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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有误 专家切莫将错就错

2021年04月08日 作者:程建宁 打印 收藏

  案例介绍

  某国企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得分满分100分,权重40%;技术得分满分100分,权重60%。技术打分方法中明确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技术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文件不得参与综合排名;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技术打分与平均技术得分偏差20%以上的,须对此进行书面说明。项目启动后,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了评审,出具了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设计合同,目前合同正常履约中。

  案例分析

  上述项目虽已完成招标活动全过程,处于正常履约阶段,但是,该项目评标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况。

  1.技术打分设定分数线违反相关法规

  首先,从评标程序上进行分析。本项目是招标项目,评标须遵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七部委12号令”)执行。依据七部委12号令相关规定,评审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案例中,技术评分属于详细评审的范畴。技术打分完成,表明投标文件已通过初步评审,进入了详细评审阶段。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而案例中的招标文件载明,技术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文件不得参与综合排名,实质上剥夺了技术得分低于60分投标人进一步评审和比较的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次,从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合法性上分析。项目评标办法中技术得分低于60分不参与综合排名的规定,排斥了技术得分低于60分的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以及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之规定。

  本项目为设计招标,招标人的初衷是遴选出技术得分高、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人,但并不能因此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随意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如技术评分方法不合理,极端情况下全部投标人都达不到60分的标准,从而导致招标失败,不仅违背了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而且还造成交易成本浪费,降低了招标效率。

  鉴于招标文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全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对全部综合得分进行排名,依据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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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随意限制评委独立评审违反相关法规

  项目评标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个人技术打分与平均得分偏差大于20%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不仅剥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权利,还涉嫌干预其评审意见,违反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二)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无效,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独立评审的原则,以自身的专业评判给予每个投标文件最适当的技术评分。

  综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制定适当的评标办法是招标人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必须控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切不可任意妄为,随意增加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和要求。对此,招标人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若招标人业务能力不足时,建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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