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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应在开放竞争中重塑自我

2021年09月03日 作者:张泽明 打印 收藏

  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以来,各地已展开探索实践。如何构建集采机构的良性竞争环境,牵涉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实践问题,归根结底是集采机构如何调整自我定位的问题。

  集采机构应在竞争中实现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的双提高

  从法律上看,《政府采购法》对集采机构的定位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发生变化。同样属于代理机构,非营利的集采机构和追求利润的社会代理机构,其价值取向和实务操作必然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集采机构操作项目往往更强调合规性,每一个流程都严格追求合法合规性。社会代理机构则以拿到项目为第一生命线,对操作的规范性关注度明显不如集采机构。

  正因为有这样的差异,从采购人的视角看,对于社会代理机构而言自己是“甲方”,话语权较强;而集采机构往往同采购人是平级机构,更强调在流程严谨的前提下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实践中由于彼此沟通和专业理解不同等问题,采购人对集采机构的“柔性”服务能力有更高的渴求。

  一方面,采购人的服务要求是集采机构改革的内生动力之一,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对集采机构提出了比社会代理机构更高的工作要求,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然而,不单是集采机构,代理机构整体在价格、效率、质量和服务上,都与人们的理想期待有一定差距。在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的大势之下,集采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势所必然。在集采机构中试行竞争机制,就是要在竞争中砥砺集采机构的业务能力,在竞争中锤炼集采机构的创新意识,同时也在竞争中推动集采机构形成充分尊重人才、善于使用人才、招揽培养人才的工作局面,推动集采机构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能力再上新台阶,成为政府采购制度高效实施的有力支撑。

  集采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和非营利属性,决定了其不会像个别社会代理机构一样,无条件满足有些采购人的非分要求。但较之社会代理机构的相对心理优势,也可能导致集采机构对采购人的服务细节存在不足。在竞争大势下,集采机构除了坚持原则、严格依法采购外,需要转变的可能就是放下“身段”,不断加大对采购人的服务力度,在采购质量、价格、效率、服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为有位,把握主动权,同时在需求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考核等政府采购改革新政策的落实方面蹚出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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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看待集采机构与其他机构、单位的竞争

  从实践看,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不存在直接的竞争。集采目录内的项目由集采机构委托代理,集采目录外的大多由社会代理机构承揽,双方的业务边界“泾渭分明”。由于集采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果没有其他激励政策,集采机构很少主动承揽集采目录外的项目。

  然而集采机构竞争机制的实施,有可能打破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暂时的稳定状态。由于目前有些地区并没有设立集采机构,所有项目均由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加之事业单位改革,有些集采机构可能会在内部的考核与激励上同项目承揽量挂钩,与社会代理机构展开业务竞争。不过,这种竞争短期内不会非常剧烈。

  相对于社会代理机构,集采机构更应直面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竞争。由于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的加速,以往开评标空间隔离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等,如今均被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物理空间与人员的彼此接近,不同部门人员在类似业务的不同法律法规要求下,操作细节也会存在差异,不仅可能引起业务水平的比较,也可能引起诸如激励政策、人员安排等比较。在跨区域跨层级的竞争导向下,集采机构还可能代理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这种在同一物理空间操作所带来的人员与业务上的“化学反应”,是集采机构要正视的竞争之一。

  集采机构跨层级跨地区竞争的基本准备

  集采机构跨地区、跨层级的竞争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尊重市场规律,也要主动作为,建议按照培育竞争意识——跨层级竞争——跨地区竞争的步骤逐步开展。

  跨地区跨层级的竞争,不是要盲目扩张,首先要打破事业单位“干多干少都一样”的风气,树立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让良性竞争成为集采机构承揽业务的灵魂。不仅对集采机构员工的激励政策要跟得上,对集采机构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也要跟得上,让集采业务发展得好不好、项目做得优不优、政府采购政策目的发挥充分不充分等能够尽可能全面地展示出来,同时建立容错机制,让集采机构能够放心大胆地开展竞争。

  此外,还要推行创新举措,为集采机构跨区域、跨层级竞争打造良好条件。一是要普及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电子化采购平台的运营使用权责,在保障平台安全性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代理机构、专家、采购人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门槛,加大远程评审力度,为集采机构跨地区、跨层级开展业务做好准备。二是持续优化评审专家体系建设。加快专家库异地共享建设,依法依规做好专家入库,不唯学历唯年龄而唯能力,严禁个别地区拍脑袋违规人为设置入库障碍。充分发挥专家前期咨询能力,让集采机构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开展业务立得住、立得稳。三是加大对代理机构不良征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恶性压价、承诺实施非法行为、贿赂采购人抢项目等行为,要依规从严惩治。对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不签订委托协议,变相逃避代理责任或者片面加重采购人责任的行为,要及时警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同行业内代理机构的考评与奖惩,要做到平台内信息公开、共享,为采购人选用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提供有益参考。

  政策有导向,业界有期待,集采机构也应当有动力,在政府采购改革的新发展阶段找准定位,力争作出更多贡献。

  更正

  本刊2021年第8期第46页《采购人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合规途径》一文中“财政部2017年12月答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部第87号令中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复函》中的有关内容”应为“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2017年12月答复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财政部第87号令中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复函》中的有关内容”。该复函系福建省地方性规定,其他省份可在实操中作为参考借鉴,并非强制性规定。因编者工作失误,特此更正,并向作者及广大读者致歉。

  本刊编辑部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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