,该项目总价不变。实际工程量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按该项目合同综合单价的90%计算;实际工程量不足合同工程量的90%,该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综合单价的110%计算。则案例中的结算价为:10000+10×90=10900(元)。

  这种定价方式称为可调总价,由承包方承担工程量风险范围内的风险,发包方承担以外的风险。

  【示例4】合同约定为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合同履行期间,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总价固定不变。则案例中的结算价为10000元。

  这种定价方式称为固定总价,是一种很常见的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

  示例3和示例4都是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施工图纸详尽完善、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示例5】如果对案例中已完成的地砖进行拆除,价格又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对于工程拆除类项目,采用成本补偿的定价方式最为合理。如某地城管局拆除违规建筑,一是时间紧迫,被拆除对象的工程量难以确定,二是被拆除对象的价值一般很小甚至可以忽略,显然不能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来计算。此时,只需按实际情况统计出拆除工作投入的人工、机械、材料数量,按合同价计算以后,再加上一定比例(金额)的补偿金即可。这类工程拆除项目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机械台班、常用材料的单价,然后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数量(双方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和约定的补偿金进行结算。

  从以上5个示例可以看到,定价方式以及风险范围的约定不同,直接关系到合同结算价。而如何选择定价方式,则应在项目招标阶段就要对项目具体情况、合同期限长短以及合同履行期间市场的变化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以体现合同公平原则,同时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为最终的审计提供依据。

  遗憾的是,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工程项目采购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一是自身专业水平不高,二是只管前期流程,尽快招完了事,对于后期工程项目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预判,风险管控不力,经常出现合同纠纷(特别是结算),导致诸多问题,也存在审计风险。

  因此,《办法》虽然不到6000字,但笔者认为,它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一方面,《办法》对采购人提出更高要求,采购人要承担更大的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同时,采购人还应加强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不能再如以前重流程而轻合同。另一方面,倒逼代理机构转型升级,从单一的招标采购向综合型咨询公司发展;倒逼招采人员向项目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发展,以适应招标采购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帮助采购人依法依规合理规避风险,为项目顺利通过审计提供专业保障。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的形势下,让招标采购职业回归“招标采购方案策划”和“合同管理”的本质。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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