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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投标电子化的五大政策建议

2020年12月09日 作者:金彤 打印 收藏

  自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后,不见面开标逐渐在全国各省市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广泛应用,新冠疫情的爆发更是将不见面开标的发展进程按下了加速键,2020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

  江苏省、湖北省、四川省、安徽省等地的一些城市已经在不见面开标的实践过程中,出台具有指导性的办法文件,摸索出行之有效模式。按三年行动计划,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从基本形成,到广泛应用,进而有序运行,但仍需完善。不见面开标的优势众多,具体表现为经济效益有效提升、破除跨时区投标的时空壁垒、一定程度杜绝围串标现象。

  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特点突出,各省市因其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不同,不见面开标存在不同的具体操作问题和特点,以江浙沪为例,江苏省以“不见面开标”系统标准版为模型,不见面开标中比较容易出现无法联系投标人、保证金核查影响开标进度、系数抽取引发质疑、投标人故意不解密文件导致流标、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投标人数量和名单泄露等诸多问题。浙江省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因采用技术较为成熟的政采云系统,问题较少,不显性。上海市不见面开标的政府采购系统偶尔出现投标文件无法打开的技术问题,主要是由于服务器交换数据的问题,至多一个小时能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江苏省提出在不见面大厅签到时要求投标人代表登记联系方式、评标环节核查保证金、“双盲两步确定系数法”、在招标文件中阐明因投标人原因未解密没收保证金、将投标文件提前在云端存储、在系统中不公开投标人信息等对应措施。最新消息,上海市政采云平台将于2020年11月16日正式上线,将较为彻底地解决数据交换问题,将优化开标的投标文件解密,将提升使用感受和系统功能,非常值得期待。

  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开启新发展征程,基于江浙沪不见面开标的实践,完善招投标电子化,政策建议要着力于以下五方面的完善。结合“十四五”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着力整体谋划、系统保证、制度支持、技术保障、监管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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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顶层设计

  针对以“孤立看待,缺乏统筹”为表征的整体性缺乏问题,要着力完善顶层设计,增强内生动力。发挥好整体总纲的引领作用。

  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

  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

  加强互联互通

  针对以“机械单一,就事论事”为表征的系统性缺乏问题,要着力加强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发挥好系统保证的作用。

  将完善不见面开标的环节融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善的层面系统考虑,分步推进,统筹完善,久久为功,系统保证,科学发展。

  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推动平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

  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政府建立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

  按照互利互惠原则,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

  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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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法律法规

  针对以“制度环境,有待优化”的制度性问题,要着力修法完善,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发挥好制度支持的作用。

  为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提供制度支持,修订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合理简化和缩短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前提下,建好负面清单。如不得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不得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

  明确两阶段开标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两阶段开标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技术标评审受投标价格的影响,以使得技术标评审更加客观,在很多行业都采用。但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要求存在不一致之处,但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合理合法的。应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明确规定在开标的两个阶段之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管都是由投标人在现场监督条款以及防范采购人泄露投标文件信息的处置条款,保证投标文件信息的不泄露。

  完善技术标准

  针对“标准缺乏,安全风险”为表征的技术性问题,要着力完善技术标准,完善信息安全。发挥好技术保障的作用。

  做到两个“必须”。即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必须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

  运营机构要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应当规范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

  开发运维机构应以合理成本的形式正当竞争,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数据采集和利用应正当合法,利益取得应合法合理,杜绝技术壁垒,不形成垄断,不设置后门程序。

  要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提高监管效能

  针对“事前分业,效能不高”的监管问题,要着力转变方式,提高效能。发挥好监管落实的作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应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价,真正体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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