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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该由谁委托咨询单位

2021年09月07日 作者:郑子英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项目多采用EPC总承包模式,但在一些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工程咨询类业务、监理和造价咨询业务由EPC总承包商委托、签订合同并支付合同款,且不论是否于法有据,首先就令人十分迷惑。

  举一个笔者听来的例子。某建设单位想给各参建单位发放安全奖励金。EPC总承包合同中有一笔安全奖励的暂列金,该奖励如用于奖励EPC总承包商和其下各分包商是名正言顺的,但取得如此安全成果项目各方都有贡献,奖励当然也要“雨露均沾”,因此,建设单位要求由EPC总承包单位给监理单位支付安全奖励金,理由是监理合同中没有奖励费用。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纠结了很久。监理单位与EPC总承包单位属于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那么,EPC总承包单位给监理单位支付奖励金是否属于“其他利害关系”?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会讨论多次,最终为规避风险,未下发相关奖励。

  如果说考虑到暂列金的特殊性质,支付奖励金尚有一定的依据,那么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和签订合同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构成违法。《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否也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和签订合同?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该条是为了保证造价咨询单位能够保持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自己不直接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改由EPC总承包商委托,虽然形式上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但是咨询单位难以独立客观地代表建设单位审核经济文件,出具公正的审核结果,不利于投资控制。

  之所以有上述“迷”之操作,原因在于此前有些建设单位对EPC总承包理解有偏差,认为EPC总承包对整个建设项目全包,同时整个项目的所有预算都由EPC总承包商支配,因此,把可能发生的项目费用都列入EPC总承包合同,包括咨询服务等。

  事实上,EPC总承包只是多种工程建设发承包方式中的一种,相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EPC总承包内容更丰富,承包商的权利更大,相应的,责任也更大,承担的风险更多,自然要求的收益也更高。EPC总承包并不是“包治百病”,也有适用范围和边界,且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合同价格也可能产生变化。

  建设单位理解的偏差还带来其他问题,比如,建设单位认为EPC总承包商投标报价中的项目管理费会挤占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如果EPC总承包商投标报价过高,建设单位项目公司的管理费就没有盈利空间了。因此,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候,建设单位会取消“总承包管理费”的项目,不让投标人报此项费用。这其实混淆了预算和合同价格的关系。EPC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商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招标、采购和施工管理等,招标清单中开列“总承包管理费”是合理的。

  除了监理和造价咨询,还有设计咨询、代建、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必须保持独立、公正、客观,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建设单位应独立委托咨询单位。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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