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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2020年12月08日 作者:傅立海 打印 收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述规定叫停了将经营范围作为招标采购资格的做法,那么国家制度改革的原因是什么呢?

  什么是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由国家法律法规可见,经营范围就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依法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何在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由两部法律可见,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具备的强制性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结合采购项目特点,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承接性资格条件。两部法律均未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做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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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通过司法解释和《合同法》可见,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项目外,均未将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法》中已明确说明,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也从法律层面向要约人说明,无论招标公告中是否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做出要求,中标后订立的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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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不作为资格条件的好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打破“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的壁垒。这对于促进市场交易有以下好处:

  1.促进企业多元经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在招标采购中消除企业经营范围资格条件,本质上就是扩大投标人的市场范围、疏通商品或服务的流通渠道,让投标人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人才、设备等资源优势,立足主营业务,拓展新产品或业务,促进本企业业务多元化发展。采购人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源比选、优质优价地采购标的物,打通供需渠道。

  2.消除市场交易壁垒,全力促进充分竞争

  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的做法,实属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即使企业具备服务能力,也要先新增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先有经营范围才能投标的资格审查方式,使众多具备服务能力的企业无法参与市场竞争,严重阻碍了市场交易活动的广度开展和深度竞争。取消经营范围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是消除市场交易壁垒,助推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

  3.扩大市场交易内需,助力形成国内“大循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不以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加分条件,是深挖市场交易主体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消费市场的重要手段。通过畅通供需渠道、对接市场需求,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循环畅通。

  总之,经营范围不作为招标采购的资格条件,是减少市场交易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制度和内需关系的必然选择,更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内“大循环”的顺利畅通。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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