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如何强化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

2020年12月09日 作者:傅立海 打印 收藏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强化专家专业咨询,加强专家在需求设定、履约验收等环节的专业建议作用,合理确定专家意见在采购项目评审结论中的权重。在国家各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通信运营企业如何有效改进评标专家管理?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的建议。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302号)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二)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三)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五)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履职评议进行申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检查及投诉处理;(二)准时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五)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和继续教育;(六)及时登录“管理平台”维护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信部通[2014]302号对通信行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质优价廉地采购标的物,实现采购的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标题-2.jpg

  当前通信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近年对通信行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来看,在评标过程中,部分专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专业知识薄弱,无法胜任专业性评标

  专家不“专”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专家申报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部分入库专家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的专业,与日常工作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导致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无用武之地,无法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二是专家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知识未与时俱进,不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变化,造成评标现场的错评或误评,严重影响了评标工作的效率。

  2.打分自由裁量,影响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工信部通[2014]302号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部分评标专家未深刻理解“独立评审”的含义,经常出现曲解法规定义、滥用“独立评审”权利的情况,对于客观分评审不一致的情况,固执己见,拒不改正;对于主观分畸高畸低的情况,意见不一,且无法给出正当理由。

  3.法规意识淡薄,导致评标过程违规

  一是“知而不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所评项目是否需要回避,只有专家“自知”,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专家对于应回避的情形知而不避,直到异议和投诉发生才被迫承认。

  二是“有规不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打分,对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办法加入自己主观的理解,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三是“秘而宣之”,工信部通[2014]302号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信息”。部分专家有意或无意地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信息,前者属于知而不畏,明知故犯;后者属于保密意识淡薄,无意中把评标过程中需保密的信息告诉他人,造成未中标供应商申辩、异议和投诉的发生,引发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

  4.责任心差,影响评标质量

  部分专家评审过程不投入、流于形式,导致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高度一致或畸高畸低、打分超过上限等问题;还有的专家不按工信部通[2014]302号的规定分组,而是平均分配评审投标文件、各自分工,例如:每个专家评审一份投标文件,不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评审、不进行评审结果检验和复核;专家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分工界面不清晰、责权不明,评标过程过多依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保证评标,极大地影响了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未标题-2.jpg

  如何促进通信工程评审工作提质增效

  本文上述所述问题,在通信运营企业日常采购工作中频繁出现,改进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势在必行。如何完善和优化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促进评审工作提质增效?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入库门槛,严把入库质量关

  工信部通[2014]302号第八条规定,专家入库需要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目前该合格证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举办的专家培训班后,可通过内部培训获得,相对容易。为真正提高专家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水平,将“培训通过式考试”修改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命题的、闭卷通过性考试,让专家真学、实学,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夯实评标工作的专业知识基础。

  2.增加继续教育频次,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工信部通[2014]302号规定,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3年内未参加评标专家继续教育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从目前实际评标工作需求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较快,3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已无法满足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继续教育的频次至少为每年一次,才能保证专家专业知识与时俱进、温故知新。

  3.加强考核力度,落实专家履职评议制度

  对于纳入“管理平台”的专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专业能力、评标态度、客观公正和评标纪律等方面,按照项目进行考核打分,按照季度或年度进行汇总考评,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一般(60—70)分、差(0—60)分,考评得分与职级晋升、工资绩效紧密挂钩。对于考评优秀和良好的专家,实行不同程度的职级晋升和绩效奖励;对于考评一般的专家,实施“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对于考评差的专家,实施“红牌”退出、清退出库;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实施严肃追责问责,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发挥专业所长,扩展专家服务范围

  招标人应充分发挥专家库“智囊”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撑能力。除评标阶段外,可将专家的智力支撑进行前延和后续。

  一是专家咨询前延到采购需求阶段。采购需求调研阶段,采购人很难把握拟采购产品的性能和技术参数,往往采取向供应商征求建议,请供应商提出技术指标的方式,供应商往往结合自己产品的性能特征植入符合自身特点的技术要求,导致某一技术参数或指标只有一家供应商或少量供应商满足条件,无形中产生了排斥性技术条款,而采购人由于专业所限,确很难发现。所以,在采购需求调研阶段,把专家咨询论证作为招标采购的前置程序、常态化工作,能确保采购文件技术规范更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二是专家服务后续延伸到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工程项目验收阶段,可请专家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加验收、发挥专业咨询特长,对供应商投标时的承诺与最终交付产品进行对比,更好地把控工程建设或产品交付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5.加强专家监督,促进专家公正履职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为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主体,应主导完善“管理平台”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专家的监督和管控,多措并举,促进专家诚信评标、公正履职。

  一是优化“管理平台”专家抽取模块功能,实现专家抽取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全面取代人工抽取,规避人为干涉专家抽取过程的风险;专家名单的显示,由抽取完毕阶段即显示延后到评委和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封闭阶段再显示,从源头上彻底规避工作人员泄露专家名单的风险。

  二是完善“管理平台”专家履职评议和诚信记录功能,动态记录专家在每个项目的工作表现,采取线上实时监督与线下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

  总之,评标专家是整个评标活动的主体,在评标工作起着关键作用,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对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影响重大。因此,针对目前通信运营企业评标专家管理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制定对策,对于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责编:冯君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