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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行使招标人权利 更好发挥招标采购效能

2021年08月05日 作者:傅立海 程建宁 张庆旺 打印 收藏

  招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使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但在日常工作中,不同企业执行招标流程各异,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为此,本文以《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国有企业招标人的权利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依法行使招标人权利、更好发挥招标采购的效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招标人的权利

  招投标既是市场交易主体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所以,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较多规定了招标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履行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制定招标方案、设置投标资格条件、编制技术规范书、拟定合同条款、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编制招标文件等。

  2.招标实施阶段

  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把控评标质量、确定中标人、处理各类异议,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3.履约执行阶段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对中标人的到货进行验收、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等。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1.采购需求调研不准

  招标人未能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预测采购规模、合同金额,经常出现预估采购规模大、实际需求小,中标金额大、执行份额少的情况;或反之,合同期内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而进行补采或续采的情况,导致采购效率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2.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部分招标人未充分理解立法本意,有意规避招标或机械套用招标程序。一是应招未招。《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已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编造理由规避招标的情况。二是不必招而招。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部分采购当事人以规避风险为借口,采取采购方式从严、采购流程就高的做法,把本不必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采购,既浪费公共资源,又影响采购效率。

  3.技术参数设置不实

  招标人编制技术规范书不严谨、不规范,未筑牢采购根基。一是产生排斥或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和新兴产品,由于招标人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无法准确掌握技术参数,简单地通过征求少数供应商的意见进行招标,往往导致个别供应商利用招标人的弱点,在技术规范书中植入适合本企业产品的参数,设置与招标项目不适合的资格条件或设置的技术参与采购项目不匹配、不相关,导致排斥或者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致使采购过程中的澄清不断、招标后异议和投诉不绝,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二是采购的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技术规范书的参数设置不详细、不准确或未经国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导致采购的产品无法使用,造成资金浪费。

  4.合同履行监督不严

  招标人往往把精力关注在招标过程中,而忽略了履约期间的供应商管理。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未同步执行合同验收程序。在货物采购中,未将中标人的供货与投标样品比对、未与投标文件的承诺比对,导致投标人高配投标、低配供货,甚至以次充好;未将中标人实际服务期间投入的人员、设备、车辆和工器具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比对,导致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偷梁换柱、用料缺斤少两。二是未严格落实履约考核。除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外,部分招标人没有对中标人日常服务的考核管理制度,导致履约期间的考核无章可循,即使中标人的服务质量打折扣,也无法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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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

  1.充分调研企业需求,广泛征求专业意见

  一是深入调研需求,为采购结果匹配生产经营打下坚实基础。包括需求数量、采购规模、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方面,要结合往期合同执行情况,作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出现预估规模大、实际需求小,签约金额大、执行份额少的情况;分析往期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同类问题在本期采购中重复出现,持续提高采购质量。二是开展技术论证,确保技术指标与需求相匹配,资格条件满足充分的市场竞争需求。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借鉴政府采购的做法,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或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防止出现技术参数适合特定供应商的情况,避免对潜在投标人造成排斥或变相排斥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招标采购效能,避免“奢侈采购”浪费资金或“低配采购”采来不能用的情况。

  2.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统筹兼顾成本效率

  招标人应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 号),应招必招;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遵循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立足企业的高效运营,兼顾采购的成本与效率,选择合适的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力推降本增效。

  3.依规选择代理机构,实现合规有序管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选择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建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做出规定,包括代理机构的引入、项目的分配、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等,双方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4.依法编制招标文件,严控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一是编制采购文件范本,以标准化促规范化。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关于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分门别类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范本,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设置资质资格条件,业绩、信用、履约期限等条款,通过使用标准化的范本降低文件编制的出错率。二是合理设置资格条件,确保充分竞争。根据采购项目实际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设置参数、提出采购需求。对于新兴产品或技术服务,若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不明确,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相关企业标准提出参考技术参数或指标,但设置的技术参数或指标须满足三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才能形成有效竞争。三是适当控制报价,力求质优价廉。通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向下引导的价格评分办法,科学控制价格或下浮率,引导潜在投标人充分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通过量身定制实施定向利益输出。四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招标文件质量。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核确认,不经审核不发布,对编制的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承担违法违规责任。

  5.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依法处理询问、质疑或异议

  招标人应高度重视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针对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提出的询问和异议,实事求是地面对问题。对开标前提出的询问和异议经落实成立的,应认真听取和积极吸纳,及时修正完善招标文件;对开标评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调查核实、答复,答复期间应暂停招投标活动,答复后及时推进项目开展。

  6.行使履约考核权利,实现招标闭环管理

  招标人应落实项目招标采购后的全过程合同履约监管责任,一是落实履约核验工作。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包括到货检,避免货物高配投标、低配供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投标时投入的人员、设备、车辆、工器具等与实际服务保持一致,确保服务水平不打折、服务质量不缩水。此外,还可邀请参与竞争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见证。二是严格合同变更管理。加强项目的变更管理,依法规范项目的变更内容、程序,不得出现违反相关规定和超出招标文件约定之外的变更,不做无因之变、不结无明之账,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账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成本。三是落实履约考核制度。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过程中的考核办法,并作为中标合同签订的内容,在中标后按照办法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回款挂钩,并将考核得分作为供应商的后评估成绩,作为未来年度招标采购打分的参考依据。

  7.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防患未然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使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制度覆盖要全面。至少应包括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职责分工、采购程序、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评价体系、到货验收、履约管理等。二是设置监督岗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中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大退出议事协调机构力度,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企业纪检监督部门已退出采购监督,但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不能停止,招标人的采购部门要立足采购工作本身,持续加强日常监督工作、设立专属监督岗位,把内部监督做深、做细、做实。三是畅通监督渠道。除内部设置专门监督岗位外,还应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渠道,包括供应商异议与投诉、采购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和否决原因公开等,最大程度地接受大众监督。四是强化嵌入式风险防控。根据本企业招标采购的特点,建立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清单,着眼于招标采购全流程的各阶段,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漏洞,把风险防控的重点前移,强化事前防控,防患于未然。

  四、结语

  招标人应深刻理解《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更好地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提高招标采购的效能,从而维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持续良性循环。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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