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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进场交易是做好内控机制建设的有效方法

2021年02月07日 作者:孙琳亚 李锋 打印 收藏

  近期,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和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较《老办法》有很大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政策变化和新要求,必将为政府采购市场注入活力,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方面。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计划审核,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体现预算绩效目标。

  内控机制建设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既定目标,防范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对内部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介入和监控,采取权力分解、相互制衡手段,制定出完备制度保证的过程。在“放管服”改革和市场配置资源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背景下,如何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用好用足,发挥好市场导向作用,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主体责任制度,营造贯彻执行内控机制的良好氛围,是落实好扶持政策落地的一项重要工作。

  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的复杂性和政策落地的困难性

  建立“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主体责任制度,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是新形势下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发挥好采购主体作用,通过内控机制引导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从 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来看,涉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公告高达269则,其中对92类政府采购行为(问题)说“NO”,并给出了相应处理结果。在对54家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问题57个,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另外还有79则公告因缺乏事实依据或被认定为无效投诉被财政部驳回。从一些基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获悉,他们长年忙碌于调查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相关问题屡禁不止。为什么《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实施多年,采购方面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并不是采购主体没有内控机制,而是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机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认识出发点不同,采购主体往往是从自身完成采购活动的角度建立内控机制,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理解不深刻、不全面、执行不自觉;二是政府采购涉及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多个市场主体,采购主体缺乏对采购活动相关主体的约束,缺乏组织协调机制,不容易达成内控机制目标;三是采购主体缺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市场信息的掌握有限,影响内控机制实施效果;四是高标准的内控机制要求与低标准的交易场所条件、落后的采购方式存在着很多冲突,致使内控机制无法落地实现,造成内控机制形同虚设;五是内控机制的执行效果缺乏有效监督,往往存在着内部决策、少数人说了算和交易信息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比如,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但如何才能够选择到一家熟悉政策法规、信用良好、服务能力好、性价比高的代理机构,往往缺乏市场环境和选择条件。虽然可以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完成代理机构选择,但存在着市场信息不充分、难于进行比较等现实问题,往往是一个人的意见就代替了集体决策。虽然政策要求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信息保密,保障专家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等,但一些代理机构因缺乏相应的场所和设施条件,经常是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主体和参与评审的专家共处一室,无法切断手机等交流联系方式,这样的评标环境和条件根本无法保障内控机制的有效落实。一些地方专家数量有限,围猎专家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更大范围选择专家评审缺乏异地交易场所和交易系统支撑。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来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市场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各负其责,实践中经常发生相互串通、不履行职责等问题,采购主体对这些问题和现象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

  交易平台为政府采购提供相对优越的保障条件和服务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新时期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现信息和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公平性,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生的一场深刻变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立以来,各地按照整合平台层级、整合信息系统、整合场所资源、整合专家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开展规则清理、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强化服务功能的建设思路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方面,实现了统一的信息发布,建立了不同行业的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接了信用信息、投资信息、企业信息等平台资源信息,实现了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网上竞价等交易功能,一些辅助评标系统也有助于专家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等。在场所保障方面,建立了充足的开标室、评标室、洽谈室等作业场所,根据作业室的不同用途配备了相应设施设备,实现了评标区与开标区的物理隔断,有条件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完成评标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履行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服务工作,拥有一批懂政策、会组织、善协调的专业人员,能够发现和避免很多问题发生。从进场交易实践来看,通过规范交易流程、交易秩序、交易文本、交易规则,建立阳光透明的交易公开机制,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领域发生的投诉案例越来越少,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按照有关改革要求,政府采购也应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果。但有些地方和部门坚持将政府采购独立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有些地方虽然将集中采购纳入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大量的分散采购仍然立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沿用传统的作业方式,造成很多问题,也影响了采购主体内控机制的有效落实。

  推进政府采购进场交易,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果

  将所有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果,落实采购主体内控机制建设要求,促进政策法规落地见效,既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要求,也是全国各地改革实践的经验做法。近年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绩斐然,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不断涌现。比如,在公平公正优选代理机构方面,利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比选服务系统,可以快速查寻各代理机构的业绩、信用、评价等基础信息,通过快速比选中介代理机构交易系统,为采购主体选择优秀代理机构提供更翔实的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使集体决策更科学、更透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的见证服务,对于采购文件存在的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等内容,通过向采购主体反馈等方式能够及时得到纠正,避免了很多因采购文件编制引发的质疑和投诉问题发生。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可以开展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在更大范围选择评审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能够有效解决当下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围猎专家、围标串标、秩序不规范、参加采购活动成本大等突出问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组织,有利于协调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行为,将政策法规的要求落实在各自的行动之中,这有利于解决采购主体组织协调工作难开展等问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公开机制,使政府采购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加透明的环境中公开、公正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和评价,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公开、不规范引发的各类问题发生等。可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取得的成果,较传统的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多优势,更有利于政策法规落实,有利于采购主体内控机制落地。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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