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汲取抗疫经验 推动应急采购法治化

2021年05月07日 作者:余寅同 打印 收藏

  2020年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全国上下协同联动聚力战疫。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从简化采购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资料管理和完善社会监督四方面为各地疫情防控工作开通“绿色通道”,提升采购能效。

  一、各地创新做法总结

  23号文印发后,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相关采购人也在这些政策的指引下,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实施应急采购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简化采购流程,提升采购效率

  23号文第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如,吉林大学由学校防控办统一审批应急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位仅需要明确技术指标需求、商务需求和采购预算(预算无法确定的,可进行说明)。采购申请单位如需自行组织采购,可以通过成立3人以上小组,商议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完善内控机制,确保采购质量

  23号文第二条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如,安徽省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了规范应急采购程序,制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的管理规定》,就申请、审批、采购、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都作了细化规定。

  (三)做好档案管理,实现流程可溯

  23号文第三条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如,山东大学创新推行“不见面”,无论采购需求申报,抑或投标文件递交,都可以通过实名邮件形式进行,在减少人员流动的同时,也确保了全流程资料的完整性;同时,山东大学还着力确保采购清单、合同、结算证明等能够系统全面记录、反映采购过程的书面材料的完整性,也为后续涉及的说明工作做好准备。

  (四)完善监督体系,防止借机牟利

  23号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如,深圳市财政局为了解决疫情期间原有监督方式无法发挥效力的问题,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非现场方式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通知》(深财购〔2020〕5号),制定专门的网络监督流程,为社会公众和和各有关单位行使监督权提供指引。

未标题-1.jpg

  二、应急采购法治化构想

  实践证明,应急采购机制为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阶段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而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如何总结经验,使之成为一项完整的制度设计,是公共采购领域的研究者与从业者值得思考的课题。

  (一)进一步完善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

  此次疫情期间,顶层设计部门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排除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事实上,《政府采购法》针对紧急采购类似情况已经预留了政策空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虽然按照惯常做法,采购方式变更往往采取“一事一报”的审批模式,然而从立法本意分析,“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批准采购人在特定时间基于特定原因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并未突破“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的基本原则。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与其他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尤其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产生冲突,这就要求顶层设计部门根据此次疫情防控中应急采购活动的开展对相关制度作出调整,使应急采购制度合法化。

  (二)积极做好先进经验做法的制度化

  除做好法律层面的衔接外,如何将此次疫情防控中各地在应急采购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各地采购人在顶层设计部门搭建的政策框架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提高采购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监督体系等方面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系列的流程、机制和操作规范。如果仅将其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工作成果,未免有浪费之嫌。如果能通过制度设计,将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做法纳入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体系中,能够为类似事件的处置提供有力支持。事实上,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已经对此类问题有过一些制度设计。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故建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应急物资调配机制为基础,将各地在应急采购中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纳入应急预案制度体系中。

  (三)弥补价格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应急采购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事后对其复盘,可以发现,仍然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妥善处置,较为典型的就是采购价格问题。此次疫情防控中,由于突发事件导致的供需关系失衡,使得部分防疫物资如防疫物品、治疗药物乃至生活物资的价格产生了较大波动,而应急采购本身的紧迫性使得采购人在当时的情境下难以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考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采购人由于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设置而在后续的采购活动中被卷入法律纠纷中。因此,应急采购活动的组织者不仅要考虑如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充分的物质支持,还要通过合理的采购模式规避风险,使应急采购真正实现“效果良好,流程合规,风险可控”。

责编:罗帆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