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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如何促进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职

2020年11月03日 作者:翟晓菊 打印 收藏

  在某医院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了专家。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就按照自己以往的评标经验进行评审,在对技术分、综合标、商务标打分完成并出具了评标报告初稿后,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出示了考察分,但此时评标委员会提出“本项目评标尚未结束,因发现综合分值打分错误,需要重新对综合标进行打分”,导致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发生争议。最终,评标委员会对综合分重新进行打分后与招标人考察分进行汇总,并向招标人出具了书面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项目受到多方投诉,投诉人认为专家没有客观公正的评标,招标人也认为评标委员会之间进行了串通,最终导致该项目招标失败。事后,招标人很困惑:我们为了确保本次招标的公平和公正性,不委托招标人代表,并且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后果呢?

  我国的招标采购事业从九十年代末起步,历经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指明了方向,在行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导向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国招标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项目实施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益。但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近年,专家评委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招标人是否应该委托招标人代表?如何选定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如何发挥应有的职责?评标专家应如何评标?如何解决专家不专、串通评标的问题……一直是广大招标人的困惑,同时备受社会诟病。

  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对招投标领域提出了改革的新要求,要求政府自我革命,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计天下利,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

  组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体现

  组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权利,同时也是招标人的责任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以上案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招标人是不是委托招标人代表,就需要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了。

  委托招标人代表的缺点是个别招标人代表会出于某种利益考虑或个人意志,去主导或操纵评标过程;优点在于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优先了解投标人的情况,哪家投标人更适合来实施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打分或表决来实现招标人意图,提前发现其他评委是否带有倾向性等问题,在评标结束时可以仔细核实整个评标报告中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客观分误差等情况,以充分体现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自主权。尤其在技术复杂、项目要求较高的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过分追求公平也是放弃责任的体现。招标人应当树立责任和担当意识,因此建议招标人不能轻易许弃自身的权利,这种表面上看起来的公平并不真正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往往会因失于公平而延误时间,降低效益,招标人在此时要真正敢于担当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委派招标人代表时,一定要本着为项目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委派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强的人来担任招标人代表,让招标人代表切实担当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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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上述招标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当先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了解,招标文件中或许会存在一些瑕疵或不恰当的地方,但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解释权在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能随意改变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如果招标文件存在矛盾或前后不一致之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做出书面的解释和澄清;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严重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之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提出问题原因及依据,并终止本次评标。所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评标办法不够科学而按照自己以往评标的经验来评标是绝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另一个问题,评标专家在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初稿后又对综合标重新打分,这涉及到评委的个人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问题,虽说法无禁止,但是评标委员会成立,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多地也承担着一种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要求他们要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体现评标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要体现专家评委技术上的“专”和道德上的“公”,即李克强总理说的“计天下利,相忍为国、让利于民”。

  从表面上看,评标报告在评委未签字之前的确是尚未结束,评委有权对报告进行检查修改,但是这要看评委做的是客观上的检查还是主观上去修改结果,如果是前期评审过程出现失误,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因汇总招标人考察分后因与个人意志不一致,那就是严重有违职业道德了,法律对该现象是严格禁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如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评审专家动态考核和事后监督

  目前评审专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专家不专;二是通过各种微信群、QQ群等相互串通。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把评委入库关,即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在入库前要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准入库。这一点主要由省级发改部门来实施,政府部门逐步加强了专家入库管理,但目前收效甚微,因为入库条件只能要求学历、工作年限、职称等硬性条件,考试也限于一些法律法规等硬性条款,而评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千差万别,不是用一条或者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的,这就是专家都符合条件但“专家不专”的根源;二是加强入库后的动态考核,对评标过程中不合格的专家及时暂停评标资格,进行再培训、再考核,将确实不能胜任的专家及时清理出库。动态考核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的一件事,专家库的管理者多数并不实际接触项目评标工作,虽然现在都要求各行业监督部门、招标人对参加评标的评委进行考核上报,但是每个项目的实际参与者大多都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尤其是招标代理公司,更不愿意因为某个项目去得罪评委,免得在以后的项目中遭到报复;三是组织培训,加强廉洁自律和专业素质教育;四是合理限定专家定标权限。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这一点将会逐步并有所体现,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五是加强事后监管,加大事后处罚力度,评标过程是一个复杂并耗时较长的过程,人看人只能解决表面问题,只有有效加强事后监督,加大问题标的处罚力度,才能对串标和故意废标的现象有所遏制;六是主管部门要联合各交易平台,设置公开的专家交流区,由管理员定期发布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及时引导或将专家在评标中遇到的有争议的问题发布供专家交流讨论,让专家监督专家。如果这一点能切实落到实处,将会有效缓解专家不专和专家串通问题。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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