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经营范围可作加分项吗?

2020年12月08日 作者:马正红 打印 收藏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次《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在政府采购领域,关于供应商经营范围能否作为其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业界一直存有争议,且莫衷一是。

  一宗物业管理服务案例引发的思索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要求资格条件设定:投标人具有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评审加分中设定注册物业管理师加分项。在和采购人沟通中,经办负责人提醒,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已经成为历史,住建部已经废止资质管理办法和注册物业管理师,因此不能设定以上内容。采购人一愣,这麻烦了,采购人希望的服务单位是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杂七杂八的公司都跨界来投标,不是乱了。采购人回去请示领导后建议资格条件设定:投标人具有物业服务的经营范围,经办负责人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发布了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出后,有一家服装贸易公司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提出质疑,主要内容是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门槛不合法,存在歧视性倾向,把该公司排除在外,建议作为加分项。集采机构邀请采购人和专家进行讨论,一致同意将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加分项,投标人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范围的加2分。因涉及“资格条件修改”的重大变化,采购项目先终止,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该项目顺利圆满结束,中标单位是实力强、主业是物业管理服务、性价比高的物业服务单位,采购人很满意。

  该案例引出两个问题值得探讨:1.经营范围可以作为资格门槛吗?2.经营范围可以作为评审加分项吗?

  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门槛

  在政府采购领域,关于供应商经营范围能否作为其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业界一直存有争议,且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如果不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供应商经营范围不能作为其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也即作为门槛肯定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经营范围分为“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自主选择的经营项目”,又称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不应要求供应商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采购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那就需要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有该项内容。反之,就不需要看供应商的经营范围。

  第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如此看来,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既然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就没有必要限制供应商一定要在经营范围内参与投标。

  第三、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不能反映供应商的经营资格。首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是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参与采购活动的因素。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仅仅能够起到参考的作用,如若用它来限定投标人投标,以此作为其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中标、成交条件,说服力不强,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其次,即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有相关内容,也并不表明该供应商必然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不能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因此经营范围不能作为资格门槛,供应商经营范围不能作为其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和中标、成交条件。

未标题-1.jpg

  经营范围可以作为评审加分项

  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领域也一直在强调,不能直接将营业收入、资产规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作为资格门槛、中标或成交条件,但并没有禁止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加分项。

  1.《政府采购法》相关法规赋予了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并依据该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确这一点。其次,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相应的范围,属于正当的合理要求,加分显然不为过。

  2.经营范围是企业的核心内容。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在确定主营业务时,经营范围肯定是可以参考的一项,经营范围一般都会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避免多缴税。每家公司在成立时,都会填写自己的经营范围,不会随便填写,都有自己起家的优势产品或核心竞争力,这些都会反映在经营范围上。

  3.采购人强调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无可厚非。从常理判断,企业将某一业务列入主营业务范围,说明该企业在技术、人员和设备等方面对其有所积淀或储备,相对来讲实力更强,会更具有一些优势。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经营范围内投标多数是担心供应商不能很好地完成采购任务,担心履约能力和采购质量,这种忧虑可以理解。试想,如果采购人想找一家物业服务的企业,结果来了一家服装贸易的企业,采购人的担忧可想而知。因此,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加分要素,适当加分并无不妥。

  营商环境是核心竞争力之一,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因此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确保优化营商环境不留死角很有必要。当然,也要避免急躁冒进和一阵风的毛病,严防“一阵风、走过场”,只有务实的举措才能确保取得实效。如果只是跟风或走过场,就容易使整治和优化营商环境错位、脱轨。尤其在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愈发严重的背景下,许多行业处于寒冬,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放开各种限制,使得竞争更为激烈,各种参差不齐的企业都会进来,没有做过的或没有经营范围的企业都会跨界竞争,失信和违规企业或许会增多,采购人希望通过招标,采购到性价比高、实力较强、守信的中标企业也无可厚非,因此加强制度性保障是基础。

责编:冯君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