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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定标方法及要素分析

2021年07月16日 作者:周建军 打印 收藏

  一、评定分离概念及背景

  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在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和定标是一个连续过程中的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推举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参与评标过程以及最终定标。而实行评定分离之后,两个阶段相对独立,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各自行使评标权和定标权。

  该模式最早试行于深圳,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中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2019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此后,河南、广东、江苏、浙江也出台了类似文件,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评定分离弱化了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解决权责错位引发的问题。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排序,仅由评标专家评审标书、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指引评标委员会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让评标专家回归专业顾问角色。

  二、定标方法分析研究

  根据评定分离的环节设置情况,定标过程成为关键节点。而定标效果好坏,关键是看定标方法和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包括直接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

  直接抽签定标法指由招标人确定成交价格,投标人不竞价,在所有报名单位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价格竞争定标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该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事先约定的数字)低价法、平均值法等。

  票决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直接票决有简单多数的一次票决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N名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票决入围的投标人越多,择优功能越弱。

  集体议事法是指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方法。

  以上方法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如直接抽签定标法招投标程序简单,没有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但这种方法既不择优又不竞价。价格竞争定标法程序较简单,有竞价,但没有很好的择优功能。票决定标法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竞价功能,但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集体议事法既可择优也可竞价,但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较大。

  选择定标方法,要在竞价、择优和廉政间进行平衡取舍。竞价功能过强的方法可能影响择优功能,而过于强调择优功能,则会面临廉政风险的考验。定标环节最终的效果,还是在竞价、择优和廉政三者中达到最佳平衡。其中价格是客观因素,需从定标因素的角度量化择优的标准问题,从而将评标阶段的廉政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定标因素分析研究

  在定标环节,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实需要,选择价格、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也关注近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不良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及其他失信记录。

  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高的企业优于资质低的企业;

  (2)营业额大的企业优于营业额小的企业;

  (3)知名度高的企业优于知名度低的企业;

  (4)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5)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的企业;

  (6)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的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企业;

  (7)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记录的企业;

  (8)获得国家级荣誉多的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的企业;

  (9)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的企业。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定标因素还是基于比较粗线条的认知,只能在同一个维度下进行比较。但定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比对多种因素,才能得到有说服力的定标结果。

  四、定标方法和要素的完善建议

  1.科学选定定标因素

  对于定标因素,不仅要考虑单个标准,更要分析多个标准相互组合后的择优标准。建议以下选择评标因素的方法:

  (1)多因素加权组合模型:尝试在常用的定标因素中,选取招标人比较关注的若干个因素,根据关心程度赋以对应的权重(权重总和为100%),然后对选中的定标因素,定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赋分。如分数采用四分制,非常好为4分,比较好为3分,一般为2分,不太好为1分,差的为0分。最后加权得分,分值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2)增强型加权组合模型模型:在方法(1)的基础上,考虑多因素的制约关系,引入动态权重。如工程项目技术复杂、业绩种类繁多,企业履约能力易受到质疑。再如,行业排名靠前企业,负面新闻曝光的概率会多一些。这些都会影响定标结果。因此,需根据因素之间的制约关系,动态调节评价权重。

  2.确定合适的定标方法

  分为扩展因素定标法和全局因素定标法。

  (1)扩展因素定标法:即在评标过程确定的排序基础上,追加定标因素的评价排序,根据结果综合确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根据评标阶段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叠加定标阶段的因素分,得分最高者作为中标候选人。这种方法既能保证了定标人的定标权,又最大程度尊重评标阶段的推荐结果。

  (2)全局因素定标法:即完全由定标因素评价结果确定中标人,忽略评标阶段候选人的顺序。这种方法不考虑评标阶段的结果,需要注意廉政风险。

  3.定标结束后“回头看”

  评定分离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逻辑就是,定标跟评标的结果应该是能互相印证的。如果无法相互印证,必然某个环节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招标文件本身不合理,评标因素选取不合理,评委成员选取不合理,甚至其他场外因素干扰等造成的结果。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回顾,有利于提高定标人定标能力。

  最后,笔者对评定分离模式提出两点建议:

  其一,依法依规是前提。各种改革和尝试性举措,都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就存在违法风险。

  其二,正视问题,迎接挑战。评定分离改革下,投标人的关注对象由评委会转向招标人,招标人的定标权面临监督和廉政风险的挑战。因此,评定分离过程一定要规范透明,科学公正。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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