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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法规知识和经验技巧对于评标的重要性

2020年12月09日 作者:程建宁 打印 收藏

  ☆案情介绍☆

  案例一:今年八月,在某货物招标项目的开标过程中,投标人B现场提出异议,认为投标人A某一型号的货物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该异议被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投标B提出投标人A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商议后,向投标人A发出了澄清函,要求其对该型货物的成本进行说明。投标人A回函称,今年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型号货物积压了很多库存,为加快周转盘活资金,该型号货物本次以“特价”形式投标,故此价格较低。对此,评委们对是否认可投标人A的报价说明,应不应该否决其投标产生了争论。

  案例二:某招标项目使用电子采购平台实行电子招投标,在评标过程中,根据电子采购平台对电子投标文件分析结果,发现投标人C、D、E部分投标文件的最后修改人均为投标人C单位英文名字。对此,部分评委建议向投标人C、D、E发澄清函,要求三个投标人对此进行说明,其他评委持反对意见,认为以上三个投标人串通投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案情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发生在招标项目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阶段,在这个阶段,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多数评委的意见,依据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函,或者依据现有文件材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否决做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投标文件被否决后,将无法进入详细评审,对当事投标人影响巨大,所以一般评标委员会对此都非常谨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提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案例一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问题向投标人A发出澄清函,要求其对成本进行说明这一做法是适当的,符合上述法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低于成本为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或者市场平均价格,评标委员会需对投标人A回函所称的由于货物积压而采用的“特价”投标进行认真甄别。今年的新冠疫情是客观事实,国家对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封闭部分区域和道路等措施,对企业供应链以及生产制造影响很大,投标人A为清库存、减积压、促周转、回笼资金以低价竞标具有一定合理性。为谨慎起见,笔者建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A提供补充证明资料,如原材料出入库单据、成品出入库单据等,核查材料是否支持其库存量大、库存周期长等说法。如投标人A提供的证明材料完整、符合企业管理的基本规则和逻辑,即可认定其投标报价并未低于其个别成本,投标文件有效。否则,可认定其投标无效。

  对于此类投标人,后续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需加强对其投标文件的审查,尤其是认真审查该型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不满足应当做否决投标处理。另外,如投标人A中标,在履约和供货过程中,要加强对该型货物的质量验收,必要时可采取送第三方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到货检测,确保货物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案例二中,投标人C、D、E投标电子文件最终修改者电脑名均为投标C的公司英文名称,不同的投标人其英文名称必然各不相同,基本不存在重名的巧合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而三个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作者相同,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认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要件,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据此直接将投标人C、D、E投标文件视为相互串通,从而直接否决三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对于有的评委建议向三个投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澄清,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是对于投标人可能的回复理由,如个别员工携带个人电脑离职后在其他单位就职等情形,评标委员会缺少必要的查证手段,且评标工作也不允许评委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做进一步核实。如贸然发出澄清要求,反而有可能会使评标委员会陷于被动。因此,对于案例二笔者认为,不发出澄清而直接否决三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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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启示☆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评标工作不仅要求评标专家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较深厚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技巧。一般而言,评标专家的法规基础知识普遍薄弱,加上对法规的理解也不够深入,所以面对一些较复杂的情况时,处理起来不是那么得心应手。

  新版《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中,评标专家组成中增加了法律方面的专家,表明国家招投标活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已经注意到了评标专家法律法规薄弱这一现象,正试图进行完善。新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法律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这种状况将会得到好转。

  同时,评标专家的评标经验和技巧也很重要,需要评标专家在评标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升。比如:评标过程中,什么时候发出澄清函、澄清函的内容是什么,都要认真琢磨。发出澄清函之前,需要对投标人的回应有一定的预判,要坚决避免发出澄清而导致后续评标陷入被动情形。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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